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1911*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人格權在民法典當中的獨立地位-人格權為何應當在我國民法典當中獨立設編-民商法學家 ISBN:9787306067395 出版社:中山大學 著編譯者:張民安 林泰松 叢書名:民商法學家 頁數:607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85316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簡體書】 人格權在民法典當中的獨立地位-人格權為何應當在我國民法典當中獨立設編-民商法學家 787306067395 張民安 林泰松 內容簡介 《人格權在民法典當中的獨立地位--人格權為何應當在我國民法典當中獨立設編(民商法學家)》闡述了人格權的概念、性質、特徵及人格權的獨立性,對我國民法學者關於人格權是否應當在民法典當中獨立設編的不同意見做了介紹和評論,對人格權獨立設編當中所涉及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論述,認為人格權在我國民法典當中應該獨立設編。 本書內容圍繞人格權應當在我國民法典當中獨立設編論述充分。引文嚴謹,案例豐富,適合民法學者、律師及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師生閱讀,對我國立法機關工作人員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作者簡介 林泰松,1967年12月出生,廣東潮州人。1998年取得經濟師資格,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中山大學法學博士。從事執業律師近20年,擔任多家大型企業、政府機構及協會(商會)法律顧問,代理多起在全國及華南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於2016年獲評「2011∼2014年度全國優秀律師」。現為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主任、廣州市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廣州仲裁委員會專家、仲裁員,擔任廣東省檢察官學院、華南師範大學律師學院、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律師學院、廣東行政職業學院等多家高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及碩士研究生導師。在各種刊物公開發表法學論文上百篇。目錄 第一章 我國民法學者關於人格權是否應當獨立設編的不同意見 一、我國民法學者對人格權是否應當獨立設編的兩種 截然相反的態度 二、梁慧星教授是如何反對人格權獨立成編的 三、除了梁慧星教授之外,還有哪些民法學者基於哪些理由 反對人格權獨立設編 四、我國哪些民法學者基於哪些理由主張人格權獨立設編 五、我國立法者應當將人格權獨立設編的主要原因 第二章 人格、法人格與人格權的獨立性 一、人格的不同法律含義 二、一般意義上的人格、法人格與權利能力之間的關係 三、「人格」是一個「公法上的概念」而非「私法上的概念 的理論為何是完全錯誤的 四、「人格權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資格的題中應有之義 的反對理由為何沒有說服力 五、「人格權與人格有本質聯繫」的反對理由為何沒有 說服力 六、「人格權的憲法性質」的反對理由為何沒有說服力J 第三章 法人的人格權與人格權的獨立性(上) 一、我國民法學者關於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權的爭議 二、法人為何享有人格權 三、確定法人人格權範圍的獨立方法 四、法人享有的第一類人格權:各種各樣的自由權 五、法人享有的第二類人格權:以滿足法人個體化 為目的的人格權 六、法人享有的第三類人格權:生命權和身體權 七、法人享有的第四類人格權:名譽權和回應權 八、法人享有的第五類人格權:隱私權和無罪推定 受尊重權 九、法人享有的其他人格權 第四章 法人的人格權與人格權的獨立性(中) 一、我國民法學者關於人格權性質與人格權獨立設編 之間的關係的說明 二、自然人人格權的性質:非財產性和財產性 三、法人人格權的性質:非財產性和財產性 四、法人人格權性質的具體確定 五、法人人格權的特徵 第五章 法人的人格權與人格權的獨立性(下) 一、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所採取的法人會遭受非財產 損害的肯定理論 二、法人不會遭受可予賠償的非財產損害理論:法國民法 學者的反對意見 三、法人會遭受可予賠償的非財產損害理論:法國民法 學者的肯定意見 四、法人為何能夠遭受可予賠償的非財產損害:筆者的 觀點 五、法人人格權遭受侵犯時所產生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 損害的賠償 第六章 主觀權利之間的差異與人格權的獨立性 一、為何「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有本質區別」不是人 格權不能夠獨立設編的理由 二、「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有本質區別」僅僅是人們建立 主觀權利類型化的目的 三、人格權在我國一定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四、物權在具有人格權特性的情況下為何能夠獨立設編 第七章 民法典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和代理的一般規定與 人格權的獨立性 一、「人格權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代理、 時效、期日、期間等的規定」的反對理由為何沒有 說服力 二、德式民法典對法律行為、代理和時效等內容做出 的規定 三、民法典總則編的時效規定能夠適用於人格權 四、民法典總則編中有關法律行為和代理的一般規定能夠 適用於人格權 五、梁慧星教授的此種反對意見所具有的認知意義:總則編 與分則編的編製體例所存在的固有問題 第八章 人格權的性質與人格權的獨立性 一、「人格權的防禦性、人格權的先在性、人格權的不可 定義性和人格權的不可言說性」的反對理由為何 沒有說服力 二、人格權不僅僅是一種防禦性的權利 三、人格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實在法化的自然權利 四、人格權像所有其他民事權利一樣是可以定義的一種 民事權利 五、人格權像所有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具有「可言說性 第九章 法律條款的性質、法律規範的雙重適用 與人格權的獨立性 一、梁慧星教授對「不完全法條和雙重適用」理論的闡述 二、人格權的獨立設編與人格權的獨立設節 三、人格權法與侵權救濟法的獨立性 四、立法者關於人格權的規定在性質上既是行為規範也是 裁判規範 五、「不完全法條」和「法律的雙重適用」在民法當中 屬於再正常不過的現象 第十章 《烏克蘭民法典》與人格權的獨立性 一、2003年的《烏克蘭民法典》第二編關於人格權 的規定 二、梁慧星教授對「為什麼不學發達國家,而非要學 烏克蘭不可」的反對理由所做出的具體闡述 三、王利明教授和楊立新教授對梁慧星教授上述理論所 做出的反駁 四、梁慧星教授的上述反對理由所存在的問題 五、《烏克蘭民法典》第二編說明德式民法典並不排斥 人格權的獨立設編 第十一章 我國民法學者主張人格權獨立設編的理由為何 沒有說服力 一、「人格權制度不能為主體制度所涵蓋」的理由為何 沒有說服力 二、「侵權責任編無法解決人格權保護問題」的理由為何 沒有說服力 三、「人格權制度獨立成編是豐富與完善民法典體系的 需要」的理由為何沒有說服力 四、「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直接回應審判實踐的需要」的 理由為何沒有說服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