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裁判規則 曹守曄 侯國躍 978752163777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圖書均為代購,正常情形下,訂後約兩周可抵台。
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NT$560
商品編號:
供貨狀況: 尚有庫存

此商品參與的優惠活動

加入最愛
商品介紹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311*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民法典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裁判規則
ISBN:9787521637779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曹守曄 侯國躍
頁數:32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85125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編輯推薦
運用類案檢索大數據 精選68個參考案例
總結裁判思路全要點 提煉24個裁判規則

內容簡介
本書圍繞民法典實施后實務中的疑難點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認定、適用和法律後果,緊扣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分歧和法律適用問題,運用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精選可供參考的例案、提煉裁判規則以及選取實務操作中常用關聯規定,為司法實務人員辦案提供規則指引、參考案例和解決思路,是一本貼合實務人員需要,緊扣司法實務的辦案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曹守曄 最高人民法院前資深高級法官
侯國躍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法典國民教育科普基地主任

目錄
上篇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
專題一 不可抗力的認定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1條: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之一「不能預見」的認定標準,包括不能預見客觀情況的發生和影響範圍、影響程度等因素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2條:戰爭、動亂等社會現象具有不可預見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觀性,可以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3條:極端天氣等若成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可以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4條:國家政策調整在協議簽訂時就在進行中,對協議履行而言不屬於不可抗力情形;國家頒布新政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則屬於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5條: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不構成不可抗力
專題二 當事人約定不可抗力的適用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6條:約定的不可抗力範圍大於法定範圍時,超出部分視為約定免責
下篇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
專題一 情勢變更的認定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1條:情勢變更規則中的「重大變化」是指發生嚴重影響合同履行致使顯失公平的情況
專題二 情勢變更的適用
專題三 情勢變更中止履行的法律責任

前言/序言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以眾所周知的理由、原因或者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違約責任的合同糾紛,並能夠證明存在《民法典》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情勢變更情況的,準確查明構成理由、原因或重大變化所處時空階段和範圍、理由、原因或重大變化與合同違約或者履行不能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根據案件中的影響因素及其對個案的實際影響,在具體的合同法律關係中加以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構成的是適用不可抗力免責規則還是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規則;是否構成情勢變更事件,構成的是變更合同還是解除合同,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民法典》規定的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妥善處置糾紛。司法實踐具體掌握的原則如下:
一是遵循合同嚴守、鼓勵交易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情勢變更規則是《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第四章規定的合同履行規則中的一項例外規則。根據《民法典》第509條的規定,信守合同全面履行是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第533條設立的情勢變更規則是例外:「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正常情況下,當事人簽訂合同,形成合意,就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積極全面地履行合同。但在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符合情勢變更的條件的特殊情況下,應當允許根據公平原則靈活變通。其中「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是情勢變更制度得以成立的首要條件,「繼續履行合同」與「明顯不公平」具有因果關係,同時也表明合同尚能履行而不是不能履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不可抗力規則而不是情勢變更規則。鑒於其中並沒有「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表述,在《民法典》明確將情勢變更作為一種獨立事由、一種獨立制度、一種獨立規則加以明文規定以後,以立法事實區別了不可抗力事由、制度、規則,此時不再面臨《合同法》立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制定時將二者混為一談、不加區分的亂象和不可抗力包含情勢變更的錯誤認識問題,因而也就不需要在《民法典》第533條法條中再明文排除不可抗力,顯然這是立法者惜墨如金智慧的體現。對於各自有其適用範圍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自力救助等制度,《民法典》第533條也都沒有明文排除,它們也都很難隔山打牛構成情勢變更的原因,顯然也不需要在第533條中規定。那種把不可抗力解釋為情勢變更的原因,情勢變更為不可抗力的結果之一的觀點雖然具有教義學意義,但是毫無法律依據。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規格說明
運送方式
已加入購物車
已更新購物車
網路異常,請重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