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法 (第十二版) 托馬斯.李.哈森 978751977936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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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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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美國證券法 (第十二版)
ISBN:9787519779368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托馬斯.李.哈森
頁數:336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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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由十章構成。以美國證券監管的七部主要法案為支柱,其中主要篇幅用於介紹《1933年證券法案》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這兩部法案制定的大量規則。用一章的篇幅介紹證券監管的最重要條款:反欺詐條款。用兩章的篇幅介紹證券從業監管,以及對兩類重要參与主體,即投資公司和投資顧問的從業監管。另外重點介紹了證券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和證券業所涉及的民事責任。本書也對美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和州對證券業的監管做了概括性介紹。從第一部《1933年證券法案》開始,美國對證券發行採用的就是註冊制監管。其立法和監管實踐歷經近百年,積累了相對成熟的經驗。本書就是對美國上述證券監管法規的介紹和經驗的總結,相信會對我國全面推行註冊制發行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

作者簡介

崔煥鵬,男,2002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10-2015年就讀於美國得克薩斯州立大學,MBA、金融學碩士。中國執業律師/美國金融風險經理人(FRM)。

目錄

第一章 引言
第一節 證券交易市場
一、證券行業
二、信用評級機構
第二節 聯邦和州證券監管法
第三節 證券交易委員會
第四節 證券監管法淵源
第五節 證券監管法規查明
第六節 證券的定義
一、股票和票據
二、融資工具
三、投資合同
四、豁免註冊證券
五、衍生品投資工具、股票期權、指數期權、期貨交易
第二章 《1933年證券法案》證券發行監管
第七節 《1933年證券法案》對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八節 註冊程序
第九節 《1933年證券法案》第5條的適用
一、前報告期間
二、等待期間
三、後生效期間
第十節 《1933年證券法案》證券註冊豁免
一、私募
二、小規模發行
三、《D條例》
四、州內證券發行
五、《A條例》
六、眾籌
七、僱員薪酬計劃
八、合併和重組
九、非發行人的證券銷售
十、整合發行
十一、豁免之間的關係
十二、豁免失敗的後果
第十一節 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
一、《1933年證券法案》第11條:索賠構成要件
二、責任承擔者
三、《1933年證券法案》第12條項下責任
第三章 《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公眾持股公司監管介紹
第十二節 《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概覽
一、證券交易委員會
二、交易市場規則
三、註冊及監管
四、行業自我監管
五、公眾持股公司的監管
六、責任和懲罰措施
七、效力範圍和司法管轄
第十三節 定期披露要求
第十四節 表決權代理徵集
第十五節 競價收購和要約收購
一、競價收購的聯邦監管規則
二、州法對併購的監管規則
第十六節 對「短線交易」牟利的追責
第四章 反欺詐條款
第十七節 操縱市場
一、證券分銷
二、公司回購證券
三、競價收購證券
第十八節 《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規則》10b-5管轄範圍
一、《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規則》10b-5構成要素
二、違反《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規則》10b-5民事責任
第十九節 內幕交易
一、違反該規則的構成要件
二、民事責任
第二十節 公司虛假陳述
一、虛假陳述構成要素
二、虛假陳述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節 公司經營不當
第五章 證券從業監管
第二十二節 經紀商—交易商銷售業務
一、利益衝突
二、推薦依據不足
第二十三節 經紀商—交易商的經濟責任
一、凈資本金規則
二、歸屬於客戶的資金和證券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案》
第二十四節 市場監管
一、市場結構
二、證券交易清算
三、交易所會員執行交易
四、交易商「差價」
五、保證金貸款監管
第二十五節 證券業的「自律監管」
一、自律組織規則項下的民事責任
二、對自律組織紀律處分行為的反壟斷限制
第六章 投資公司和投資顧問監管規則
第二十六節 《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監管範圍
一、投資公司類型
二、豁免
第二十七節 對基金活動的監管
第二十八節 管理和控制
一、股東、董事和高管
二、管理報酬
三、顧問合同轉讓
第二十九節 關聯交易
一、共同交易
二、經紀交易
第三十節 基金份額銷售
一、信息披露要求
二、價格管控
三、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第三十一節 對投資顧問的監管
第七章 違法行為處罰措施
第三十二節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程序
第三十三節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行政程序
一、舉行聽證
二、證券交易委員會行為的司法審查
第三十四節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禁制令訴訟
第三十五節 刑事訴訟
第三十六節 自律組織紀律程序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節 責任來源
第三十八節 管轄權問題
一、地域管轄和送達程序
二、訴訟時效
第三十九節 適格原告
一、集體訴訟
二、派生訴訟
三、追償限制
第四十節 適格被告
一、委託人責任
二、幫助和教唆
三、連帶責任
四、損失補償和責任分擔
第四十一節 損害賠償
第四十二節 衡平法救濟
第九章 域外適用
第四十三節 發生在美國境內的美國境外證券交易
第四十四節 發生在美國境外的美國證券交易
第四十五節 發生在美國境外的美國境外證券交易
第十章 州監管
第四十六節 證券的註冊
一、註冊程序
二、註冊標準
三、註冊豁免
四、聯邦優先監管權
第四十七節 經紀商—交易商的註冊
第四十八節 反欺詐條款
第四十九節 對違規行為的懲戒
第五十節 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節 司法管轄問題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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