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 (德)萊因哈德.博克著 9787301351406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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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總論
ISBN:9787301351406
出版社:北京大學
著編譯者:(德)萊因哈德.博克著
頁數:104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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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書是自拉倫茨教授的《德國民法通論》之後,德國民法學界具有極高學術價值的經典民法總論教科書之一; 以豐富的案例呈現、充分的觀點碰撞和優雅的語言表述,為初學者和進階者、理論家和實務家勾勒了德國民法總則的全景圖; 體現了博克教授在程序法上的深厚積累和獨特視野; 重視體系思維,充分論述了《德國民法典》不同條款之間的關聯性; 面對使用晦澀的「法學語言」寫作的《德國民法典》,本書的語言通俗易懂,同時不失優美和準確性。

內容簡介

本書是萊因哈德·博克教授有關民法總則部分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根據其2016年德文第4版譯出。 本書的內容按照傳統的民法總則教科書的順序展開。首先,討論了民法的基本理論,即私法和權利理論,包括私法的秩序、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法律事實和主觀權利。其次,以私法自治原則為基礎,詳細論述了民法總則部分的核心內容,即法律行為理論,包括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合同、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法律行為的效力。最後,討論了法律行為的特殊行使行為,以及新時代民法的發展,包括代理、同意和消費者保護制度。

作者簡介

萊因哈德·博克(Reinhard Bork),德國漢堡大學民事程序法和一般程序法榮休教授,主要研究領域是破產法和仲裁法。 博克教授1956年出生於德國科隆,1974年至1975年在聯邦德國國防軍服役,1975年考入明斯特大學法學院,1980年通過第一次國家司法考試,1982年通過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1984年在明斯特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他的論文題目是《醫學領域倫理委員會的程序》(Das Verfahren vor den Ethik-Kommissionen der medizinischen Fachbereiche),1988年以專題研究《論和解》(Der Vergleich )獲得民法、商法、經濟法和民事訴訟法任教資格。博克教授從1990年開始在漢堡大學擔任民法和民事訴訟法教席至今,其間曾擔任漢堡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院長,並在1992年至1998年擔任漢堡高等法院的法官。

目錄

第一部分 作為私法秩序組成的《民法典》
第一章 私法秩序
一、法、私法和市民法
(一)法律
(二)法的表現形式
(三)私法和民法
二、私法的法源
第二章 《民法典》
一、產生和發展
(一)國家統一和法的統一
(二)《民法典》的產生
(三)《民法典》在20世紀的發展
二、適用範圍
(一)事實的適用範圍
(二)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三)空間上的適用範圍
三、體系化
(一)法典的構造
(二)規範形式
四、基本價值
(一)私人自治
(二)社會保護
(三)自己責任
(四)信賴保護
第三章 私法的法律適用
一、概述
(一)法律發現和方法
(二)法律發現的程序
二、法律解釋
(一)基礎
(二)解釋的標準
三、修正和補充
(一)目的性限縮
(二)類推
(三)超越法律的法律續造
第二部分 權利主體
第四章 自然人
一、權利能力
(一)概念
(二)開始
(三)終止
二、成年
三、住所
四、消費者和企業主
五、人格保護
(一)姓名保護
(二)保護一般人格權
第五章 法人
一、概念
二、權利能力
(一)取得
(二)範圍
(三)區別
三、類型
(一)私法上的法人
(二)公法上的法人
四、總則編中有關法人的規定
(一)有權利能力的社團
(二)無權利能力社團
(三)基金會
第三部分 權利客體
第六章 概述
一、定義
二、類型
三、區分
第七章 總則中對物的規定
一、物
(一)概念
(二)類型
二、組成部分
(一)概念
(二)類型
三、附屬物
四、收益和負擔
(一)收益
(二)負擔
第四部分 法律事實
第八章 事件和行為
第五部分 主觀權利
第九章 主觀權利的概念
一、概述
二、主觀權利
(一)概念
(二)區分
(三)類型
第十章 主觀權利的命運
一、概述
二、產生
三、移轉
四、消滅(抗辯)
五、可實現性(抗辯權)
(一)一般內容
(二)專論:時效抗辯
(三)濫用的限制
第十一章 主觀權利的實現
一、概述
二、正當防衛
(一)防衛狀況
(二)防衛行為
(三)沒有權利濫用
(四)防衛錯誤
三、緊急避險
(一)防禦性緊急避險
(二)攻擊性緊急避險
四、自助救濟
(一)自助狀況
(二)自助行為
(三)法律效果
五、附錄:提供擔保
第六部分 法律行為學說的基礎
第十二章 法律行為的概念
一、定義
二、界分
(一)事實行為
(二)准法律行為
第十三章 法律行為的類型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一)單方法律行為
(二)多方法律行為
二、債權法、物權法、家庭法上和繼承法上的法律行為
三、財產權上的和人身權上的法律行為
四、生前行為和死因行為
五、負擔和處分
(一)分離原則
(二)定義
(三)區別
六、有因的法律行為和抽象的法律行為
(一)基礎
(二)有因的法律行為
(三)抽象的法律行為
(四)原因行為
(五)抽象原則
七、有償的法律行為和無償的法律行為
第十四章 法律行為的解釋
一、基礎
二、通過解釋回答的問題
(一)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二)意思表示的內容
三、解釋方法
(一)概述
(二)自然解釋
(三)說明性解釋
(四)補充性解釋
四、解釋的過程
(一)確定解釋的對象
(二)文義
(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四)表示之外的因素
(五)解釋規則
(六)三審上訴中的解釋
五、要式法律行為的特殊性
(一)意義查明
(二)形式有效性
第七部分 意思表示
第十五章 意思表示的構成
一、概述
二、外部要件
(一)明示的表示
(二)可推知的行為
(三)沉默
三、內部要件
(一)基礎
(二)內部構成要素
第十六章 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事先的思考
(一)第130條第1款第1句的規定
(二)需受領的和無須受領的意思表示
(三)在場和不在場的意思表示
(四)表示的階段
(五)風險分擔
二、作成
三、發出
(一)概念
(二)若干具體問題
(三)必要性
四、到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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