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畢惠岩 9787510942020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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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違約方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ISBN:9787510942020
出版社:人民法院
著編譯者:畢惠岩
頁數:25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7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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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合同解除是廣受關注、極為重要的一項基本民事制度,事關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僵局」如何破解?是否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這是學術界一直爭鳴不斷、實務界也爭議頗多的問題。本書以比較法為視角,結合大量司法裁判的實證研究,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法定解除、情勢變更、不可抗力、《民法典》第580條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進行了系統梳理分析,對構建「合同僵局」下的違約方合同解除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旨在更好地衡平合同嚴守與當事人契約自由之間的緊張關係,實現案件的實質正義,就違約方解除合同規則的構建進行了有益探索。

作者簡介

畢惠岩 山東榮城人,山東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二級高級法官。1993年大學畢業后從事法院工作,先後任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商事庭)副庭長、知識產權庭庭長、研究室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工作期間,撰寫的多篇論文和典型案例在國家級和省級法學刊物上發表,並榮獲全國法院學術討論會二等獎,主持撰寫的多項重點調研課題在全國、全省法院系統獲獎。參与「雙百計劃」,曾在山東大學掛職一年,為法學院學生講授司法實務課程,積極推動審判實務部門與駐濟高校的學術交流。

目錄

緒論
一、問題導向
二、文獻綜述
(一)有關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理論研究
(二)有關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實踐研究
(三)理論研究的不足以及面臨的挑戰
三、研究方法
(一)規範分析法
(二)實證分析法
(三)比較分析法
(四)法經濟學分析法
四、創新之處
(一)研究方法的創新
(二)研究視角的創新
(三)研究成果的創新
第一章 問題的緣起
一、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立法反覆
(一)問題的提出
(二)《民法典》編纂前的研究概況
(三)《民法典》立法過程中的去留之爭
二、關於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理論爭議
(一)否定論及觀點依據
(二)有限肯定論及觀點依據
(三)完全肯定論及觀點依據
(四)對上述學界觀點的總結與反思
第二章 違約方解除合同的實證研究
一、違約方解除合同裁判規則的發端
二、違約方解除合同案件的特點
(一)案件呈現爆發態勢
(二)案例地域分佈廣泛
(三)案件類型既相對集中又多元化
三、違約方解除合同案件的裁判概況
四、《民法典》銜接適用階段違約方合同解除案件裁判分析
(一)案件類型的簡單概括
(二)案件審理的裁判分析
五、目前裁判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合同效力長期懸而未決,不利於交易安全
(二)裁判依據混亂,法律適用不統一
(三)訴訟周期長,容易造成社會資源及財富的浪費
(四)疑難複雜型案件佔比高,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難以統一
六、司法實踐對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觀點探討
第三章 現有法律體系下破解「合同僵局」路徑分析
一、何為「合同僵局」
(一)「合同僵局」概念的釐清
(二)「合同僵局」是我國《合同法》所特有的現象
二、法定解除制度能否作為違約方打破「合同僵局」的裁判依據
(一)支持的觀點及案例
(二)反對的理由及案例
(三)小結
三、排除繼續履行抗辯權基礎上的司法終止能否破解「合同僵局」
(一)合同解除與強制履行明顯具有不同功能
(二)《合同法》第110條不能適用於金錢債務違約情形下的「合同僵局」
(三)《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仍未根本解決「合同僵局」問題
(四)小結
四、《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只能解決部分「合同僵局」問題
(一)《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並非法的正式淵源
(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與《民法典》第580條適用範圍不同
(三)《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的適用範圍過窄
五、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能否覆蓋「合同僵局」全部情形
(一)不可抗力法定解除不適用於違約方打破「合同僵局」
(二)情勢變更只能破解部分「合同僵局」
(三)小結
六、破解「合同僵局」需要對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認可
第四章 應當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理論證成
一、為違約方合同解除權正名
(一)一個前提:賦予違約方什麼樣的合同解除權
(二)違約方合同解除權與違約方合同司法終止權的比較
(三)為何不是違約方合同「司法解除權」或「申請司法解除權」
二、違約方合同解除權並不違背合同嚴守原則
(一)合同嚴守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
(二)合同嚴守原則的內涵和界限不斷被改變
(三)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並不會違反合同嚴守原則
三、違約方合同解除權並不違背誠信原則
(一)違約是否必定為「惡行」或不法行為
(二)「合同僵局」時守約方故意不行使合同解除權違背誠信原則
四、違約方合同解除權不會引發道德風險
(一)違約行為道德性評價具有不確定性
(二)對違約行為道德性評價的實證研究
五、違約方合同解除權不會破壞合同法體系穩定性
(一)合同的不完備性導致合同實際履行必然存在例外情形
(二)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的排除為違約方解除合同提供了正當性基礎
(三)充分的損害賠償同樣為違約方解除合同提供了正當性基礎
六、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法》的效率價值追求
(一)效率應是我國《合同法》及合同解除制度追求的核心價值
(二)違約方合同解除權與效率違約
第五章 我國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二元論
一、我國目前的合同解除體系
(一)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司法解除
(四)任意解除
二、二元劃分:債權人的法定解除權與債務人的法定解除權
(一)債權人的法定解除權——採用通知解除模式
(二)債務人的法定解除權——採用司法解除模式
三、債務人法定解除權的適用情形
(一)情勢變更下的債務人合同解除權
(二)合同履行不能時債務人合同解除權
(三)非金錢債務「合同僵局」下的債務人合同解除權
(四)金錢債務「合同僵局」下的債務人合同解除權
第六章 債務人(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構成要件
一、前提條件:形成合同僵局
二、價值要件:債權人不同意解除合同違背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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