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倫理分析 (第3版) 趙萬一 9787519792671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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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的倫理分析 (第3版)
ISBN:9787519792671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趙萬一
頁數:50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8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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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法的倫理分析》一書從倫理角度對民法理念、民法原則、民法制度進行全面審視。全書分為上下兩編,上編為民法基礎理論的倫理分析,涵蓋平等原則與民法倫理、公平原則與民法倫理等九章 內容。下編為民法基本制度的倫理分析,涵蓋人格權制度的倫理分析、婚姻家庭制度的倫理分析等七章 內容。本書自2003年第一版出版以來,在民法學界有著廣泛的影響。本次的第三版是作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礎上全面修訂而成的,增加並刪改了很多內容,相信可以為民法學相關理論的研究注入新的能量,增加新的視角。

作者簡介
趙萬一,1963年生,山東巨野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二級教授,重慶市學術技術帶頭人,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商事審判專業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澳門科技大學兼職博士生導師,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共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智庫專家。重慶市優秀共產黨員,”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獲得者。主要從事民商法基礎理論、比較商法、破產法、證券法、醫事法的教學與研究。先後出版專著、教材、工具書七十餘種,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著名雜誌和《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知名報刊的理論版發表論文180餘篇。1985年與金平教授等人提出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觀點,直接為我國《民法通則》和《民法典》所採納。2001年在我國率先提出民商法價值取向差異理論,認為民法的首要價值目標是公平、商法的首要價值目標是效益,這一觀點不但成為民商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而且對促進市場經濟立法產生了積極作用。參與了包括《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論證工作。

目錄

目錄

緒論:民法為什麼要講倫理
一、倫理性是民法的基本特點之一
二、整個民法制度都建構在倫理之上
三、具有倫理特質的民事習慣和民事傳統是民法的主要淵源
四、符合倫理性要求是中國民法典制定的主要評判標準
上編 民法基礎理論的倫理分析
第一章 民法倫理分析的基礎
一、倫理制度概述
二、倫理道德與民事法律制度的關係
三、倫理道德對民事法律運行的影響
四、倫理制度對各國民法影響的差異性
第二章 對民法基本原則的倫理省察
一、什麼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二、民法為什麼要有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存在的合理性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作用分析
四、外國民法典中為什麼不規定基本原則
五、民法基本原則確定的基本要求
六、民法基本原則的存在樣態分析——哪些原則可以成為民法基本原則
七、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表達
八、我國《民法典》所確立的民法基本原則
第三章 平等原則與民法倫理
一、平等原則的獨特存在價值
二、平等原則產生的倫理基礎和經濟基礎
三、平等原則的內容
第四章 公平原則與民法倫理
一、對公平概念和公平原則的歷史考察
二、民法公平原則產生的倫理基礎和經濟基礎
三、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地位
四、公平原則與其他民法原則的關係
五、公平原則的倫理意義及對我國民法典的影響
第五章 意思自治原則與民法倫理
一、意思自治的含義和內容
二、意思自治原則產生的倫理基礎與經濟基礎
三、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及與相關民法原則的關係
第六章 誠實信用原則與民法倫理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概念考察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制度基礎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內容和作用
第七章 公序良俗原則與民法倫理
一、公序良俗的含義與分類
二、公序良俗在各國法律中的運用
三、我國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和公序良俗制度
四、公序良俗與有傷風化的行為
第八章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與民法倫理
一、權利與權利衝突
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倫理基礎
三、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作用和內容
第九章 節 約資源原則與民法倫理
一、節 約資源原則的正當性基礎
二、節 約資源原則的倫理價值與作用
三、節 約資源原則的民法實現
下編 民法基本制度的倫理分析
第十章 民法淵源的倫理分析
一、民法淵源的特點
二、作為民法淵源的習慣
三、作為民法淵源的理與禮
四、作為民法淵源的常識與常情
五、作為民法淵源的傳統與風俗
六、作為民法淵源的良心、良知和理性
七、作為民法淵源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一章 民法總則制度的倫理分析
一、民事主體制度的倫理分析
二、民事行為制度的倫理分析
三、民事代理制度的倫理分析
第十二章 人格權制度的倫理分析
一、人格權的法律地位及其倫理屬性
二、一般人格權的倫理分析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制度的倫理分析
一、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二、婚姻家庭法的倫理基礎
三、婚姻制度的倫理分析
四、關於家庭制度的倫理分析
五、關於生育關係的倫理分析
六、關於繼承制度的倫理分析
第十四章 民法財產關係的倫理分析
一、民法財產關係的倫理分析概述
二、民法物權制度的倫理分析
三、民法債權制度的倫理分析
四、民法合同制度的倫理分析
第十五章 知識產權制度的倫理分析
一、知識產權的倫理屬性
二、知識產權授予的倫理判斷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倫理底色
第十六章 民事救濟制度的倫理分析
一、民事救濟制度本質的倫理分析
二、私力救濟制度的倫理分析
三、公力救濟制度的倫理分析

