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難點-施工合同全過程法律實務解析 9787112280568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組織編寫 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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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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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11228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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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直擊難點-施工合同全過程法律實務解析
ISBN:9787112280568
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
著編譯者: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組織編寫 蔣峰
頁數:388頁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2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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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全書共八個章節,涵蓋了建設項目從簽約到履約的全過程,包括從招標投標、合同簽訂、施工工期、工程質量、合同價款、竣工驗收結算等全過程所涉及的難點問題。作者針對每個問題,選取了相應的典型案例並結合實務中的爭議點進行深入解讀與分析,並提出了獨到的實務和風險管理建議。幫助讀者對施工合同全過程所涉的法律難點問題及處理思路產生新的理解或認識。

作者簡介

蔣峰律師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三級律師(中級),同時具備中國註冊會計師、一級建造師、一級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本科畢業於武漢大學,曾在工程設計、房地產開發等領域具有多年的工作及學習經歷,積累了工程行業豐富的一線經驗。 現專註于建設工程、房地產、能源與基礎設施領域的相關法律服務。執業以來,為眾多大型房建、市政、水利、光伏風電等項目提供全過程及專項法律服務,累計服務的工程項目及訴訟、仲裁案件上百起,其中不乏各類疑難、複雜案件。 曾參与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主持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等規範性文件課題成果的起草、修訂工作。 參与《工程總承包(EPCDB)訴訟實務(基於裁判文書網之大數據檢索研析)》《工程總承包全過程法律風險管理實務》等實務書籍的編寫工作,並在《建築時報》《結構工程師》等期刊發表多篇專業文章。

目錄

第一章 招標與投標
第一節 必須招標的範圍進一步限縮,房地產項目不屬於必須招標的項目
第二節 必須招標的項目,暫估價達到標準的,應進行招標,可由總承包人或總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招標
第三節 非必須招標的項目,企業內部自願實施招標的行為,也會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四節 非必須招標的項目,標前協議及中標合同的效力問題
第五節 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標前實質性談判與串通投標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第六節 多個投標人協商共同投標的,構成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
第七節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
第八節 低於成本價投標是中標無效的情形,但實踐中低於成本價較難認定
第九節 樁基工程單獨招標應單獨立項;未單獨立項的樁基工程單獨招標的,構成肢解發包
第二章 合同簽訂與效力
第一節 發出中標通知書後,一般應認為施工合同成立
第二節 發出中標通知書後反悔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及違約責任
第三節 中標合同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相關問題
第四節 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不屬於格式條款
第五節 施工合同無效,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獨立於施工合同的,則補充協議應具備法律效力
第六節 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簽訂的施工合同一般應當無效,但在一審起訴前取得的,合同有效
第七節 超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的,施工合同無效
第八節 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總承包項目,不宜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第九節 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應當區分發包人是否知情
第十節 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無效,但小型家庭裝修合同除外
第十一節 施工合同約定「簽字蓋章 」後生效,僅簽字或僅蓋章的合同一般也應認為有效
第十二節 總包合同無效的,分包合同一般有效;如分包合同本身違法的,則分包合同無效
第十三節 偽造印章 簽訂合同的,簽訂人員是否有權代理或構成表見代理關係到合同效力
第三章 施工合同工期
第一節 實際開工日期需結合開工通知、開工令及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第二節 工程竣工移交后,僅有部分質量瑕疵不影響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
第三節 發包人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但合理工期不宜以工期定額作為評判標準
第四節 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導致工期延誤的,總承包商一般不能免責
第五節 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可參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
第六節 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賠償停工損失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節 發包人批准新的進度計劃能否視為同意工期順延的問題
第八節 承包人採取暫停施工的措施應符合規定,擅自停工將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節 承包人主張工期順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未舉證證明工期可以順延的,將承擔工期延誤的不利後果
第十節 設計變更並不必然導致工期延誤,影響工期關鍵線路是順延工期的前提
第十一節 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賠償停窩工損失,但應當避免損失擴大
第十二節 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承包人不得索賠一般應認為有效,但承包人可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節 施工合同約定工期延誤違約金上限,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上限的,可向法院申請調整
第四章 施工合同質量
第一節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復費用的,應先行通知承包人承擔修復義務
第二節 發包人指定分包的,產生的質量責任應依據雙方過錯予以承擔
第三節 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需要對地基基礎與主體工程承擔責任
第四節 發包人不能僅以質量缺陷為由拒付工程款
第五節 工程質量抗辯屬於發包人對抗承包人的付款請求,而質量反訴屬於獨立的訴訟請求;如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提出質量反訴
第六節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屬於不同的概念,保修期未滿但缺陷責任期滿的,發包人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
第七節 施工合同約定的保修期低於法定保修期的,應按法定最低保修期執行
第八節 發包人認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工程質量鑒定,鑒定必要性由法院審查確定
第九節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但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明顯質量問題的,承包人不能以驗收合格為由免責
第五章 施工合同價款
第一節 合同約定包材料費用的,材料價格上漲一般不能調價/19l
第二節 下浮率計價的,履約過程中形成的簽證一般不再下浮
第三節 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仍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
第四節 背靠背條款不屬於格式條款,總承包人一般無須向分包單位提示
第五節 背靠背支付條款不屬於「霸王條款」,一般應認為有效,但總承包單位應「積極行權」
第六節 分包合同無效,背靠背支付條款不能參照適用
第七節 發包人一般不能以承包人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
第八節 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利潤可能被扣減
第九節 分包合同無效的,管理費可視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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