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組織建設與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概論 9787500880912 全國工會干部培訓基礎教材編寫委員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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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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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基層工會組織建設與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概論
ISBN:9787500880912
出版社:中國工人
著編譯者:全國工會干部培訓基礎教材編寫委員會編
叢書名:全國工會幹部培訓基礎教材
頁數:375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1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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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基層工會組織建設與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概論》(2023版)是全國工會幹部培訓基礎教材之一,主要講述基層工會組織建設與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全書分兩篇: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工作篇主要介紹工會會員隊伍建設,基層工會範圍與組織制度,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工會組建工作,鄉鎮(街道)、村(社區)工會組織建設,增強基層工會組織活力等內容;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篇主要介紹企業民主管理概述,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廠務公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民主管理等其他形式,政府與同級工會聯席會議制度等內容。是新時代工會幹部學習基層工會組織建設與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理論知識的權威性、專業性讀物。
本書由全國工會幹部培訓基礎教材編寫委員會組織編寫,全國總工會基層工作部組織修訂編寫。

作者簡介
全國工會幹部培訓基礎教材編寫委員會,編委會主任由中華全國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徐留平擔任,編委會成員分別來自全國總工會及直屬單位共20個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

精彩書摘
第一章工會會員隊伍建設
工會會員是工會組織賴以存在的基礎,是工會組織發揮作用的主體。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貫徹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會工作方針,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不斷加強會員隊伍建設。
第一節工會會員的條件
《中國工會章程》第一條明確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根據這一規定,加入工會成為會員,一般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二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三是承認《中國工會章程》。
一、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成為工會會員應當具有勞動者身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作為一名勞動者,應具備四個條件:
第一,具有法定的年齡。從年滿16周歲(除特殊工種外)開始,到法定退休年齡截止。《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具備一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比如,精神病患者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因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不能成為勞動者。
第三,依照勞動法律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依據勞動法律與用人單位設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第四,從事的勞動必須是合法的。即勞動的內容是國家法律允許且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比如,從事販賣毒品等活動就不是合法的勞動。
第一章工會會員隊伍建設
二、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是指生活費用支出的大部分依賴於個人的工資、津貼、獎金或者其他工資性收入。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和維護的是普通勞動者的權益。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是判斷是否為勞動者的重要標準,自然也是判斷能否加入工會的一個重要條件。民營企業所有者的生活來源主要是資本收益,而不是工資,這是他們不能加入工會的原因所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就業形式和分配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一些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已不是主要生活來源,如果仍把「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作為唯一標準,一部分勞動者就無法加入工會組織。比如,有的農民工農閑時外出務工掙錢,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是種糧、養殖和其他種植活動,但農民工務工時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是可以加入工會的。實際上,「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只是一個外在的判斷標準,解決了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等的入會資格問題。從本質上還是要看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經濟社會關係。勞動關係具有特定的含義:
第一,建立勞動關係必須有兩方主體,一方是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建立勞動關係所依據的必須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而不是其他法律法規(如《合同法》、《保險法》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由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來規範調整。
第三,建立勞動關係必須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實際勞動為前提。《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雙方僅簽訂了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進行實際勞動,這時雙方還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安排勞動者進行實際勞動,即使雙方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係也已經建立。
目前,多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非常明確,以勞動關係的建立與否作為確定會員資格的條件具有一定權威性。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經濟業態不斷湧現,產生了大量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由於其用工方式的複雜性,社會對其勞動關係的性質難以形成共識。在這種情況下,以建立勞動關係作為確定會員資格的唯一條件,將把許多不具備標準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排斥在工會組織之外。在各級工會積極實踐探索的基礎上,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會法》第三條增加新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係、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這一修改擴展了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的範圍,將貨車司機、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工會會員發展對象中來。
三、承認《中國工會章程》
《中國工會章程》是中國工會會員的行動準則和行為規範。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把廣大職工組織在一起,必須有一個共同遵守的章程,否則就無法實現團結統一。《中國工會章程》對我國工會的性質、地位、作用、任務、領導原則、組織制度、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等作出全面的規定,是工會會員遵守和執行的內部規章。
承認《中國工會章程》是對職工加入工會的一個內在要求。申請加入工會的職工,必須承認《中國工會章程》,這樣才能使全體會員為著共同的目標、共同的利益,形成共同的意志,採取一致的行動。也只有這樣,工會組織才能有凝聚力和戰鬥力。如果允許不承認《中國工會章程》的職工加入工會,勢必導致工會組織內部各行其是,造成混亂乃至分裂。只有承認《中國工會章程》,服從工會組織的領導,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生活,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才能保證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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