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例與美國教育變遷 張斌賢 祝賀 978756662252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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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法律判例與美國教育變遷
ISBN:9787566622525
出版社:河北大學
著編譯者:張斌賢 祝賀
叢書名:美國教育轉折點叢書
頁數:23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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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美國是一個崇尚法制的國家,訴諸法庭是美國人解決教育中重大矛盾與衝突的基本方法之一。在教育事務由州負責、法院判決遵循已有判例,且聯邦最高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的傳統之下,只有具有重大意義的、對美國聯邦法律或者憲法的基本原則提出質疑的教育案件才能被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並判決,成為著名的教育判例。這些判例雖然以個案的形式反映了美國特定時期、特定領域的教育問題,但從獨特的角度展現了美國教育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側重點和主要矛盾,同時深刻影響了美國教育的後續發展並為其提供了指導原則,因而具有普遍意義,在美國教育史、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地位。

作者簡介
祝賀,教育學博士,華東師範大學教育學部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美國威斯康星大學訪問學者。主要專業領域為美國教育史:兒童教育史、學前教育史。出版學術專著《美國公共學校種族隔離的終結》(受國家出版基金資助再版)、《教育與美國兒童福利改善》,主譯”新漢譯世界高等教育名著叢書”《教育的意義》,出版教材《外國學前教育史》《學前教育簡史》,在《教育研究》《比較教育研究》《學前教育研究》等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二十餘篇。近年來主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國家青年項目”美國兒童福利運動研究(1890-1920)”等。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產權保護以及政府和學院的相處之道——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訴伍德沃德案(1819)
一、蜜月:達特茅斯學院與政府的早期關係
二、衝突:學院內部的權力爭執和州政府的干預
三、爭執:從州高等法院到聯邦高等法院
四、冷卻:勝訴後的學院與政府
五、回望:建國初期政府和學院關係的困惑
第二章 檢驗公立中學合法性的尺度——查爾斯 斯圖亞特等訴卡拉馬祖案第一學區案(1874)
一、學校教育使用稅收的限度:卡拉馬祖案的緣起
二、基於教育立法史與現實的判決:卡拉馬祖案的審理
三、公立學校的拓展與民主教育的反思:卡拉馬祖案的影響意義
第三章 隔離與平等之爭——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96)
一、普萊西案國內外研究現狀
二、普萊西案之前的”隔離”與”平等”
三、歷史視野中的普萊西案
四、普萊西案判決之後黑人實際教育水平的提升
五、普萊西案的歷史意義
第四章 愛國教育與宗教自由——麥諾斯維爾訴戈比蒂斯案(1940)
一、”向國旗致敬”的由來
二、衝突:拒絕向國旗致敬
三、反復:案件的上訴與審理
四、宗教迫害:判決影響惡劣
五、推翻判決:日益寬泛的自由內涵
第五章 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否錯誤?——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1954)
一、隔離但不平等:布朗案之前的美國南方教育
二、政治、社會與教育的權衡:布朗案的產生與審理
三、困難與反思:布朗案判決的社會影響
第六章 美國校園祈禱中政教分離原則的確立——恩格爾訴瓦伊塔爾案(1962)
一、恩格爾案之前美國政教分離的傳統與現實
二、歷史語境中的恩格爾案
三、輿論風波及立場分析
四、恩格爾案判決與政教分離界限的確立
第七章 美國全面實施特殊教育的起點——米爾斯訴哥倫比亞特區教育委員會案(1972)
第八章 自由與歧視之爭——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1978)
第九章 學術自由的邊界——傑弗裡斯訴哈勒斯頓案(1995)
第十章 學校選擇的法理之爭——俄亥俄州教育券案(2002)

前言/序言
美國是一個崇尚法制的國家,訴諸法庭是美國人解決教育中重大矛盾與衝突的基本方法之一。在教育事務由州負責、法院判決遵循已有判例,且聯邦最高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的傳統之下,只有具有重大意義的、對美國聯邦法律或者憲法的基本原則提出質疑的教育案件才能被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並判決,成為著名的教育判例。這些判例雖然以個案的形式反映了美國特定時期、特定領域的教育問題,但從獨特的角度展現了美國教育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側重點和主要矛盾,同時深刻影響了美國教育的後續發展並為其提供了指導原則,因而具有普遍意義,在美國教育史、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地位。
