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CECS 1248-2023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標準 7155182113406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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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T/CECS 1248-2023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標準
ISBN:7155182113406
出版社:中國計劃
著編譯者: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頁數: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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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58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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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簡體書】 T/CECS 1248-2023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標準 155182113406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
為支持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提升運行維護水平,保障設施運行效果,有效發揮設施功能,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源頭減排類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源頭減排類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現行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有關標準的規定。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4 海綿城市設施
4 1 透水路面
4 2 綠色屋頂
4 3 生物滯留設施
4 4 植草溝
4 5 滲透塘
4 6 濕塘
4 7 雨水濕地
4 8 調節 塘
4 9 滲管(渠)
4 10 人工土壤滲濾池
4 11 雨水罐
4 12 延時調節 設施
4 13 初期雨水棄流設施
4 14 分布式生態調蓄設施
5 監測設備
5 1 雨量監測設備
5 2 管網監測設備
附錄A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記錄表
附錄B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常用工具、設備和材料
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T/CECS 1248-2023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標準》:
4 4 1 植草溝的日常巡視、定期檢查和維護對象應包括人口區、過流區、出口區、邊坡、植物及攔汙設施、消能設施等。
4 4 2 植草溝的日常巡視每週不宜少於1次,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人口區是否堵塞、損壞、範圍縮小;
2 過流區邊坡是否出現裂口、塌陷、淤堵、沉降、侵蝕破壞等現象;
3 出口區是否堵塞、損壞;
4 攔汙設施是否淤堵、侵蝕、沉降;
5 消能設施是否侵蝕、沉降;
6 植物高度、密度是否符合原設計要求;
7 溝內是否存在垃圾等。
4 4 3 植草溝的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有防滲要求的,應檢查防滲膜是否破損、滲漏,檢查每月不應少於1次;
2 有入滲要求的,應在汛期前後檢查種植土的滲透速率。
4 4 4 植草溝的維護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入口區、過流區、邊坡、出口區、攔汙設施和消能設施的清理、修復;
2 植物養護和補植;
3 垃圾、雜物的清理;
4 防滲膜的修補或替換;
5 種植土的補充和更換。
4 5 滲透塘
4 5 1 滲透塘的日常巡視、定期檢查和維護對象應包括進水口、溢流口、排空管、緩衝區、溢流台坎、邊坡或護坡、前置塘、主塘和植被等。
4 5 2 滲透塘的日常巡視每週不宜少於1次,汛期應根據需要適當增加巡視頻次,日常巡視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進水口、溢流口、排空管是否出現堵塞、淤積導致過水不暢,是否出現結構損壞、缺失或錯位,排空閥門是否可以正常啟閉;
2 緩衝區碎石緩衝帶是否缺失,表層是否積泥、板結或土壤侵蝕;
3 溢流台坎是否出現水土流失、坍塌;
4 邊坡或護坡是否出現水土流失、塌陷;
5 前置塘是否被沖蝕,底部積泥是否過厚,是否出現垃圾或雜物;
6 主塘種植層表面是否淤積或板結,厚度是否減少,是否出現垃圾或雜物;
7 植被覆蓋度是否滿足要求,是否有病蟲害、枯枝、雜革。
4 5 3 在汛期前1周內和大雨後應對滲透塘進行檢查,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進水口是否堵塞;
2 前置塘淤積厚度是否超過設計值;
3 溢流台坎是否沉降、塌陷;
4 主塘滲透性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5 溢流口是否沉降塌陷,功能是否完好,井蓋是否缺失;
6 排空管是否堵塞,閥門啟閉是否正常。
4 5 4 應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合理確定定期檢查頻次,汛期每月不應少於2次,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進水口處是否有堵塞、沖刷或塌陷;
2 前置塘沉積物厚度是否超過設計允許淤積高度;
3 雨水積存時間是否超過設計排空時間;
4 溢流口、排空管是否運行正常。
4 5 5 對於有水質淨化或地下水環境保護要求的滲透塘,每年汛期應對出水水質進行取樣檢測,檢測每年不應少於2次。
4 5 6 滲透塘的維護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進水口、溢流口的清淤;
2 前置塘、主塘的清淤,清淤不應破壞底部結構;
3 底部排空管的疏通;
4 垃圾、雜物的清理;
5 進水口、溢流排水口的修補;
6 前置塘的修復;
7 主塘結構修補或翻建;
8 主塘土壤的補填、疏鬆或更換,當主塘表層種植土壤厚度減少超過40mm時,應進行補填;當土壤下滲速率降低至設計值的60%時,應進行疏鬆;當降低至20%時,應進行更換;
9 邊坡、護坡的翻修加固;
10 植被的養護。
4 5 7 滲透塘按本標準第4 5 6條的規定維護後,設施功能依然無法滿足設計要求時,應進行大修或翻建。

前言/序言
根據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關於印發〈2018年第一批協會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協字[2018]015號)的要求,編制組經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5章 和2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海綿城市設施、監測設備等。
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直接或間接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佈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海綿城市工作委員會歸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反饋給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號,郵編:200092,郵箱:smedi@smedi com)。
主編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學
陝西省西鹹新區灃西新城開發建設(集團)有限
公司海綿城市技術中心
武漢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仁環保技術發展有限公司
廈門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北京建築大學
華東師範大學
上海昊滄系統控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同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蘇綠建韌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灣區市政園林管理服務中心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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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水資源開發利用國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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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排水系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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