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研究 (第五版) (全2冊) 王利明 978730032486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圖書均為代購,正常情形下,訂後約兩周可抵台。
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NT$2,213
商品編號:
供貨狀況: 尚有庫存

此商品參與的優惠活動

加入最愛
商品介紹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08*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物權法研究 (第五版) (全2冊)
ISBN:9787300324869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著編譯者:王利明
頁數:158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80174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物權法研究(第五版)(套裝上下卷)(王利明民法學研究系列(典藏本))》分為上、下兩卷,全書以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為依據,密切結合我國有關物權的理論與司法實踐,針對《民法典》物權編起草過程及頒行之後提出的各種理論和實務問題,並借鑒國外物權立法的先進經驗及新學術研究成果,對我國物權法的理論體系、基本原則,以及各項基本制度和規範進行了較為全面、詳盡的研究。在上卷中,作者詳盡分析了物權法的各項基本原則,認為物權的請求權是一種特殊的請求權類型;對於物權變動,作者認為,我國《民法典》物權編並未採納物權行為理論,而是採納了債權意思表示加登記或交付的模式;在所有權編中,作者對所有權的一般原理、所有權的取得、所有權的類型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本次修訂,結合新的司法解釋,對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分析和探討;此外,作者還對相鄰關係、共有中的基礎理論和新問題進行了較為細緻的分析和研究。
在下卷中,作者對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徵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並對各種用益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各種准用益物權進行了細緻深入的研究;作者展望了擔保物權在世界範圍內的發展趨勢,對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對《民法典》物權編在制度上對《擔保法》的創新之處都進行了詳盡的探討;作者還深入分析了佔有的性質,並對佔有的效力及保護進行了詳盡的研究。這次修訂根據《民法典》物權編進行了全面更新。

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後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
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委員。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
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法學期刊上發表論文近四百篇,出版著作二十餘部。論著先後獲得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法學類一等獎六次、二等獎一次,先後獲得國家級精品課程、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有關論著還獲得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第六屆國家圖書獎提名獎、第十四屆中國圖書獎;”王利明民法學研究系列”(十三卷)榮獲第八屆中國軟科學獎特別獎;領銜主編的《中國民法典釋評》(十卷本)榮獲第五屆中國出版政府獎 圖書獎、北京市第十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特等獎。

目錄

第一編 物權法總論
第一章 物權概述
第二章 物權法概述
第三章 物權法的歷史發展
第四章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編 物權的變動
第五章 物權變動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不動產登記
第七章 動產交付
第八章 特殊動產物權的變動
第九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編 所有權
第十章 所有權概述
第十一章 所有權的取得
第十二章 所有權類型
第十三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十四章 相鄰關係
第十五章 共有
第四編 用益物權
第十六章 用益物權的一般原理
第十七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八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九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十章 居住權
第二十一章 地役權
第二十二章 准用益物權
第五編 擔保物權
第二十三章 擔保物權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四章 抵押權
第二十五章 動產質權
第二十六章 權利質權
第二十七章 留置權
第二十八章 非典型擔保物權
第二十九章 擔保物權的競存
第六編 佔有
第三十章 佔有

