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基金與運營機構的受託人責任 李敏 9787576410143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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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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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年金基金與運營機構的受託人責任
ISBN:9787576410143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著編譯者:李敏
叢書名:法天下學術文庫
頁數:20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5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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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該書基於《養老金基金和運營機構的受託人責任》這一博士論文改編而成,該研究不僅橫跨信託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公司法、民法、社會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制度,而且還需對信義義務這一概念的源頭、英美法有深入研究,而這一研究對正至老齡化趨勢的中國來說是急需面對的重要課題,同時也是大資管時代資產運營這一金融領域的難題之所在。
養老金、年金基金需要投資運營機構進行投資運營來確保其保值增殖,但投資運營機構在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之時卻無法一一確認最終受益人,即企業人員、工人、公務員抑或是農民等人的意思,故此時需要對投資運營機構規定誠實運營這一具有高度倫理化的義務和責任、即信義義務。
該書的學術創新在於談及資產運營時,區分專業人士對專業人士、專業人士對普通人、對普通人負責的專業人士對專業人士等不同情形,提出了相應的投資運營機構的責任,並將具有說服力的觀點歸納為該書的結論。
中國從2016起大力推進養老金和年金的的依法治理和投資運營,對於貴出版社而言,這正是經長期對英美法以及日本的受託人責任深入研究后撰寫而成的該書絕佳的出版時機,希望這一研究成果能夠為老齡化進程中解決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所面臨或即將面臨的問題作出一些綿薄的貢獻。

作者簡介
李敏,女,法學博士,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大連海事大學日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為民商法、社會法,于《人權》等期刊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李敏博士本科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后留日深造,在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攻讀碩士、博士期間師從日本公司法、證券法顯學代表學者上村達男教授,長期從事養老金、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研究工作。

目錄
第一章 中國養老金制度的現狀和受託人責任
第一節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
第二節 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
第三節 中國的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章 日本的年金制度
第三章 "受託人責任"的法律概念
第一節 信託法理的起源
第二節 美國的商事信託
第三節 ERISA和受託人責任
第四節 日本受託人責任的傳統論
第四章 日本年金基金的受託人責任
第五章 日本年金基金運營業的受託人責任
第一節 日美關於信託和合同的學說
第二節 年金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的受託人責任
第三節 人壽保險公司的特別賬戶與受託人責任
第四節 全權投資委託業的受託人責任
第五節 年金基金與年金運營業受託人責任的關係
第六章 關於年金基金和運營業者的案例分析
第一節 信託銀行年金信託合同中的聯合運用義務、資產組合遵守義務
第二節 年金運營業者在全權投資委託合同中的資產組合遵守義務
第三節 信託銀行的年金信託注意義務、分散投資諮詢義務
第七章 日本年金基金行使股東表決權與受託人責任
第八章 從年金基金及其運營業者的受託人責任看日本版盡職管理守則(Stewardship Code)
第九章 對中國養老金及企業年金立法的啟示

精彩書摘
《年金基金與運營機構的受託人責任 李敏 信託法 信義義務 老齡化趨勢養老金金融資產運營》:
2 關於違反資產組合義務的爭議焦點