前言/序言
對民法的探索與探索中的民法(自序一)
不知不覺我已經在西南政法大學學習和工作了整整20個年頭,回首往事不禁使人有幾多浮想、幾多感慨。20世紀60年代我出生在魯西南的一個偏僻鄉村,那裡有廣袤的平原,我目盡所及看不到任何山川和丘陵的蹤影,也沒有見過波濤翻滾的大河,因此從小我就對挺拔雄偉的高山和玉鑒瓊田般的江海湖河非常憧憬和嚮往。讀大學時,由於是第一次離開家,因此我選擇了離家較近的山東大學,我報考的本來是歷史專業,但不知何故錄取時卻把我調到了經濟學專業。正是這一次專業的改動使我在四年的本科學習中打下了較為扎實的經濟學專業基礎。本來按照正常的發展,我也應當像其他同學那樣在經濟學上繼續深造,但一次偶然的學術講座徹底改變了我的後半生的命運,使我在大學期間對法學產生了非常濃厚的興趣,並花了相當多的時間閱讀了當時山東大學圖書館館藏的幾乎所有法學書籍。及至1983年大學畢業報考研究生時,我毫不猶豫地選擇了法學。記得在選擇學校時,考慮到要發揮自己的經濟學特長,因此希望能在應試科目中最好有一門經濟學方面的課程,而當時西南政法大學就是符合這個條件的為數不多的幾個院校之一。另外為了實現從兒時起就埋下的對山與水的憧憬,因此我決定選擇報考一所南方的院校。經過各方面的權衡和比較我最終選擇了西南政法大學(當時稱西南政法學院)的民法專業,直到來學校參加複試之前,我對重慶都沒有任何完整的概念,對西南政法大學也幾乎一無所知。由於當年研究生上線的人數不多,我與另外一位上線考生吳衛國不但總成績一樣,而且就連外語和專業基礎課的成績都是一樣的。因此,吳衛國後來就順理成章 地成了我的師兄,我也被幸運地錄取為當年的兩名民法專業研究生之一,開始師從金平教授對民法學進行系統學習。教授作為新中國民法學界的泰斗之一,不但造就了諸如王衛國、祿正平、周強、伍載陽、劉曉星、吳衛國等一大批民商法學界的教學科研骨幹和政界、商界精英,而且培養了學生勤奮、求實的良好學風,這種學風深深地影響了我後半生的求學和治學道路。民法專業的另一位導師楊懷英教授雖非我的直接導師,但由於當年她並未招收碩士研究生,因此對我和吳衛國就像對待自己的學生一樣給予了無微不至的關懷,使我們受益頗深。民法專業的另外兩位副教授聶天貺老師和柯瑞清老師雖非導師,但也曾協助金老師對我們進行指導,對我們教誨頗多。由於當時的研究生很少(我們那個年級共有18名同學,除民法專業的我和吳衛國之外,其他同學是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專業的夏勇、舒揚、何力,法理專業的黎建飛、夏道虎、孔小紅和吳家如,刑法專業的陳忠林、胡雲騰、邱興隆、全理其和杜利,訴訟法專業的張衛平、郭明忠、譚世貴和張航),不但不同專業之間互相混住,而且不同年級之間也交叉住宿。開始學校安排我與吳衛國、楊遂全(81級婚姻法方向研究生,現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浩(82級民事訴訟法方向研究生,現為南京師大教授)同住在學生二舍。由於他們三位年齡都大我許多,對我關照頗多,特此感謝。及至1985年以後學校的研究生樓落成,宿舍也作了相應調整,我便和張衛平、郭明忠及吳衛國共住一個宿舍。這種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無論是對開拓知識面還是對提高思維能力都大有裨益。研究生階段的學習給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也使我打下了較為堅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其中印象特別深刻的有四點。一是當時研究生的管理非常嚴格。這種嚴格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方面來源於導師的督促和指導,另一方面則來源於管理人員的監督和檢查。開始學校並沒有成立專門的研究生處,而是附設在科研處內,但無論是科研處的領導,還是研究生的直接管理人員對研究生的要求和管理都非常嚴格,經常配合導師抽查我們的讀書筆記和資料卡片,使我們不敢有稍許鬆懈。及至研究生處成立之後,田平安同志作為首任副處長,繼承並發揚了這種嚴格要求的優良傳統,因此鑄就了西政研究生內斂守紀的品性和勤奮踏實的學風。二是高年級同學對低年級同學起到了很好的模範帶頭作用。學校偏居西南一隅,交通非常不便,當時的信息也十分閉塞,信息交流非常困難。