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規則與應對技巧 蔡飛 978751978856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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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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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勞動爭議處理規則與應對技巧
ISBN:9787519788568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蔡飛
頁數:319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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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勞動爭議處理規則與應對技巧》對常見的11類勞動爭議中涉及裁判規則、答辯思路、應對技巧中的熱點及疑難進行提煉總結,對爭議較大的裁判問題予以釐清,同時也對勞動爭議的程序作出釋明。本書所涉及的勞動爭議類型包括:(1)經濟補償;(2)賠償金;(3)代通知金;(4)加班費;(5)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6)年休假;(7)年終獎;(8)競業限制;(9)確認勞動關係;(10)工傷認定;(11)工傷(職業病)等級認定及賠付等。

作者簡介

蔡飛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現擔任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法律顧問及仲裁員、華南師範大學法律碩土專業學位兼職教師、廣東工業大學MBA講座教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訴調對接特約律師、廣東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調解員、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調解員等職務。 擔任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法律顧問,開創了律師擔任裁判機構法律顧問的先例。運營的「飛勞動法」公眾號,僅發布蔡飛的原創勞動法論文,所發表的數百篇專業文章包括轉載在內的閱讀量過千萬。另外,還編有每月專向客戶提供的內部刊物「飛勞動法月刊」等。 只擅長且只從事勞動法業務,專註于為企業提供勞動用工管理及風險防控、解決勞動爭議等服務。

目錄

專題一 經濟補償爭議
一、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依據及其規則變化
1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關於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的規定有哪些?
2 勞動合同終止,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3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哪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4 公司未成立是否要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5 用人單位抗辯經濟補償訴求,有哪些常見的理由或情形?
二、經濟補償標準及支付方式
1 經濟補償的標準如何確定?
2 勞動關係跨2008年的,經濟補償如何支付?
3 用人單位連續變更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經濟補償是否連續計算?
4 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5 勞動者工資收入多少,由單位還是勞動者舉證?勞動者主張很高的工資卻沒有舉證怎麼辦?
6 經濟補償金數額的3倍工資封頂,應按照私營單位還是非私營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7 經濟補償達到多少數額才需要納稅?
8 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在職期間提前發放離職經濟補償是否有效?
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協商解除及勞動者單方解除的風險及規避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所約定的經濟補償能否低於法定標準?
2 辭職申請書與通知書有什麼區別?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3 辭職后發現懷孕了,是否可以撤回辭職通知書?
4 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在30天通知期內能反悔不離職嗎?
5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履行完畢后,可主張重大誤解要求撤銷嗎?重大誤解應當如何認定(為什麼發現懷孕后要求撤銷協議不可以,但工傷卻往往可以)?
四、勞動者單方辭職可獲得經濟補償的認定
1 勞動者單方辭職可獲得經濟補償,主要有哪些規定?
2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第1款和第2款相比,勞動者行使被迫解除權是否一律需要提前通知?
3 勞動者申請仲裁是否可視為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認定
1 超時加班是否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否主張被迫離職的經濟補償?
2 公司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地點沒有和員工商量,員工是否可以離職並主張經濟補償?
六、《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認定
1 用人單位降低基本工資標準,提高績效工資、獎金等項目的標準,勞動者可否行使被迫解除權?
2 拖欠加班費是否可行使被迫解除權?
3 用人單位不按月足額發放產假工資,女職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4 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為由行使被迫解除權?
5 員工能否以用人單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為由行使被迫解除權?
6 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否行使被迫解除權?
七、《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認定
1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2 員工聲明放棄繳納社保,能否以未繳納社保為由離職並獲得經濟補償?
3 其他單位代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主張被迫離職嗎?
八、《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認定
1 只要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法,可能存在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就可行使被迫解除權嗎?
九、《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
1 以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行使解除權存在什麼樣的爭議?
十、非《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勞動者是否享有被迫解除權的疑難情形說明
1 企業搬遷時,勞動者能否以此為由離職獲得經濟補償金?
2 工傷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3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能否享有被迫解除權?
4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離職並獲得經濟補償嗎?
5 公司被拆分,勞動者可辭職並獲經濟補償嗎?
6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員工可以離職並主張經濟補償嗎?
十一、《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認定
1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可否在沒作勞動能力鑒定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2 員工身患重病,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3 職業病危害工作者離職前沒有做職業病體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十二、《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
1 什麼叫不勝任工作?
2 如何對員工進行考核或如何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3 證明員工考核合理,應走怎樣的程序及保留什麼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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