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人必讀-勞動糾紛解決實務 曹森 肖琳 978730032508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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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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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職場人必讀-勞動糾紛解決實務
ISBN:9787300325088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著編譯者:曹森 肖琳
頁數:xxx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5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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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從勞動合同的建立、履行、變更到終止解除的整個流程入手,針對勞動者在職場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分別從現行法律規定、仲裁審判實踐、問題解決實操技巧等維度進行講解,從每一個職場人關注的熱點、難點出發,深度解析勞動法實務問題,提供以實操為落點的勞動糾紛解決方案。本書可以彌補職場人在與公司HR、法務溝通時的短板,在入職、調崗、裁員、離職談判等環節 中更大程度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作為企業HR、法務人員的日常參考工具書。

目錄

第一章 入職避坑 1
1 勞動者偽造學歷和工作經歷,被辭退還得返還工資? 3
2 勞動者遭受就業歧視如何維權? 5
3 勞動者隱瞞婚育情況是否屬?欺詐? 7
4 勞動者入職時隱瞞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爭議,現用人單位是否
可以辭退? 8
5 換工作時如何選擇一家靠譜的用人單位? 10
6 發出或接受 Offer 後反悔是否需要賠償? 11
7 辦理完入職手續,Offer 是不是就沒用了? 13
8 勞動合同和 Offer 上的內容不一致怎麼辦? 15
9 勞動者入職後用人單位遲遲不簽書面勞動合同怎麼辦? 17
10 勞動者為什麼不能簽空白勞動合同? 19
11 簽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給合同原件怎麼辦? 21
第二章 試用期套路 23
1 遭遇”試用期合同”騙局,勞動者該怎麼辦? 25
2 超期試用,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嗎? 27
3 能隨便辭退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嗎? 29
4 如何理解”不符合錄用條件”? 31
第三章 薪酬福利 35
1 用人單位拆分工資構成,合法嗎? 37
2 以票據報銷方式發工資是”餡餅”還是”陷阱”? 39
3 為什麼發到手的工資數額好像不對? 42
4 工資怎麼計算? 44
5 績效工資是浮動工資,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意調整嗎? 48
6 用人單位業績不佳,能否不發放績效工資? 50
7 不回款不給銷售提成,勞動者離職時怎麼要提成工資? 51
8 用人單位法務說傭金不算工資,正確嗎? 54
9 用人單位不發年終獎,勞動者離職後還能要嗎? 56
10 關於社保補繳的”時效”,別再被忽悠了! 58
第四章 休息與休假 61
1 關於法定帶薪年休假,勞動者必須知道的知識! 63
2 請病假的應注意事項! 67
3 勞動者如何主張病假工資與醫療補助費? 68
第五章 調崗、降薪與待崗 73
1 調崗調薪,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75
2 跨公司”調崗”,還是”調崗”嗎? 77
3 勞動者如何應對口頭調崗、口頭降薪? 79
4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安排競聘的落選者嗎? 80
5 對於正常的崗位調整,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嗎? 83
6 對於惡意調崗,勞動者是否可以說”不”? 85
7 工作地點被調整,勞動者不想去怎麼辦? 87
8 遭遇違法待崗,勞動者該如何應對? 89
第六章 不能勝任工作 91
1 當”不能勝任工作”成為解雇理由,勞動者如何維權? 93
2 面對不合理的績效考核,勞動者如何維權? 95
3 勞動者如何應對”績效改進計劃”背後的套路? 97
4 勞動者如何合理應對用人單位提出的不合理 PIP 要求? 99
5 “績效改進計劃”是否等同於”培訓”? 101
6 “末位淘汰”在職場中的真實法律境況 104
7 勞動者遇到”業績軍令狀”如何合法維權? 106
第七章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經濟性裁員 109
1 用人單位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辭退勞動者
是否合法? 111
2 因用人單位業務外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獲得賠償? 114
3 受政策影響的整體搬遷,是否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115
4 用人單位以生產經營存在嚴重困難為由進行經濟性裁員
是否合法? 117
5 勞動者遭遇經濟性裁員,如何維權? 120
6 遇到經濟性裁員,哪些勞動者可以優先留用? 123
第八章 嚴重違紀與嚴重失職 127
1 勞動者被以嚴重違反規章 制度為由辭退,如何獲得賠償? 129
2 勞動者不簽字,用人單位的規章 制度就對他無效嗎? 133