在這一點上,一審判決首先承認了該通知的存在,即認為產生了遵守資產組合的義務,隨後指出「19基金的投資導致大幅超過了國內股票的指示比例。因為即使是前被告,也很容易認識到這一點」,以此認可了信託銀行的責任。一審判決提到了以下三點:雖然沒有交付書面運用指導方針,但認可了雙方合意的存在;「明顯偏離受託人合理裁量範圍的情況」指的不是偏離中心值,而是偏離該上下限的範圍;以及資產組合的遵守義務以及背離資產組合時的糾正方法雖然在基本方針和運用指南中明確作出規定並提示,但並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信託銀行。
二審判決以以下三個理由否定信託銀行違反資產組合尊重義務:一是基金方沒有向信託銀行交付書面材料;二是基金方強烈要求達成單年度收益率超過14%的目標,但由於市場的急劇變動等,資產組合超過規定比例允許範圍的情況並不少見;三是收益率可以採取定期修正、修正到允許範圍的上下限、修正到中心值、根據行情走勢等方法進行調整,這些方法都由信託公司來選擇。
本案中即使基金方強烈要求達成單年度收益率超過14%的目標,作為投資運營專家的受託運營機構,也不應盲目服從,而是要向基金方明確高風險高回報的事實,以爭取得到基金方的理解。另外,由於市場的急劇變動等原因,資產組合超過所指示的比例允許範圍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採用定期修正、修正到允許範圍的上下限、修正到中心值、根據行情走勢等方法進行調整,這些多由信託公司全權負責,本案中也以並沒有事先規定應對方法為由否定了信託銀行違反資產組合尊重義務。但是,沒有事先規定應對方法並不意味著就沒有違反資產組合尊重義務,投資運營的專家必須拿出自己採取糾正措施的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盡到了注意義務。換言之,這裏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信託銀行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應被認定為違反資產組合義務。
3 有關損害賠償責任的爭議焦點
二審判決否定了信託契約中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因此也沒有提及損害賠償,但是一審判決對於違反資產組合尊重義務的損害額度規定了計算標準。
(三)其他爭議焦點
基金的理事長等工作人員根據日本《厚生年金保險法》的宗旨,即「加入人員及曾加入的人員(以下稱為『加入人員』)退休后支付保險待遇,以此來謀求加入人員的生活穩定和福利的提高,基金為了保護加入人員的受託權,安全且有效地進行資產的運用」,並需要制定運用的基本方針。
日本《厚生年金保險法》第136條第3款規定,在制定運用基本方針時,應根據基金的成熟度、積累水平、僱主的保險費負擔能力、經營狀況等具體情況,在基金自己的判斷下制定。此外,基金必鬚根據自己的判斷,努力確定最適合基金組織的資產構成比例(以下稱為「政策性資產構成比例」)。關於政策性資產構成比例,根據ALM(資產負債管理)分析的積累狀況、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對未來各資產的風險和收益、相關係數的預測等對未來資產及負債變動進行預測。根據基金的個別情況,在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選擇能夠獲得最大回報的資產構成的方法等,以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適當地確定。
年金ALM的方法有好幾種,基金一般採用模擬ALM的方法。具體來說,首先要設定作為資產方的投資對象的資產類別(即通常有短期資產、國內股票、外國債券、外國股票)的預期回報、風險、相關係數等前提條件,此外,有時也設定製約條件等。另外在負債方面,使用年金數理上的基礎率等來預測將來的數理債務和責任準備金等負債,還要預測繳納的保險費、保險待遇等現金流。
然後將各資產的前提條件、有效的前沿資產分配、負債和現金流量的預測輸入計算機,進行虛擬運用。由此得出的輸出是不足發生的概率、不足的金額、與此相關的積累水平等,根據這些結果考慮風險容忍度,選擇適合每個基金的資產配置的過程。
總而言之,基金作為受託人,有義務根據情況向經營顧問等外部機構尋求分析和建議,並認真制定政策資產組合。
照這種實務情形來看,X在1999年度第三季度的運用報告會上指出 Y的運用遠遠落後于單年度收益率最高的東洋信託銀行,在全財年的運用收益率沒有達成24%的目標時,強烈要求把回報率提高到14%。該基金在制定政策資產組合及目標回報時,是否考慮了該基金的風險容忍度值得懷疑。另外,即使為了解決厚生年金基金積累金不足的問題而採取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策略,如果在制定收益率的一開始就確定了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方針,無法達成的話追求更高的風險和更高的收益,就嚴重違反了厚生年金基金「安全且高效」的運用目的。因此,有可能追究理事長及基金受託人的責任。
另外,根據指南,關於受託運營機構的選任,在考慮受託運營機構擅長的運用方法的同時,不僅要對運用業績進行定量評價,還要對投資哲學、運用體制等進行定性評價,以進行綜合評價。在本案中,為了運用日經聯動債券而委託Y進行投資,但在投資于日經聯動債券后又繼續委託Y進行投資,這一操作從基金選擇運用受託機構上也可以說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可能性。

