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09*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對賭陷阱?-司法判決下的股權回購與業績補償 ISBN:9787301353486 出版社:北京大學 著編譯者:古黛 頁數:58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83033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編輯推薦 本書聚焦司法判決視角,通過真實案例解讀,深入剖析對賭協議從簽署至訴訟或仲裁階段發生的常見問題,並從創始人方和投資方的角度提供了可行性解決建議。本書的出版,無論是投資者、企業管理者還是法律從業者,都能從中汲取寶貴經驗,把握股權交易的核心要點,避免潛在風險。內容簡介 股權投資中,作為「對賭協議」核心內容的「股權回購」及「業績補償」,是保護投資方權利最重要的兩個條款。但簽署該等特殊權利保護條款,並不確保投資方在案件中穩操勝券,創始人方也並非唯有束手就擒。 從司法判決的角度,本書系統性總結了對賭協議在簽署投資協議階段、履行投資協議階段、後續融資階段、申報上市或掛牌階段、觸發補償或回購條款階段、行使權利溝通階段、回購協議簽署階段、訴訟或仲裁階段發生的常見問題。本書亦涵蓋三資企業、國資背景企業、合夥企業及目標公司債權人等特殊主體所涉及的相關問題。 本書分別從投資方與創始人方的角度,提出起草股權回購與業績補償條款的不同建議,可供雙方磋商時參考。本書尤其有助於企業家等創始人方理解簽訂對賭協議的法律後果,在回購或補償談判中爭取較佳方案,以及在訴訟或仲裁中提出有效抗辯。作者簡介 古黛,畢業於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取得中國法法律碩士及美國法Juris Doctor學位。曾供職于方達律師事務所數年。現為廣東一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廣東省律師協會私募基金與股權投資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專家調解員等。 從事訴訟與仲裁業務逾十年,專註于股權糾紛,如股權投融資爭議、公司控制權爭奪、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等。 發表《超出仲裁請求的審查與認定》(載《北京仲裁》第108輯)、《仲裁司法審查中「一事不再理」問題裁判思路評析》(載《北京仲裁》第113輯)、《主合同仲裁條款是否約束相關合同的確定》(載《中國國際仲裁評論》第三卷)、《債權人代位權與仲裁協議之間的博弈——基於司法案例的分析》(載《仲裁研究》第50輯)等文章。目錄 一、簽署投資協議階段1 1 對賭目標未達成,對賭義務人是否構成違約? 1 2 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性質是估值調整還是借貸? 1 3 目標公司可否為對賭義務人? 1 4 目標公司可以被請求回購股權嗎? 1 5 目標公司可以被請求支付業績補償款嗎? 1 6 目標公司就對賭承擔保證責任,需要以履行減資或利潤分配程序為前提嗎? 1 7 目標公司就對賭提供擔保必須召開股東會嗎? 1 8 目標公司就對賭簽訂的擔保條款被認定為無效,需要承擔責任嗎? 1 9 目標公司對回購與補償承擔連帶責任,構成連帶責任保證或債務加入嗎? 1 10 原股東為目標公司回購股權承擔連帶責任的,目標公司未減資有影響嗎? 1 11 原股東為目標公司回購股權提供擔保的,目標公司未減資有影響嗎? 1 12 原股東可否代其配偶同意承擔對賭債務? 1 13 原股東的配偶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共同經營目標公司? 1 14 原股東就對賭協議提供擔保的,擔保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1 15 如何判定原股東的對賭債務形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1 16 多位對賭義務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1 17 對賭協議約定的「上市」包括「新三板」嗎? 1 18 可以約定逾期提供《審計報告》則觸發對賭義務嗎? 1 19 約定以「股權為限」的,對賭義務人承擔回購的責任範圍僅限於其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嗎? 二、履行投資協議階段 2 1 投資方未足額增資,原股東可否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履行對賭義務? 2 2 投資方干涉經營,可以免除對賭義務人的責任嗎? 2 3 已不再是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還承擔對賭義務嗎? 2 4 原股東轉讓股權后,是否不再承擔對賭義務? 2 5 繼受投資方可以向對賭義務人主張權利嗎? 2 6 原股東的關聯公司經營範圍與目標公司相同,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2 7 原股東在目標公司競爭者處任職,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嗎? 2 8 投資方解除《增資合同》的,可否從目標公司取回投資款? 三、後續融資階段 3 1 多輪融資簽訂多份合同的,案件由誰管轄? 3 2 其他投資方主張回購的案件,懷疑己方利益受損的投資方可否參加訴訟? 3 3 前輪投資方與對賭義務人私下籤訂合同,可規避後輪投資方的優先回購權嗎? 3 4 原股東與部分投資方達成的協議對其他投資方不利,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 5 簽訂後輪投資協議的,前輪投資方還可依據原對賭協議主張權利嗎? 四、申報上市或掛牌階段 4 1 對賭條款被清理后,投資方還能向對賭義務人主張權利嗎? 4 2 上市失敗則恢復對賭協議效力的約定有效嗎? 4 3 「抽屜協議」有效嗎? 4 4 約定修改投資協議需另行達成書面合同的,可否因投資方簽署其他書面文件而推定其已放棄對賭權利? 4 5 后簽署的合同是否變更原對賭協議? 五、觸發補償或回購條款階段 5 1 約定凈利潤以《審計報告》為準的,可以以《審核報告》判斷業績情況嗎? 5 2 不具備約定的「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以作為確認目標公司凈利潤的依據嗎? 5 3 單方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可否作為業績情況的判斷依據? 5 4 對賭義務人已承認業績未達標的,投資方還需按約提供《審計報告》嗎? 5 5 投資方無法獲取目標公司《審計報告》的,如何證明業績目標未達成? 5 6 股權回購條款能否在上市承諾期屆滿前觸發? 5 7 股權回購條款提前觸發的,對賭義務人應何時履行義務? 六、行使權利溝通階段 6 1 投資方享有的股權回購權及補償權是形成權嗎? 6 2 對賭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日是哪天? 6 3 未約定行權期限的,投資方主張權利是否受時間限制? 6 4 約定行權期限的,投資方逾期行權是否失權? 6 5 主張業績補償時,投資方必須是目標公司的股東嗎? 6 6 誰可以代表對賭雙方溝通回購或補償事宜? 6 7 對賭義務人為目標公司「或」原股東的,可將二者均列為被告嗎? 6 8 選擇估值調整方式后,投資方還能單方變更嗎? 6 9 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可視為投資方向對賭義務人發出主張權利的通知嗎? 6 10 股權回購條款觸發后,投資方可以向目標公司主張返還資本公積金嗎? 七、回購協議簽署階段 7 1 對賭協議約定需另行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的,為預約合同嗎? 7 2 工商備案存在不止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的,以哪份為準? 7 3 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權回購協議》是否無效? 7 4 未就股權轉讓通知其他股東,《股權回購協議》能否實際履行? 7 5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簽訂回購協議,就可以規避減資程序嗎? 八、訴訟或仲裁階段 8 1 《補充協議》未約定管轄的,受《增資協議》中仲裁條款的約束嗎? 8 2 其他對賭義務人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人? 8 3 目標公司並非對賭義務人的,是否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第三人? 8 4 投資方可在一個案件中一攬子提出主張嗎?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