3 勞動者曠工,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134
4 勞動者未參加年中述職,用人單位能否以不服從工作安排
為由辭退? 136
5 勞動者拒簽文件,用人單位予以解雇,是否合法? 140
6 勞動者因工作疏漏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被辭退,還得賠償
用人單位? 142
7 檢討書、調查筆錄中的自認能推翻嗎? 144
8 貪小便宜吃大虧,濫用用人單位福利制度被辭退! 146
9 制度沒規定,是否就不能辭退? 147
10 孕期女員工也可以被辭退? 150
第九章 主動離職與被迫離職 155
1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用人單位同意嗎? 157
2 勞動者被迫離職怎麼辦? 158
3 勞動者被違法待崗,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
補償金嗎? 160
第十章 協商解除與離職談判 163
1 面對裁員的離職談判:要明白三件事! 165
2 如何正確處理離職談判中的法律風險? 167
3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如何規避四大陷阱? 168
4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以反悔嗎? 170
第十一章 非正常離職:逼迫與套路 173
1 被用人單位逼迫離職:常見套路與應對策略 175
2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交接工作,變相逼迫離職,勞動者
怎麼辦? 177
3 遭遇口頭辭退,勞動者應該怎麼做? 178
4 用人單位”翻舊賬”,勞動者該如何應對? 179
5 免職不等於解除勞動合同! 181
6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可能會有哪些”坑”? 182
7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條款辭退勞動者嗎? 183
第十二章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187
1 要賠償金,還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189
2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主張工資損失? 191
3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合格為由違法辭退,勞動者能否要求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194
第十三章 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 197
1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須賠償! 199
2 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協議仍有效! 201
3 勞動者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這錢賠得不冤! 204
4 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已在工資中支付?
行不通! 207
5 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
限制義務! 210
第十四章 離職證明及離職交接 213
1 離職證明中有惡意主觀評價,應重開證明並賠償損失! 215
2 用人單位拖延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怎麼辦? 218
第十五章 解決勞動爭議的實操流程 221
1 勞動爭議的仲裁流程。 223
2 勞動爭議的法院起訴與審理流程。 230
3 用人單位缺席仲裁庭審,對勞動者真的有利嗎? 233
4 打完官司之後用人單位沒錢了,怎麼辦? 234
5 勞動者應在離職前還是離職後提起勞動仲裁? 237
6 庭審時勞動者如何質證? 239
7 撰寫仲裁申請書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240
8 仲裁審理中的十個必問問題及應對策略! 241
9 如何在庭審中回答問題? 243
10 庭審中應避免的三個常見誤區。 245
11 如何在庭審中有效地進行最後陳述? 246
12 開庭時面對當事人的胡言亂語,如何應對? 248
13 如何利用”一裁終局”規則高效追討欠薪? 249
第十六章 證據為王 253
1 如何用證據為自己”說話”? 255
2 有的證據為什麼不被採信? 259
3 如何有效收集和提交錄音證據? 262
4 如何看待”證人證言”? 266
5 如何組織和篩選證據? 269

作者簡介
曹森,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振邦勞動團隊合夥人。法律執業資格,項目管理工程師雙證。TOP10央企11年工作經歷,”帶過兵、打過仗、摸過魚、躺過槍”,懂職場的法律人。擅長領域:勞動爭議解決與企業合規。全網同名:法律人老曹。博主致力於職場與勞動法交叉問題研究,以案例分享、硬核乾貨的方式吸引47萬人,21萬人,兩平臺職場勞動法相關視頻共計170餘條,已經突破億次播放,300萬次點贊。肖琳,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振邦勞動團隊合夥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法、勞動法、合同法及知識產權法。先後為多家大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設、員工關係處理、勞動用工合規、勞動爭議糾紛解決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多次組織勞動法律方面的培訓課程,向企業HR和廣大勞動者普及勞動法律知識,曾接受指派作為法律援助律師幫助多名勞動者維權。

前言/序言
1 用人單位拆分工資構成,合法嗎?