前言/序言
「養老金」「受託人」「日本」這三個詞帶來的學術思考
大連海事學院法學院李敏博士邀我為其即將出版的大作《年金基金與運營機構的受託人責任》做序,我欣然同意。
我之所以願儘早拜讀李敏博士的大作、做她的第一讀者,是因為這部大作的內容以及作者本人的出身「串聯」著三個關鍵詞,即「養老金」「受託人」「日本」。這三個關鍵詞放在一起,一下子觸動了我的神經,急切盼望一睹為快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先說第一個關鍵詞「養老金」。多年來,社會保障研究已成為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中對養老保險和養老金的研究更多一些,投入更大一些,無論是閱讀還是寫作,都傾注了我的大量時間和精力,「養老金」這個詞讓我越來越「敏感」,興趣越來越大,因為閱讀越多寫作越多就越覺得自己懂得越少,想知道的東西就越多,閱讀和寫作的衝動就越大,所以,就很珍惜這個當第一讀者的寶貴機會。
再說第二個關鍵詞「受託人」。隨著閱讀的擴展和研究的深入,我愈發覺得養老金制度與信託制度是一對離不開的概念,凡是養老金髮達的國家,幾乎無一例外都是信託制度十分完備的國家,或說凡是信託制度十分成熟的國家,其養老金規模必然十分雄厚。早在2006年,我在發表的《中國企業年金何去何從——從(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談起》和《中國企業年金的治理危機及其出路——以上海社保案為例》(均載於《中國人口科學》)中就意識到這個問題,並進行了一定論述。當我得知李敏博士大作的題目是關於養老金「受託人」的研究,就自然而然讓我興趣倍增。
第三個關鍵詞「日本」是這幾年我越來越感興趣的話題。這是因為,眾所周知,日本是人口老齡化最為嚴峻的國家之一,但鮮為人知的是日本是養老基金儲備最多的國家之一。據2021年的統計,日本私人養老基金規模為1 7萬億美元,全球排名第七;日本公共養老金規模也是1 7萬億美元,全球排名第二。日本的公共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合計3 4萬億美元,全球排名第四(僅次於美國、英國、加拿大)。李敏女士畢業於日本名校早稻田大學並獲得法學博士學位,這本大作就是在她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成書出版的,而書中的絕大多數內容論述的是日本。日本的這些數據、作者的出身和書的主題內容,這些都是讓我十分感興趣的地方。
接下來,我把「養老金」「受託人」「日本」這三個關鍵詞串聯起來談一下自己對日本養老金體系的認識。受託人是信託制度的靈魂——信託安排是最適宜養老金制度發展的法律環境——信託安排是普通法系中獨有的法律安排——普通法系下的盎格魯圈五國(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養老金體系最發達:盎格魯圈五國養老基金規模達53萬億美元,在全球各類養老金70萬億美元中佔比將近80%,而盎格魯圈五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6%。餘下的那20%的養老基金分散在為數眾多的大陸法系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繼受大陸法系的國家紛紛開始植入普通法系和信託制度因素,有些國家成功了,有些國家失敗了,有些國家倒退了(例如,阿根廷)。在這些實施「法律追趕」的大陸法系國家中,日本覺醒得較早,於1922年制定了《信託法》,一個世紀以來終於成為一個法律移植的「優等生」,至少在養老金制度方面成為大陸法系植入信託安排的成功案例。
最後,我再把「養老金」「受託人」「日本」這三個關鍵詞串聯起來談一下對擺在讀者案頭的這本大作粗略閱讀後的個人體會。就我的興趣點而言,這本書的難能可貴之處在於:一是對日本法學界關於受託人責任的學術爭議、對「信託不是契約」和「信託是契約」等一些學術爭論做了介紹;二是對日本版的受託人責任中盡職管理(stewardship)概念內涵與美國《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概念內涵做了比較分析,並對ERISA的受託人責任做了比較研究;三是對日本公共養老金「政府養老投資基金」(GPIF)(書中譯為「年金公積金管理運用獨立行政法人」)和私人養老金「年金基金」的受託人制度結構和特徵做了詳解和國際比較;四是對中國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企業年金制度的受託人政策條款做了分析並提出了個人學術看法,等等。
中國繼受的也是大陸法系:1911年清朝光緒年間頒布《大清民律草案》,且「轉道」引自日本;2001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從那時開始,各類養老基金相繼成立並建立受託人制度,開始實施市場化投資;其實,根據有道詞典,在漢語詞源中信託這個詞也是來自日本;重要的是,日本是中國的近鄰。這些歷史和地緣的大背景似乎是我們需要閱讀這本書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個人的學術背景是經濟學,這裏作為法學的「門外漢」議論一下「養老金法學」的那些事,自不量力,拋磚引玉,貽笑大方,作為學習體會或一家之言,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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