移情倫理研究 陳張壯 978756724546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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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蘇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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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移情倫理研究
ISBN:9787567245464
出版社:蘇州大學
著編譯者:陳張壯
頁數:23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8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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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從移倫理”心理學基礎”“價值論”“行為論”“論”“第二人立場”建構移倫理的理。論體系。移倫理雖然以”移”這一人類共同具有的心理過程為心理學基礎,但將與移密切聯繫的道德動機作為判斷行為道德與否的標準,從而具有鮮明的,承認人所具有的自利性需求是行價值判斷的基礎,道德是主體站在他人立場基於自身觀點結合他人境遇滿足對方自利性需求的過程。移倫理承認所有人的平等地位,承認所有人享有向他人提出要求的,這是道德過程中主體採取第二人立場的必然結果,從而使在作為主體自利性需求的同時,可以通過尊重他。人的方式要求他人尊重自身。移倫理的合理性和性源于主體在道德行為過程中所採取的”第二人立場”,從而使其在同一文化中對於解決如”陌生人社會”、道德教育,以及跨文化層面,如解釋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科學性具有一定優勢,由此,也證實了移倫理理論是一種合理理論。

目錄

引 言
第一章 移倫理概述
第一節 移倫理界定 /1
第二節 移倫理要解決的問題 /10
第三節 移倫理的特徵或優勢/24
第二章 移倫理的心理學基礎
第一節 移的含義/33
第二節 移的喚起方式 /39
第三節 移的能和能/48
第三章 移倫理的價值論
第一節 “自我中心”在移中的表現/60
第二節 自我中心(關涉自我)與關涉他人的關係 /節 自我中心的本質/87
第四章 移倫理的行為論
第一節 行為選擇的過程/ 94
第二節 移基礎上的行為理由 / 104
第三節 同無法成為行為選擇依據的原因分析/116
第五章 移倫理的論
第一節 “向他人提出要求”的心理過程/127
第二節 作為道德性自利的/138
第六章 移倫理的第二人立場
第一節 傳達性要求的反應態度/159第二節 作為平等責任的道德 / 165第三節 以尊重的方式要求尊重/171
第七章 移倫理對陌生人社會和道德教育的意義節 規範陌生人社會中的主體行為/179第二節 移對道德教育的意義/190
第八章 基於移倫理理解”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一節 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道德目標/2
第二節 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道德規範/6
第三節 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中國實踐/212
參考文獻/218

摘要
引 言
一、問題緣起
“電車難題”似乎是一個很難解決的思想實驗題,倫理學家們試圖給出自己的解釋,以駁斥其他理論在解決這一難題回答或同一回答的不同論證。電車難題由英國哲學家菲莉帕 富特首先提出,後由美國哲學家朱迪思 賈維斯 湯姆森加以發展,說的是這樣的一種形:你是一個扳道工,某天工作時間,一列失去控制的電車沿著鐵軌疾馳而來,在電車的方向,有五名修路工人在鐵軌上施工。如果不採取任何措施,則電車會撞死這五名工人;如果你扳動道岔,將電車引至側線,那麼電車會撞死側線上工作的一名工人。這時,你會怎樣選擇?是作為一名旁觀者,無動於衷,將一切交給命運,還是扳動道岔,殺一而救五?後來,湯姆森又對電車難題加以發展:你站在一座跨越電車軌道的天橋上,天橋下是一條直行鐵軌,沒有道岔,沒有側線。這時,一列電車飛馳而來,在電車運行的正前方,有五名修路工人在鐵軌上施工,如果不採取任何措施,則電車會撞死這五名工人。你發現,要挽救這五個人的生命,的辦法就是在電車前投以重物,迫使電車停止。你身邊的、其重量足以迫使電車停止的,是與你一同站在天橋上的一個陌生。你是否應當將他推下天橋,從而挽救五名修路工人的生命?雖然很多人都曾質疑此類思想實驗的價值,認為真實生活中的道德抉擇雖然複雜得多,卻沒有電車難題這般牽強。不過,”正是因為此類思想實驗的簡潔性,可以幫助我們看清在更複雜的倫理問題中,我們是如何抉擇的,或者應該如何抉擇”?。顯然,兩個假設中的形不同,但在某些方面同時考驗著我們所做的選擇是否正當,所依據的標準是否恰當,行的推理是否合理,而且,有時針對前一形所做的分析可能無法通過後一形的檢驗。
依據康德的義務論,”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去行動”?,我們對電車難題可以做出三種分析:,在前一種形中,你扳動道岔可以救下五人,救人的行為毫無疑問可以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所以你應當扳動道岔。同樣,在後一種形中,你應當將陌生推下天橋。第二,在前一種形中,你扳動道岔導致一名無辜工人,殺人的行為毫無疑問不可以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所以你不應當扳動道岔。同樣,在後一種形中,你不應當將陌生推下天橋。第三,康德同時指出,”任何時候都不應把自己和他人僅僅當作工具,而應該永遠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在前一種形中,如果你扳動道岔,就是將一名工人當作挽救另外五名工人的工具,所以,你不應當扳動道岔。同樣,在後一種形中,你不應當將陌生推下天橋。或許有人會對第三種分析提出質疑,認為在前一種形中,即使扳動道岔,也不是將那一名工人當作工具,只是他恰好出現在扳動道岔後火車前行的鐵軌上,所以應當扳動道岔,顯然,這樣的解釋不適用於後一種形。
還有人對兩種行比較,指出其中的差異。認為在前一種形中,如果扳動道岔,那你只是”預見”或”放任”一名工人將會死去;而在後一種形中,如果你將陌生推下天橋,那你的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換句話說,在前一種形中,即使扳動道岔,你也不是在利用側線上一名工人的來挽救五名工人;而在後一種形中,推下天橋則不然。這一區分是基於聖 托馬斯 阿奎那提出的”雙效原則”的一部分:一個本來符合倫理的行為,也許存在不良的副作用,但是絕不能以壞的手段來達成好的結果。按照聖 托馬斯 阿奎那的主張,如果為達成善的目的而同時造成的結果是可以被允許的,那麼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該行為本身在道德上必須是善的,或至少不是惡的。(2)行為人不能主觀希望惡的結果產生,但可以允許其產生。如果能夠避免惡的結果而同樣達成善的結果,他應當首先這樣做。(3)善的結果與行為本身的關係,其直接程度必須等同或高於善的結果與惡的結果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善的結果必須是由這一行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過惡的結果間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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