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房紹坤 管洪彥 9787521646191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圖書均為代購,正常情形下,訂後約兩周可抵台。
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治
NT$439
商品編號:
供貨狀況: 尚有庫存

此商品參與的優惠活動

加入最愛
商品介紹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10*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ISBN:9787521646191
出版社:中國法治
著編譯者:房紹坤 管洪彥
頁數:24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90893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書以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條文為據,逐條進行解讀。 本書為從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工作的實務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與深度的工作指引,是準確適用法律、防範法律風險的必備參考書,也可以幫助廣大讀者學習掌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知識。

作者簡介

房紹坤,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2017年度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煙台大學校長。兼任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獲首屆國家級教學名師、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等稱號,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代表性著作有:《公益徵收法研究》(入選2010年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用益物權基本問題研究》《繼承法研究》《民事立法理念與制度構建》等,代表性論文有:《民事法律的正當溯及既往問題》(《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5期)、《標表型人格權的構造與人格權商品化批判》(《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7期)、《導致物權變動之法院判決類型》(《法學研究》2015年第1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法律問題與對策》(《中國法學》2012年第1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和外延】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法人資格、破產適用及其出資】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義務】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集體財產和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九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措施】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認規則】
案例評析 村民小組僅因當事人為出嫁女即剝奪其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並以此為由不分配給其土地補償費的,不應支持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
第十五條【非成員享受成員的部分權利】
案例評析 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自然人配置股權,即使不能確認該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員身份,股權配置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對該股權配置結果原則上應予以認可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自願退出】
案例評析 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不等於同時放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十七條【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取得了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其喪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的限制】
第三章 組織登記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和住所】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併】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變更、註銷登記】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成員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監事)】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記錄】
第三十四條【交叉任職及其限制】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義務和禁止行為】
第五章 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集體財產的範圍與權利主體】
第三十七條【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條【其他農村土地的經營】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四荒地」所有權人,可依法實行承包經營,「四荒地」承包人與第三人就「四荒地」土地經營權流轉達成協議的,該協議有效
第三十九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途和入市方式】
第四十條【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的量化】
第四十一條【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應當做到專款專用,只能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等特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財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制度】
第四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監督制度】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政支持措施】
第五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稅收支持措施】
第五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支出計入成本】
第五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支持措施】
第五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支持措施】
第五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才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支持措施】
第七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爭議的解決】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爭議,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撤銷訴訟】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不得侵害成員合法權益,成員有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五十八條【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及違規擔保的效力】
第五十九條【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訴訟救濟】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派生訴訟】
第六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決定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行政救濟】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村民自治組織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
案例評析 未設立農村集體經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規格說明
運送方式
已加入購物車
已更新購物車
網路異常,請重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