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05*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中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研究 ISBN:9787519788315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方益權 頁數:33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44628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書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學一般課題「優秀」結項成果。課題圍繞「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這一核心議題,旨在解決「產教融合實施過程中主體責任界定不明、權利義務缺位導致的實施效果不佳」和「管理主體越位、缺位,實施主體權責不明、意識不清,需求主體表面作為」等關鍵問題展開研究。全書共十二章,研究者對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核心概念進行梳理與界定,在比較我國產教融合相關政策的歷史演進、借鑒國外產教融合相關立法及實踐的基礎上,分析當前我國推進產教融合的堵點和痛點,進而深入研究我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模式、功能、屬性、體繫結構、價值取向、立法原則、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及其法律責任等問題,在立法層面尋求破解產教融合堵點和痛點的長效機制,持續推進產教深度融合,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者簡介 方益權,浙江麗水人,二級教授,浙江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溫州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曾任溫州大學黨委委員、副校長,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校長。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浙江省社會法學研究會會長等。獲評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家、浙江省「五個一批」人才、浙江省「151人才」、浙江省教學名師、浙江省高校優秀共產黨員、浙江省優秀教師、溫州市十大傑出青年等。主持國家、省重點課題等二十余項科研項目,出版學術專著9部(含合著),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學術論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複印報刊資料》等全文轉載30餘篇次,多篇調研報告獲國家、省市領導批示和相關部門採納,學術成果獲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二等獎等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多項。目錄 第一章 適應中的迭代升級:職業教育產教融合闡釋一、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基本內涵 (一)政策層面的產教融合 (二)法律層面的產教融合 (三)學術層面的產教融合 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主要特徵 (一)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跨界性 (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開放性 (三)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常態性 (四)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公共性 第二章 比較中的選擇借鑒:國外產教融合立法的借鑒 一、德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法律制度 (一)德國產教融合法律制度綜述 (二)德國產教融合的具體法律制度 (三)德國產教融合法律制度的借鑒與啟示 二、美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法律制度 (一)美國產教融合法律制度綜述 (二)美國產教融合的具體法律制度 (三)美國產教融合法律制度的借鑒與啟示 三、日本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法律制度 (一)日本產教融合法律制度綜述 (二)日本產教融合的具體法律制度 (三)日本產教融合法律制度的借鑒與啟示 四、韓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法律制度 (一)韓國產教融合法律制度綜述 (二)韓國產教融合的具體法律規定 (三)韓國產教融合法律制度的借鑒與啟示 第三章 差異中的程式抉擇:產教融合的立法模式 一、國外教育立法的主要模式 (一)統一立法模式 (二)綜合立法模式 (三)統一立法兼單校立法模式 (四)綜合立法兼單校立法模式 二、我國產教融合立法模式的選擇 (一)我國高等教育領域的統一立法傳統 (二)我國產教融合統一立法的基本構想 第四章 中國化的持續探索:產教融合立法的進路和基礎 一、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的演進歷程 (一)初立階段:新中國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的產教融合立法 (二)重構階段:職業教育恢復與發展階段的產教融合立法 (三)豐富階段:職業教育內涵不斷豐富階段的產教融合立法 (四)深化階段:職業教育內涵深化階段的產教融合立法 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的現實基礎 (一)構建技能型社會為產教融合立法提供社會基礎 (二)職業教育法律為產教融合立法提供法制基礎 (三)國外法治實踐為產教融合立法提供借鑒基礎 (四)地方探索為產教融合立法提供實踐基礎 第五章 公平中的多方制衡:產教融合立法的功能和屬性 一、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的基本功能 (一)社會促進功能 (二)扶權功能 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的社會立法屬性 (一)主體的類群社會性 (二)權利的能力提升性 (三)權利的分類共享性 第六章 邏輯中的意向選擇:產教融合立法的體繫結構 一、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的邏輯體系 (一)跨界性的內容邏輯要求推進產教融合立法 (二)開放性的空間邏輯要求推進產教融合立法 (三)常態性的時間邏輯要求推進產教融合立法 (四)完備性的法制邏輯要求推進產教融合立法 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的意向選擇 (一)產教融合立法的主要意向 (二)產教融合立法的意向途徑 第七章 特定場域中的共生:產教融合立法的範圍和交往結構 一、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立法範圍 (一)產教融合的實踐場域 (二)產教融合的權力主體及其建構 (三)產教融合權力主體關係的建構 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的主體交往結構 (一)產教融合的交往主體及其權力結構 (二)產教融合的交往主體及其角色 (三)產教融合的交往合作類型及其機制 (四)產教融合的主體交往結構與多元治理模式 第八章 多元性的差異滿足:產教融合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一、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的價值取向 (一)確定產教融合立法價值取向的基本思維 (二)產教融合立法的主要價值取向 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確立產教融合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性 (二)產教融合法的基本原則 第九章 教育權利的體現:產教融合中學校的權利 一、職業院校教育權利的現行規範 (一)學校權利的一般規定 (二)《職業教育法》的學校權利規定 二、職業院校教育權利的理論源流 (一)職業院校的法律地位 (二)職業院校的法律屬性 三、職業院校產教融合權利的制度體現 (一)外部合作權 (二)內部管理權 第十章 企業利益的延伸:產教融合中企業的權利 一、產教融合中企業的法律地位與特徵 (一)企業的營利法人特徵及其對產教融合的影響 (二)產教融合視域下企業衍生的特殊性質與社會屬性 二、產教融合中企業的權利結構 (一)企業享有的基礎權利 (二)企業在產教融合中的具體權利 三、產教融合中企業的權利保障 (一)企業在產教融合中的義務結構 (二)侵犯企業產教融合權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雙重身份的體現:產教融合中政府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