一、走近教育判例:美國司法體系的架構與教育案件的訴訟程序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在二元化的司法體系之下,整個國家的法院系統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個子系統。由於美國的司法制度源於英國,其法院系統中的每個子系統也仿照英國法院分為三級。如此一來就形成了美國法院系統的基本格局:在聯邦層面有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聯邦上訴法院或聯邦巡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以及聯邦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在州層面,法院的名稱雖因州而異,但一般情況下都可以稱為初審法院(Trial Courts)、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s)和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s)。其中,聯邦最高法院既屬?聯邦法院系統中的第二級上訴法院,也處於美國整個法院系統的頂端,經州最高法院審理之後的案件亦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平行並存,受理的案件範圍有一定的區別:一般情況下,聯邦法院審理涉及聯邦法律和美國憲法的案件,而州法院系統審理涉及州法律和州憲法的案件。在美國,教育事務屬?各州的管理範圍,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涉及教育的案件一開始大多數在州法院系統審理。
即使如此,美國歷史上仍有不少教育案件最終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這些案件或是突破了各州相關法律的局限、對美國聯邦法律或者憲法的基本原則提出了質疑,因此直接在聯邦法院系統進行審理,最終上訴至最高法院;或是在州最高法院審理之後繼續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在美國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擇案而審的權力,因此,只有那些對美國社會具有足夠重要性和影響力的教育案件才會被最高法院受理並進行判決。在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威性以及美國的判例法傳統之下,最高法院裁決的教育判例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深刻影響了美國教育的後續發展並為其提供了指導原則,其意義和影響遠遠超出案件本身,往往成為後續教育法案、教育運動、教育實踐產生的導火索和奠基石。
二、研究教育判例:原因、必要性與意義
本書通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著名教育判例來展現美國教育的發展歷程,這一研究視角的選擇有著深刻的原因、必要性與意義。
首先,研究美國著名教育判例是目前美國教育史領域較為新穎的研究視角之一,國內的美國教育史研究者較少通過法庭判例的角度來展現美國教育的發展歷程。對著名教育判例的研究能夠豐富國內學界對於美國教育史、教育發展歷程、相關教育法案、教育運動的認識和理解。一方面,美國歷史上的著名教育判例本身就屬?美國教育史研究的一部分,與教育法案的出臺、教育運動的開展、教育改革的進行有著多重聯繫,本應受到教育史研究者的重視。但在我國,由於美國教育史研究者對美國法院系統架構、法學原理、法律條文、案件審理過程等相關內容重視程度不夠、瞭解程度不深,他們往往認為這些重要的判例”屬?法律史的研究領域”“與教育史研究無關”,僅把它們視為簡單的、一錘定音的法庭審判,或者是其他教育法案、教育改革產生的背景和前提,卻忽視了判例本身對於教育史研究的意義,這使判例本身較少成為美國教育史研究的著眼點。由美國法院系統的架構和運作方式可知,如果一個教育案件沒有突破各州相關法律的框架,或者在當時不具有重大社會意義和影響力的話,那麼很難一步步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並最終被受理。此外,逐級上訴的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坦途,聯邦最高法院也不是以法理思辨為唯一準繩的象牙塔,上訴和審理的過程中不僅有利益既得者的阻撓,也有申訴者的不懈努力;既有雙方律師的辯護,也有聯邦最高法院9大法官基於美國經濟、政治和社會整體形勢進行的思考、權衡與博弈。各方力量的斡旋始終存在於案件上訴、審理、審判和執行的過程當中。那麼在這個過程中,都有哪些力量參與進來,為什麼要推動或者阻撓案件的審理,都採取了什麼樣的手段或者方式,最終導致了怎樣的結果,這些本身就是美國教育史研究領域極具吸引力的內容。另一方面,研究美國歷史上著名的教育判例有利於進一步深刻理解美國教育史上其他重要事件的產生背景。美國歷史上許多重要教育法案的出臺、教育運動的開展、教育改革的進行都與一些著名的教育判例有著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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