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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人民法院對股權的強制執行涉及股東、債權人、公司、利害關係人等多元主體的利益,既是程序法和民商事實體法緊密融合的領域,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和熱點,亟須從理論與制度、問題與對策、實務與操作等多重視角,全面梳理和系統總結出相對統一的裁判標準和執行規則。本書以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為出發點,涵攝股權、股票執行的理論基礎、條文詮釋、操作指引和案例分析,包括執行客體、權屬識別與認定、股權凍結、對股息和紅利的執行、股權評估與拍賣、股權交付請求權的執行、股權確權案件的執行、股權價值稀釋行為的應對與損害賠償之訴以及特殊股權的強制執行。本書為參与司法解釋起草和制定工作的全國優秀法官和資深執行專家合力打造的精品,視野廣闊,內容前沿,邏輯縝密,聚焦于股權執行相關司法解釋條文的理解與適用,深入探究立法背景和制度法理,使得針對條文的分析和法律適用更具全面性、準確性、指導性和權威性。本書不僅能為法官、律師、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企業法務辦理相關案件提供專業的操作指引,也可作為立法機關、科研機構和叢書學術研究的讀者研究股權執行問題的參考書和工具書。
作者簡介曹鳳國法學博士,資深執行專家,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曾長期負責執行體制改革、司法解釋制定、案件申訴審查等工作,現主要從事金融、訴訟和執行領域的理論與實務研究;主編「執行典範叢書」,已出版《最高人民法院財產保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二版)、《公證債權文書執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批複理解與適用》(上下)、《執行異議之訴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第二版)、《民事執行權與審判權分離改革路徑研究》(合著),參与撰寫江必新主編的《民法典重點修改及新條文解讀》《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等多部著作,承擔中國法學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研究」等國家級、省部級課題5項,策劃翻譯「環球執行法律文庫」,主持翻譯《越南民事判決執行法》,公開發表論文60餘篇。
目錄目 錄第一章 股權執行制度概述第一節 執行客體的一般理論第二節 股權作為執行客體的特殊性第三節 股權執行的立法演進第二章 股權執行的基本原則第三章 股權、股票作為執行標的物的管轄【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四章 股權作為責任財產的識別【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五章 股權的凍結第一節 股權凍結的方式與順位【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節 股權凍結的範圍【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六章 股權凍結的相對效力第一節 股權凍結的對抗效力【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節 股權凍結后的價值維持【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七章 對股息紅利的執行【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八章 股權的評估第一節 股權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節 股權的現狀評估【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三節 股權的指價拍賣【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九章 股權的變價第一節 被執行人對股權的自行變價【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節 股權的強制變價【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章 瑕疵出資股權與限制轉讓股權的拍賣【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一章 股權執行與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二章 前置審批類股權的執行第一節 股權拍賣競買人資格的取得【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節 競買人未取得資格審批的法律後果【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三章 執行中的以股抵債第一節 當事人合意以股抵債【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節 拍賣變賣程序中的以股抵債【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四章 股權交付請求權的執行【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五章 股權確權判決的執行【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六章 股權執行的協助義務第一節 協助執行義務的性質【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節 股權執行的協助義務人【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七章 股權價值貶損的訴訟救濟【法律依據】【制度研究】【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八章 對其他營利法人投資權益的執行【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十九章 上市公司股票的執行第一節 股票的查詢與凍結【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節 股票的評估與處置【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十章 對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執行【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十一章 基於股權執行的異議之訴第一節 基於股權轉讓的異議之訴【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二節 基於股權代持的異議之訴【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三節 基於股權讓與擔保的異議之訴【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四節 基於股權共有的異議之訴【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第五節 基於股息紅利的異議之訴【法律依據】【制度研究】【理解與適用】【操作指引】【審判前沿】附 錄一、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股權和有價證券執行的相關規定二、地方各級法院關於股權和有價證券執行的規範性意見
