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5版) 王欣新 9787300330440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圖書均為代購,正常情形下,訂後約兩周可抵台。
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NT$350
商品編號:
供貨狀況: 尚有庫存

此商品參與的優惠活動

加入最愛
商品介紹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08*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公司法 (第5版)
ISBN:9787300330440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著編譯者:王欣新
頁數:29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80189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公司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相關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 為依據,在體現我國公司法立法沿革的同時,突出反映黨的十九大、二十大的改革精神,結合理論研究zui新成果和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力求深入淺出、簡明扼要地介紹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具體制度。本教材強調教學的實用性,對於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從法學理論到實務操作都進行了詳盡的講述,對於一些理論性、實踐性相對不強的知識內容則進行較為簡略的介紹,繁簡得當、重點突出。該書同時對公司法的相關規則在司法實踐適用中的問題及其改革與完善等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以引導教學進一步關注立法與司法的發展與創新。全書在注重對公司法知識的傳播與學習的同時,通過對立法和司法問題研究的示範,力圖將適當的法律學習和研究方法傳授給讀者,使他們在學習公司法知識的同時也可以獲得進一步自主發展的能力。

作者簡介
王欣新,男,1952年北京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
全國人大財經委《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組、修改工作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組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委員。2015年至今擔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工作組中國代表團成員。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名譽會長,山東省、山西省、湖南省法學會企業破產與重組研究會名譽會長,廣東省、雲南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上海市、河南省、江蘇省、四川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顧問。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學術研究方向為破產法、公司法等領域。在《中國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學報》《法學家》《法學》《政法論壇》《政治與法律》《法學雜誌》《法律適用》《人民司法》等報刊發表三百餘篇學術論文,出版書籍《破產法》《破產王道——破產法司法文件解讀》《絕境再生——破產法市場化法治化實施之路》《破產法前沿問題思辨》《破產法理論與實務疑難問題研究》《破產法專題研究》《破產法原理與案例教程》《公司證券法治與司法制度研究》《公司法》《企業和公司法學》等三十餘部。

目錄

第一章 公司法概說
第一節 公司的概念與分類
第二節 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歷史沿革
第二章 股東與股東權
第一節 股東概說
第二節 股東權概說
第三節 主要股東權利分析
第三章 公司資本制度
第一節 公司資本制度概述
第二節 公司資本三原則
第四章 公司的設立
第一節 公司的設立條件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程序
第三節 外國公司分支機搆的設立及其他
第五章 公司組織機構制度
第一節 公司組織機構概說
第二節 股東會
第三節 董事、董事會和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五節 一人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節 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七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六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一節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概說
第二節 股權轉讓之法律規制
第三節 特殊情況下股權轉讓行為效力的認定
第四節 股東優先購買權
第七章 股份與債券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二節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的變更與終止
第一節 公司的合併與分立
第二節 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與註冊資本變更
第三節 公司的終止與清算

