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309*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走進民法典-106個精選案例釋解 ISBN:9787519782733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汪寶琳 頁數:35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82111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書試圖以律師的視角,按《民法典》目錄 對精選案例進行精確解析。總則編部分,通過某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案例重點闡述了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等原則內涵;物權編部分,通過某網路購物案、某宅基地使用權案、股權收購案、不當得利案、裝修糾紛案、見義勇為案、所有權確認案等案例,闡述了物的歸屬、利用的各種民事關係,闡述物權平等保護和物權公示原則;合同編部分,通過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技術合同、贈與合同、中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合夥合同、運輸合同、保理合同等案例,闡述各類合同的特點及內涵;人格權編部分,通過養女權益保護案、公司股東除名案、變更姓名案、美術館名譽權案、隱私權案等案例,闡述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及相關權利的保護;婚姻家庭編部分,通過離婚、撫養、財產等案例,闡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合法權益,倡導良好家風,維護家庭美德等原則;繼承編部分,通過一些繼承案例,闡述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等問題及繼承權的保護;侵權責任編部分,通過某肖像權案、某隱私權案、醫療糾紛案、高空拋物案、不正當競爭案、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案、交通事故賠償案、著作權侵權案等案例,闡述侵害民事權益的過錯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闡述無過錯責任和自甘風險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等問題。作者簡介 汪寶琳,高級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特邀講師,浙江省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浙江省金華市律師協會理事,浙江省金華市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在省級、國家級法學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其中《關於股權轉讓是否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淺談》《虛報註冊資本罪立法問題分析》《淺談洗錢罪的犯罪構成及風險防範》《建築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身份認定不應拘泥於形式》等論文具有較強的司法實踐意義。在長期辦案中注重理論聯繫實際,將各專業法律知識融會貫通,擅長辦理刑民交叉疑難案件,待人真誠熱心,工作認真負責,深受社會各界和當事人的好評。目錄 第一編 總則一、不可抗力未履行 解除合同退費用 二、僱主依約欲免責 僱員依法少擔責 三、對母未盡贍養責 欲得財產被駁回 四、壽墳建好無異議 事後索賠真無理 五、成年子女應自立 啃老占房法不許 六、監護人失責簽約 未成年人權益損 七、個人欠錢應償還 獨資企業同擔責 八、未成年人被文身 檢察亮劍正當時 九、服務不好遭批評 物業無理還反告 十、信息安全要牢記 微信買賣不可取 第二編 物權 十一、買賣合同假貿易 欲蓋彌彰真融資 十二、意外撞人出事故 草率簽約多賠償 十三、銀行貸款應審查 擔保合同莫亂簽 十四、網路購物糾紛多 重大誤解可撤銷 十五、醫院轉讓應審批 違法轉讓起糾紛 十六、相互勾結謀私利 惡意串通無效力 十七、收購協議未批准 解除合同不違約 十八、假冒簽名車過戶 擅自處分應歸還 十九、無權代理亂處分 未經追認還股份 二十、員工離職沒手續 表見代理損失大 二十一、黑白合同簽兩份 查清真假公平判 二十二、不可抗力遇疫情 停業期間減租金 二十三、新冠突發難出遊 合同解除還費用 二十四、見義勇為受損失 受益人等應補償 二十五、英雄烈士勇戍邊 名譽榮譽法維護 二十六、期間屆滿已履行 事後反悔難支持 二十七、離婚協議車歸妻 按約過戶責在夫 二十八、離婚雖約房歸妻 共同債務難逃避 二十九、信息查詢要合法 不可隨意濫用權 第三編 合同 三十、簽訂合同應履行 無故違約賠損失 三十一、無力履行簽合同 收取定金雙倍還 三十二、終止合同收退貨 無理蠻橫拒退款 三十三、銀行未盡監管責 盜刷損失誰賠償 三十四、網路主播簽獨家 中途違約應擔責 三十五、贍養義務未履行 贈與協議可撤銷 三十六、借款期限未約定 要求歸還可隨時 三十七、徵信信息要真實 上傳不當應糾正 三十八、房屋檢測不合格 租客有權解合約 三十九、維修義務在房東 否則費用要承擔 四十、違約拖欠工程款 除斥期間優先償 四十一、代位訴訟追債權 未清債務仍可訴 四十二、託運貨物出意外 物品價值要保足 四十三、收取款項防風險 保理合同來保障 四十四、合夥投資轉借款 性質變化應償還 四十五、引誘學生亂消費 格式條款可撤銷 四十六、建設工程百年計 質量問題無小事 四十七、分包轉包糾紛多 實際施工要保障 四十八、承運貨物應按期 違約損失要賠償 四十九、乘客途中自暈倒 自身病因難賠償 五十、知識產權應保護 惡意侵權要擔責 五十一、擅自處分保管物 造成損失應賠付 五十二、戶口買賣簽合同 有違法律應還款 五十三、中介服務引糾紛 是否跳單應查明 五十四、促成交易是關鍵 交易未成不取酬 五十五、預約合夥未成立 返還貨款可支持 第四編 人格權 五十六、養女權益應保護 母墳碑銘不能少 五十七、抽逃出資問題大 公司除名該不該 五十八、公司通報須合法 損害名譽要賠償 五十九、姓名變更有權利 公序良俗不可違 六十、網路競價爭排名 他人名稱不可用 六十一、姓名變更應合法 違規變更該恢復 六十二、擅自使用親密照 侵犯肖像應賠償 六十三、徵信評價不恰當 請求更正可支持 六十四、惡意詆毀損名譽 賠禮道歉還賠錢 六十五、不良徵信影響大 更正信息可消除 第五編 婚姻家庭 六十六、同居期間鬧矛盾 解除婚約退彩禮 六十七、婚前雖有協議定 善良風俗應維護 六十八、小孩輟學不應該 監護職責應履行 六十九、代付房款視贈與 起訴借貸須證據 七十、婚姻事務非兒戲 感情破裂方可離 七十一、非婚生子權利同 撫養義務難逃避 七十二、父子常吵感情惡 解除關係不容易 七十三、撫養責任要擔起 年滿十八方可停 七十四、夫妻爭吵鬧分居 離婚補償可酌定 七十五、婚內出軌受傷害 離婚可賠精神費 第六編 繼承 七十六、列印遺囑未見證 形式不符無效力 七十七、分配協議已簽訂 不可任性亂撤銷 七十八、代位繼承有依據 照料撫養也可分 七十九、訂立遺囑須合法 否則無效爭議多 八十、共同生活又贍養 繼承份額不能少 八十一、未寫遺囑引爭議 多盡義務可多分 第七編 侵權責任 八十二、網路猥褻亦違法 公益訴訟護權益 八十三、醫院診療有過錯 相應損失應賠償 八十四、個人信息要保密 不可泄露任意查 八十五、虛假抵押避債務 既領刑罰又賠款 八十六、高空拋物多危險 賠償責任少不了 八十七、高鐵霸座很任性 媒體曝光真應該 八十八、參加活動應了解 自甘風險別賴人 八十九、安全保障未到位 免責條款不免責 九十、工作時間受傷害 雖無合同也可賠 九十一、引誘洗稿不誠信 不當競爭是侵權 九十二、未盡安全保障責 事故損失應賠償 九十三、顧客患病意外故 超市盡責免賠償 九十四、交通事故致流產 精神損失可賠償 九十五、正當經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