老曹 2019 年入職某公司時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月工資標準
是 1 5 萬元,在公司工作幾年後,老曹的月薪已經上漲到 2 5
萬元。2023 年初公司改革薪酬制度,員工工資由原來約定的稅
前固定金額,調整為”基本工資 崗位工資 績效獎金 通信
及交通補貼”。為此,公司重新梳理了各崗位的職責並定崗定
薪,要求每個月按照績效考核制度進行考核,績效獎金根據考
核結果發放。公司總經理在開會時口頭承諾,改革後大家的工
資不會降低,多勞多得。雖然開會時有人提出異議,認為不應
當對合同約定的工資進行拆分,但絕大多數員工保持沉默。薪
酬改革方案順利由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通過郵箱發送給
了每位員工。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與每位員工約談,要求重新簽署一份薪
資確認單,老曹的薪資確認單顯示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 5 000
元 崗位工資 3 000 元 績效獎金 通信補貼 400 元 交通補貼
600 元,績效獎金根據月考核結果發放”。老曹拿到該薪資確認單後
十分猶豫,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再三口頭保證,每月所得不會變,而
且公司制度是開會表決過的,得按制度執行。老曹在薪資確認單上
簽了字。之後幾個月收入倒是沒有太大變化,但後來績效獎金越來
越少,2023 年 9 月老曹的月收入還不到 1 5 萬元。老曹找到人力資
源部負責人詢問,後者說老曹所在部門最近沒有什麼項目,績效
獎金自然就少,能發出來就不錯了。老曹認為公司屬?變相違法降
薪,於是提起仲裁,申請補足工資差額。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固定金額的勞動報酬,也可以約定薪資構成,
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中關於薪資的約定。本案中,老
曹所在的公司進行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基於企業管理自主權,新
的薪酬制度遵循了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甚至還讓員工簽訂薪
資確認單,可以說在程序上做得很完備。因此,本案中老曹主張工
資差額的敗訴風險很大。但是,績效獎金也需要按公司制度發放,
如公司不能舉證證明績效獎金的具體計發標準和考核依據,大幅降
低績效獎金會被認定為惡意降薪而應補發。具體到老曹的情況,如
果根據規定老曹的目標績效獎金是一個固定的金額,比如 16 000 元,
但公司並沒有具體的考核標準或者考核標準不客觀、不合理,有可
能被判決補發。
常見套路或誤區:
拆分工資主要是指將合同中約定的固定金額拆分成若干項,在實
踐中用人單位通常會將工資拆分成”固定工資 浮動工資 補貼”。固
定工資通常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工齡工資等,浮動
工資通常是指績效工資或獎金、提成、傭金等。固定金額的勞動報酬
變為”固定工資 浮動工資”,實際收入可能會減少。勞動者不要輕信
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如果承諾不能落實到紙面上,不能在裁判程序
中作為證據,就相當於沒有承諾。
應對建議:
對於用人單位:如拆分工資的出發點確實是為激勵勞動者,法
律是不禁止的。規章 制度的修改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民主程序進
行,在變革薪酬制度時,最好讓勞動者簽訂薪資確認單或勞動合同
補充協議。切記不要自行拆分,甚至連工資條也不發。如果勞動者根本不知道單位對工資進行了拆分,用人單位在仲裁或訴訟時主張
有工資構成且薪資是浮動的,勞動者根本不會認可,仲裁庭或法庭
也難以採信用人單位的說法。從用人單位管理的角度來講,對薪酬
結構進行改革,使薪酬有一定的浮動是值得倡導的,但不應損害勞
動者合法權益,以免影響勞資關係和企業整體氛圍。
對於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拆分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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