這種自然條件上的先天缺陷,雖使我們喪失了許多參加學術交流和社會實踐的機會,但同時也隔絕了許多外界的誘惑,並因此造就了學校研究生樸實堅韌的良好學風。入校伊始,高年級同學的刻苦學習精神就給我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特別是81級的王衛國、顧培東、江必新、葉峰、祿正平、李建明、楊遂全和82級的周強、伍載陽、劉曉星、胡澤君、杜萬華、青鋒、王學沛、朱建華等諸位學長,他們忘我的學習精神和高昂的學習熱情曾深深地感染和激勵著包括我在內的每一位低年級同學。三是不同專業不同年級同學之間的學術交流活動非常活躍。無論是在課餘還是在吃飯的間隙中,許多同學會經常自覺地聚集在一起討論學術問題,或發表自己的觀點,或對某一種觀點和思想進行批判和反駁。這種不斷切磋和交流不但使許多思想火花最後昇華為系統的思想和理論,而且也使包括我在內的許多同學在學業上有較快進步。特別是同專業的王衛國、伍載陽、周強等人,更是經常對我和吳衛國悉心指導,使我們從他們身上汲取了不少營養。1993年,我也成為導師開始指導碩士研究生,我便將這種上下年級之間的學術交流作為經驗推廣到我所指導的碩士研究生中,並取得了非常不錯的效果。四是師生之間的關係非常融洽、學術交流活動非常踴躍。這種師生交流不但包括授業師生,而且也包括非授業的師生。每一個老師對向其請教的學生都非常熱情,並毫無保留地將自己的所學傳授給學生。正是受這種良好的學術氛圍的感染,在研究生學習階段直至參加工作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曾與學校從事民商法學和經濟法學的一些專家學者,如黃名述教授、李開國教授、張玉敏教授、趙勇山教授、程正宗教授、李昌麒教授、戴大奎教授、張序九教授、王衛國教授及其他專業的常怡教授、張衛平教授、文正邦教授、俞榮根教授、姚忠魁教授、種明釗教授、鄒玉珍教授、楊志淮教授、倪繼信教授等均有所接觸,他們廣博的學識和活躍的思維都曾給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也是我學術得以進步的主要源泉。
在整個研究生學習階段,金老師都非常注重對我們科研能力的培養,要求我們必須定期撰寫學術論文,並對我們撰寫的論文進行認真細緻的修改和加工。正是在他的鞭策和鼓勵下,我的一些習作得以公開發表。1985年在《法學研究》第1期上發表了我與金平教授、聶天貺教授和吳衛國同學合寫的《論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一文,對聚訟紛紜的民法調整對象理論,提出了一種完全不同於前人的獨立見解,即我國民法應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對這種”平等財產關係”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加以理解。從橫向看,它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人們平等地佔有和支配財產;二是人們在相互關係中處於平等的經濟地位,人身上互不依附;三是產品的交換和分配按同一尺度,即勞動或勞動的凝結來進行。從縱向看,它既包括人與人之間在生產過程中的平等關係,也包括人與人之間在交換、分配和消費中的平等關係。這裡的”人”既包括單數或複數的自然人,也包括具備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法人)。這一觀點不但在理論學界引起了廣泛的社會認同,而且在立法上也與我國原《民法通則》的規定非常接近。1985年我在《法學季刊》(《現代法學》的前身)上發表了獨立創作的第一篇論文《論所有權的權能》,該文認為傳統的所有權權能已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應對所有權的權能進行增加和更新。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社會經濟生活異常活躍,各種各樣的經濟體制改革探索此起彼伏,思想也非常開放,各種新的觀點層出不窮,而民法又是與社會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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