精彩書摘
《公司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會的,視為出席。公司應當在股東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股東會會議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網絡或其他方式。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並不得遲于現場股東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會結束當日下午3:00。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5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例外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體現了資本平等的原則。但為適應公司的不同情況,體現實質公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也有其例外。我國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類別股股東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第141條第2款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併、質權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並應當及時處分相關上市公司股份。”此外,國外立法中還有零股份無表決權、多股一表決權等相對特別的規定。本書在此重點分析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五種例外情形。
(1)”優先或者劣後分配利潤或者剩餘財產”的類別股。優先分配利潤或者剩餘財產的股份為優先股,劣後分配利潤或者剩餘財產的股份為劣後股。我國公司法實踐中關於劣後股的設置還有待繼續探索和總結,有關優先股的實踐則相對較為豐富。1992年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23條規定:”公司設置普通股,並可設置優先股。普通股股利在支付優先股股利之後分配。普通股的股利不固定,由公司按照本規範確定的程序決定。公司對優先股的股利須按約定的股息率支付。優先股不享有公積金權益。當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不足以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優先股股利的,由以後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補足。公司章 程中可對優先股的其他權益作出具體規定。公司終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先于普通股股東取得公司剩餘財產。”1992年《深圳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36條規定,公司在普通股之外,也可以發行優先股。1994年國務院證券委與體改委聯合發佈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程必備條款》第11條規定:”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准,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至於其他種類的股份到底為何種股份未進一步明確。2013年,為進一步深化企業股份制改革,給發行人提供靈活的直接融資工具,優化企業財務結構,推動企業兼併重組;為豐富證券品種,給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國務院制定了《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中規定了優先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優先股的發行與交易,以及優先股發行的組織管理和配套政策等內容。為貫徹落實《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加快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創新,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此後,又就優先股發行的申請文件、信息披露等問題發佈了相關規定。2014年4月3日,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拓寬了商業銀行的資本來源。2019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發佈的《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修訂)》規定:”商業銀行應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和《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等規定,明確優先股損失吸收機制,有效發揮優先股作為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功能。商業銀行應設置將優先股強制轉換為晉通股的條款,即當觸發事件發生時,商業銀行按合約約定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商業銀行發行包含強制轉換為普通股條款的優先股,應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優先股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轉換價格和轉換數量的確定方式,由發行人和投資者在發行合約中約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2023年修訂的《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由此可見,優先股股東原則上沒有表決權,因為股東享有優先權利的代價正是其對公司經營話語權的讓渡,可以說優先股以分離一部分股權權能為代價換取一部分債權權能,是具有一定債權色彩的股權。?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情形,優先股亦享有表決權:一是對於特定的決議事項,普通股股東和類別股(含優先股)股東都享有表決權,應當依法進行分類表決。對此問題將在後文”分類表決制度”中展開分析。二是在特定情況下,優先股股東有權要求恢復行使表決權。根據2023年修訂的《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公司累計三個會計年度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會批准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 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 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關於優先股的問題,本書還將在第七章 進行分析。
(2)”每一股的表決權數多於或者少於普通股的”類別股。此種類別股又被稱為特別表決權股,包括每一股的表決權數多於普通股的類別股和每一股的表決權數少於普通股的類別股,前者又被稱為多重表決權股。
多重表決權股最初出現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德國,目的是防止外國資本控制本國企業。這實際上是允許公司在資本結構中包括兩類不同表決權的普通股:多重表決權股一般由管理層持有,一股有多個表決權,而且管理層普遍為創始股東及其團隊,以維護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普通表決權股一般為外圍股東持有,一股只有一個表決權,普通表決權股東因為看好公司前景,而甘願犧牲一定的表決權。目前多數國家立法不允許設置多重表決權股這種股票權利分層架構,但是一些國家的公司法允許在公司章 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中規定某些股東享有多重表決權股,如法國、瑞士、丹麥、瑞典、美國、新加坡等。

前言/序言
公司是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法是調整公司法律關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公司法學是法學中一門重要的基礎課程,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學習並掌握好公司法,是法學教學計劃的要求,也是進行理論研究和從事公司法律實務的必要知識基礎。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即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貫徹了”放鬆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理念,協調了公司法與證券法的關係,在許多方面有較大的突破,如完善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規定;修改並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規定;完善股東權利,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機制;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即”揭開公司面紗”)等制度的規定;充實了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等等。
本書以新《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依據,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深入淺出、簡明扼要地介紹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具體制度。在本書篇章 結構的設置上須要作幾點說明:第一,全書分為公司法概說、股東與股東權、公司資本制度、公司組織機構制度、公司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與債券、公司的變更與終止等八章,涵蓋了公司法的重點內容,強調內容緊湊、簡潔實用。第二,考慮到”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涉及公司法多方面的問題,可以從不同角度考察,單獨列章 講解可能會出現不同章 節 中的內容重複,而且其實質性法律內容並不多,所以本書沒有單獨列章,而是分散到股東權利、公司資本制度等章 節 中講授。第三,”公司法律責任”亦未單獨列章,而是分散到全書各個章 節 的相關內容中,與違法行為內容相連,順序介紹。
學習和研究公司法,必須做到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否則,難以掌握公司法的真諦。因此,本書既對公司法的基本理論進行了深入的闡述,更對公司法的相關規則在實踐中如何適用、存在哪些問題、怎樣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等進行了研究探討。希望讀者在學習公司法學之後,既能掌握與公司有關的基本法律知識,更能將所學知識用於分析、評價我國公司法律制度,並解決在社會實踐中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
本書凝聚了作者多年來研究公司法的成果和體會,希望能對讀者在公司法的學習、研究與實務操作方面有所裨益,唯受時間與資料所限,恐難遂願,加之能力有限,隨著研究的深入,更覺公司法學博大精深,有力不從心之感。故雖盡心盡力,但錯誤之處恐難避免,尚望讀者批評指正。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規格說明
運送方式
已加入購物車
已更新購物車
網路異常,請重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