精彩書摘
《物權法研究》:
1 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
物權是權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權利,而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人應於某年某月交貨,在交貨期到來之前,買受人只是享有請求出賣人在履行期到來後,交付貨物的權利,而不能實際支配出賣人的貨物。也就是說,買受人只享有債權而不享有物權。只有在交貨期到來後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了財產,買受人佔有了財產,方能對該物享受實際的物權。按照薩維尼的看法,物權之所以區別於債權在於其以物為客體,在於其”以佔有或者對物的事實支配為其材料”?。物權作為支配權,是與作為請求權的債權相區別的。支配權與請求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事權利,它們在權利的內容、取得方法、行使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方面存在重大的區分,應當在法律上分開。
在物權法中,區分支配權和請求權的意義在於:
第一,明確界分不同的權益,維護交易當事人的權利。在交易中,出賣人在買受人交付貨款之前是不會輕易地將標的物交付給對方的,因為在交易實踐中,人們都懂得一個樸素的道理,交付標的物就意味著已經讓渡了對物的支配的權利,自己利益的實現只能建立在買受人是否履行其義務的基礎上,這實際上就是支配權與請求權的轉換。支配權實際上是對物的控制、管理的權利。如果出賣人將貨物交付,買受人沒有支付貨款,出賣人只能向買受人要求付款,或者要求買受人返還交出去的貨物。這樣出賣人無論對價款還是對貨物只能享有請求權。這種權利不是直接針對物的權利,而是針對特定人的請求權。此外,對物的控制和對人的請求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尤其是表現在對物的效力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對物的直接的控制,而後者是對物的間接的控制。在買受人破產的情況下,這種區別就更為明顯。假如出賣人將標的物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沒有支付價款,後來買受人因為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則出賣人不能直接取回標的物,而只能針對未支付的價款或者請求返還的標的物享有債權,並和其他債權人平均受償。而如果在破產之前沒有交付標的物,按照合同規定,對方應當先付款,而在沒有付款之時,對方陷於破產,此時,出賣人可以基於對方的違約而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所以,支配權、請求權涉及對物的權益的保護程度是不一樣的。
第二,確定不同的權利取得方式。物權的取得主要是基於法律行為完成的,如果以法律行為作為創設物權的基礎,依照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當事人之間不僅要訂立物權變動的合同,而且必須有交付標的物或者辦理登記手續的行為。但作為請求權的債權,原則上只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生效的合同行為,就可創設債權。另外,在比較法上,還有不少國家、地區的民事立法,認可了取得作為支配權的物權的特殊途徑,如先占、取得時效以及添附制度等,而作為請求權的債權,就不存在這些特殊的取得方法。
第三,確定不同的權利行使方式。支配權是權利人以自己的意志對物行使權利,不需要以他人的意志為中介,也不需要他人從事積極的協助行為。所以,支配權人的義務人負擔的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請求權則必須以相對人的意志作為中介,請求權的實現需要他人的積極協助行為。如果相對人未按照請求權人的意志積極實施某行為,請求權人的利益就無法實現。
第四,明確不同的權利救濟途徑。傳統民法上存在專門保護物權請求權的制度,物權請求權只能適用于支配權,因為物權請求權就是為了恢復和保障物權人對物進行支配的圓滿狀態,這項法律制度當然不能適用于作為債權的請求權。而債權的救濟方式主要是債的不履行責任,例如違約損害賠償。?支配權與請求權的區分不僅僅影響到對物本身的控制,它還涉及在物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也是有一定的差別的。如果因為物權遭受侵害,支配權不能實現,或者行使受到妨害,雖然權利人和侵害人之間仍然是一種請求關係,但這種請求和一般的請求權也有一定的差異。例如,民法理論通說一般認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以不受時效的限制。如此規定的目的,就是要儘量恢復權利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是支配權意味著物權的核心內容是支配權,但物權也包含請求權的權能,例如物權請求權。
2 物權是對世權和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和相對權
物權是對世權,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害或侵害的義務。只要物權受到侵害,不論行為人與物權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物權人都可以對行為人主張物權請求權,也可以請求行為人承擔侵害物權的責任。由於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因而其受到侵權法的保護,任何人侵害物權或者妨害物權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人都可以通過提起侵權行為之訴來獲得法律上的救濟。而債權是對人權和相對權,債權受到侵害以後,債權人只能針對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針對其他第三人主張權利。即便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債務無法履行,債權人通常也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債權作為對人權,原則上不受侵權法的保護。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權,只能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在現代侵權法中,債權在特殊的情況下也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如第三人惡意侵害債權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前言/序言
《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宣言書。在《民法典》中,物權編位於各分編之首,彰顯了物權編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該編分為五個分編,共258條。它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物權法的核心內容。物權法律制度是包括了《民法典》物權編在內的所有物權法律規則,但在物權法律體系中,《民法典》物權編居於核心地位。我國《民法典》物權編體系完整、內容豐富,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是保護人民基本財產權益的基本法,是財產權利保護的大憲章 。以物權編為核心的物權法律制度(以下簡稱”物權法”)在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國計民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物權法是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所有制形態上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既然要實現多種經濟所有制的共同發展,就需要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實行平等保護。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這也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國長期以來存在的”一大二公”的思想和計劃經濟的思維至今依然有一定的影響,歧視私營企業和漠視私人所有權的情形並不鮮見。要建立高質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要平等保護各類主體的財產權。《民法典》第207條(物權編)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的原則,把公、私財產置於平等保護的制度框架之下。《民法典》第113條(總則編)將物權平等保護原則進一步擴張為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原則,因而使平等保護的範圍更為擴大。《民法典》所確認的徵收制度,要求政府對個人私有財產的干預不僅要有法律依據、遵守正當的程序,而且應當給予充分的補償。總之,物權編的平等保護原則是對憲法關於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規定的具體落實,對於鞏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物權法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基本法。從世界範圍來看,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體制是不是市場經濟,關鍵要看市場是否在資源的優化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其中一個重要的標誌就是規範市場經濟的民商法體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物權法構建了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為市場的正常運行奠定了基礎。物權法確認了平等保護原則,維護了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財產權利。物權法的一系列規則,如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轉移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務於交易關係的。如何在公有制的基礎上發展市場經濟,是人類歷史上從未遇到的重大難題。物權法規定了用益物權制度,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公有的前提下,使土地這一最為重要的生產資料進入市場,從而實現了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也奠定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同時,物權法規定了完善的擔保物權制度,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實現規則和保護規則,在鼓勵擔保、維護交易安全、構建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物權法是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財產利益的基本法。在一切法治國家,私有財產權都被視為公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它與生命權、自由權一起,並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英國學者約翰 洛克有句名言:沒有個人物權的地方,就沒有公正。保護合法的財產權,就是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保護公民通過誠實合法的勞動創造的財富,保護公民基本的生產和生活條件。什麼是民生?在我們看來,民生問題首先是一個權利問題,維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就是最大的民生。物權法確立了平等保護原則,強調對公民財產權的尊重。其內涵是非常豐富和深刻的。較之於以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保護原則之下,我國物權法更加關注、重視、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對公民財產權益的確認和保障。例如,《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第359條),為人民群眾對其住房享有長期、穩定的產權,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恆產奠定了制度基礎

規格說明
運送方式
已加入購物車
已更新購物車
網路異常,請重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