前言/序言民事執行權介入公司自治的思考股權執行是公司法等商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相互交匯最為密集的領域,股權作為基於股東地位形成的權利義務集合體,具有身份權和財產權的雙面向,只是在法教義學上,為使其能夠成為權利客體,才將這種權利義務的集合體濃縮為股權。公司作為人類偉大的發明之一,是現代經濟永恆的現象,以有限責任和獨立人格為表彰的公司自治,應當得到所有實證法的保護和尊重,在公司自治為最高準則的信條下,除非公司治理陷入僵局無法自行求解,任何其他事由包括對股權的強制執行不應成為司法權干預公司自治的正當理由。如此,立法允許對股權強制執行,必然要挑戰傳統公司法上的意思自治理念。當股東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對其股權採取的控制與處分措施,雖表面上看起來是對股權的換價,但實質為股權的強制性轉讓,這就必然要打破原來公司股東之間略顯封閉的人合性,甚至對公司未來的決策和經營產生巨大影響,從法院發出凍結命令的那一刻開始,股權所在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都有可能捲入未來執行程序的旋渦。這也能夠解釋在一部完整的股權執行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法官為什麼對拍賣變賣股權如此望而卻步,普通股權變價程序中成交比率的低迷也不能完全歸咎於民事執行理論對實踐指導的滯后和股權執行制度的殘缺。既然股權凍結與拍賣過程如此曲折,變價的成本如此高昂,執行立法為何還要知難而進,將股權作為重點責任財產予以規制,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能還要面臨一連串的靈魂追問:難道強制執行法的致用價值一定被實體法的框架所遮蔽?執行程序對債權實現的執著追求一定被審執分離的固有定式所束縛?執行權主動運行就不能介入實體法律關係?難道債務人不誠信的脫法行為一定要債權人再次另闢救濟路徑?這些追問似乎一時難以作答,但在當今社會情勢下,債權之清償始終是民事強制執行法不變之理念與永恆之主題。從公司和股東利益保障角度看,民事執行權似乎更應體現出謙抑的本性,如果被執行人提供其他等值或者價值更高的財產替換將要被執行的股權,人民法院如果再繼續強行處置,執行權介入意思自治領域過深。但站在債權人的視角,財產除盡原則卻不足以成為人民法院不執行股權的理由。責任財產的恆定性要求生效法律文書在確定債務人清償責任的同時,也確定了債務人責任財產的範圍,而責任財產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其作為債的擔保之屬性,股權作為歸屬於債務人的無形財產,並不能適用執行豁免的原則,從立法趨勢看,民事強制執行法不僅規定可以執行股權,而且基於賦予債權人起訴賠償的權利也難以抑制股東和公司相互串通損害債權的非理性行為的假設,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股東表決權之行使,表露出立法者為保障債權清償試圖更深層次介入公司自治的衝動。但是,當我們在立法導向上意圖將陷入劣后執行認知的股權重新拉回人們的視野,股權執行司法解釋施行后也將實際克服一些實務操作上的障礙,但人民法院對股權執行的天塹並沒有順理成章地變為通途。首難是調處公權與私權之間的關係。執行股權的運作過程不可避免要對其他股東的權利行使與公司決策行為加以限制。在保護債權人和兼顧公司自治的雙重考量下,為防止股東利用自治逃避執行,執行權就不得不撕裂股東之間的人合關係,公司自治權利需要暫時向執行權的運行迴避和讓渡,股東以及股東之外的第三人,也得暫時容忍,甚至執行機構替代公司的意思機關作出決定,可視為保障執行債權實現的無奈之舉。執行權在左右為難之際總會面臨射程遠近、僭越與否的切責與詰問,但司法解釋條文不應是枯燥的規則宣示,在規範實踐亂象、統一裁判尺度的背後,還應當展現出強烈的問題意識和熾熱的人文關懷,現代化的強制執行法在保障執行債權清償的前提下,應儘可能減少執行權對公司自治的額外影響,在執行程序內部和外部尋求最大限度地平衡。因此,在聚焦債權清償的同時,要圍繞利用國家強制力保障債權實現之強度,設定保障債權實現的各種措施和方法,賦予債務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攻防之武器與救濟之路徑,這也是在兩種不同利益保護考量下立法所能作出的最佳選擇。次難是協調司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矛盾。公司作為市場交易主體,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對於特殊公司股權的拍賣和轉讓,需要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予以審批,方能辦理過戶登記,這一行政許可事項並非司法機關所能決定,司法權不可能超越行政權使市場交易活動主體徑行獲得行政審批利益,而應當體現對行政權的充分尊重,體現司法執行權與行政權之間存在的衝突與協調,最大限度降低執行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程序的影響,這就需要在股權的執行程序中專門設置一道必要的前置性審批程序,從股權凍結到辦理過戶,需要作為協助義務人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配合,從而確定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的法律效力。再難是消解私權與私權之間的衝突。股權執行程序參与主體眾多,申請執行人、被執行股東、股權競買人、股權所在公司及其他股東、第三人都可能參与其中,權利的碰撞和利益的取捨難以迴避,對於無法通過執行權直接裁量的爭議事項,只能賦予權利主體以另案訴權,通過衍生訴訟程序尋求二次解決。最難是實現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的融合。我國民商事領域的立法,主要著眼於市場主體的自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