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07*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修改與完善研究 ISBN:9787301351727 出版社:北京大學 著編譯者:楊亦晨著 頁數:428頁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69940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對我國《反壟斷法》就壟斷行為實施「重懲罰、輕救濟」的規制思路展開研究。我國《反壟斷法》對於壟斷行為的規制,主要為實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禁令,以及輔以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的威懾力,以防止壟斷行為的反覆。然而這種處置模式的威懾力有限,尤其是針對數字平台的壟斷行為,即使是特別威懾條款亦難以起到預期的威懾作用,更無法指導相關經營者對其違法行為的競爭損害進行補救,從而難以恢復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 鑒此,本書提出構建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構建該制度的理論框架,較為系統地闡述了不同類型的壟斷行為救濟措施,尤其是數字平台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思路與實施要素。從一個側面展示了「威懾之外,輔以救濟」的重要性,為《反壟斷法》的實施與完善提供可借鑒的思路。作者簡介 楊亦晨 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反壟斷法、競爭法與數據法。獨立在World Competition,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Review,Journal of 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 Practice等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論文9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四川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課題。目錄 第一章 反壟斷法框架下建立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必要性第一節 反壟斷法中針對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 一、壟斷行為的主要救濟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壟斷行為的特殊救濟措施:經營者承諾制度 第二節 責令停止附加罰款模式的局限:以我國原料藥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為例 一、我國原料藥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概述 二、高額罰款未必具備現實威懾力 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難以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第三節 經營者承諾制度作為壟斷救濟措施的局限 一、經營者承諾制度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效率性 二、經營者承諾制度無法替代救濟制度:以犧牲威懾性為前提的效率性 第四節 小結 第二章 構建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理論框架 第一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概念界定 一、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救濟措施 二、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源起 三、反壟斷語境下救濟措施的功能性定義 第二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應然目標 一、終止壟斷行為 二、防止壟斷行為的反覆 三、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四、補償壟斷行為的受損害方 第三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必要限制 一、限制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法理基礎 二、比例原則在傳統懲罰理論中的規範功能 三、比例原則在反壟斷法語境下的功能拓展 四、比例原則作為限制規則的適用路徑 第四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與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制度協調 一、反壟斷公共執行與民事訴訟的關係 二、損害賠償可否替代救濟措施:以美國模式與歐盟模式的比較為例 三、民事損害賠償作為公共執行救濟措施的補充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具體類型與選擇標準 第一節 回應型與主動型:如何設計主動型救濟措施 一、主動型救濟措施的現實需求 (一)救濟措施具有「主動型」內核 (二)實施主動型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二、主動型救濟措施施加作為義務的風險 (一)主動型救濟措施忽略事前考量的風險 (二)主動型救濟措施缺乏事後監督的風險 三、主動型救濟措施的設計、實施與監管思路 (一)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壟斷行為的認定相結合 (二)「基於原則」的自主型救濟措施 第二節 行為性與結構性:如何在個案中選擇有效的救濟措施 一、超越行為性或結構性二分法:以目標作為分類標準 (一)行為性救濟措施 (二)結構性救濟措施 (三)責令許可或互聯互通 二、選擇有效措施的基本原則 (一)比例原則 (二)非懲罰性原則 (三)平等對待原則 三、有效救濟措施的選擇方法 (一)以「反射」壟斷行為作為主要方法 (二)設計具體的目標而非具體的救濟措施 第三節 需求端與供給端:如何通過需求端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一、針對需求端設計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二、需求端救濟措施的設計方法 (一)降低需求端市場的准入門檻 (二)向需求端披露必要信息 (三)降低需求端的選擇與轉換成本 三、介入需求端市場競爭的考量因素 (一)界定相關市場 (二)設計「一攬子」需求端救濟措施 (三)改變需求端的選擇結構 (四)實時監測救濟措施的效果 (五)針對需求端救濟措施進行事後審查 第四節 強制性與協作性:如何協調法律責任與市場競爭秩序恢復的關係 一、從強制性向協作性救濟措施的轉變 二、強制性與協作性救濟措施的混同可能導致過度監管 (一)缺少反壟斷調查的司法審查 (二)不當擴張壟斷行為的範疇 三、強制性或協作性救濟措施的選擇標準 (一)經營者自願原則 (二)壟斷行為的性質 第五節 小結 第四章 數字經濟下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實施:數字平台維度 第一節 數字平台市場的經濟學特徵 一、規模經濟與網路效應 二、轉換成本與鎖定效應 三、進入壁壘與「瓶頸」效應 四、「數字守門人」與不可或缺的交易相對人 第二節 重塑數字平台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一、數字平台市場對反壟斷法性質的挑戰 二、恢複數字平台市場競爭秩序的挑戰 三、傳統救濟措施應對數字平台壟斷的效果有限 第三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一:建立損害理論與救濟措施的邏輯關係 一、以谷歌搜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為切入點 二、以平等對待競爭者作為救濟措施:數字平台是否負有平等對待的義務 (一)反壟斷法框架下平等對待義務的法理依據 (二)平等對待義務是否具有經濟學意義 三、搜索中立原則:作為救濟措施的合理性 第四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二:運用複合型救濟措施 一、以演算法價格合謀的新型壟斷行為作為切入點 (一)演算法技術在價格合謀中的作用 (二)價格合謀的反壟斷規制 (三)演算法價格合謀的認定標準與反競爭效果 二、強制開放演算法作為合謀行為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