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後現代 9787301342244 (英)韋恩.莫里 森 著 李桂林 李清偉 侯健 鄭雲瑞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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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後現代
ISBN:9787301342244
出版社:北京大學
著編譯者:(英)韋恩.莫里 森 著 李桂林 李清偉 侯健 鄭雲瑞 譯
頁數: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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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59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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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簡體書】 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後現代 787301342244 (英)韋恩.莫里 森 著 李桂林 李清偉 侯健 鄭雲瑞 譯

編輯推薦
法理學經典著作再版,以兩條線索貫穿全文,深入剖析西方法律思想史流變
一部寫給法律人共同體法律思想史著作

內容簡介
本書為法理學領域經典著作,該書中文首版在國內出版之後,受到很高讚譽,自出版后十幾年來,在國內法學界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和學術影響力,對於我國法理學的發展發揮了較大作用,是法學研究、特別是法理學人才培養和學術研究的重要著作,被國內眾多院校列為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的指定閱讀書目。
本書是有關西方法理學的通識性著作,以作者獨特的視角反映了西方法理學的發展脈絡。作者以現代性的起源、形成和發展為線索,在浩瀚的西方法理學思想寶庫中選取材料,並以後現代主義的視角對近代以降的現代主義思想進行評析,在評析過程中畫龍點睛之筆隨處可見,對於處於不同文化和理論語境中的中國讀者來講頗有啟發作用,有利於讀者領悟西方法理學的精要之處,也有利於讀者理解和把握西方法理學幾千年發展的脈絡與精髓。

作者簡介
作者:[英]韋恩·莫里森,英國倫敦大學瑪麗女王學院(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法學教授。
譯者:李桂林,男,1965年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李清偉,男,1965年生,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侯健,男,1967年生,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鄭雲瑞,男,1965年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目錄
前言001
第一章 法理學問題或者揭示法律的真理:對反覆出現的問題的探究
法理學的範圍或者「法律是什麼?」問題的意涵
反思的需要?
作為現代法理學之主導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
雖然法律實證主義主導著現代法理學,但也流行著后實證主義的
多元化視角:這就是後現代對法律問題的探討
法律現實主義
社會學的視角
社會學方法的訴求在於與所分析的材料保持一種批評性距
離的意象
我們如何描述理論的多樣性?或者相反地,我們如何理解
主導性法學理論的追求呢?
直面後現代:從德沃金到《銀翼殺手》
有可能相信法理學能夠講述一個真實的後現代法律帝國的故事嗎?
或者說,後現代喪失了對融貫的敘述、進步和正義的可能性
的信仰
在現代晚期或者後現代的多元主義和多樣化條件下建立融貫敘
事的問題
後現代條件下法律分析的特殊問題
第二章 法理學的起源:古希臘和自然法理念
第一部分法律與關於存在的問題
探究基本問題或者認識法律的存在基礎
社會生活的物理方面和存在方面
在神話中肇端的智識思想和神靈的神秘主義
希臘文學和哲學所反映的存在問題:以安提戈涅為例
《安提戈涅》中法律張力的解讀
第二部分古希臘自然法的語境
古希臘哲學起源的存在定位:人類早期對自然的依賴
古希臘哲學的語境是城邦的發展
希臘哲學的實踐性:柏拉圖的著述意在尋找批評社會秩序的平台
柏拉圖通過真理獲得解放的神話:洞穴的比喻
第三部分柏拉圖的法理學
《理想國》所展示的柏拉圖的正義觀
教育在探求「真理」中的作用
強調社會目的的統一性
《法律篇》更為實際的路徑
對柏拉圖概念主義的結論性反思:他提供了真實的理想還是虛
構的創造?
第四部分亞里士多德法理學
亞里士多德與倫理學的一般目的
幸福是人類生活的終極目的
人類選擇的條件
正義旨在使社會機體處於合適狀態
認識自然法的經驗模式
第三章 自然法、人的權力與上帝:中世紀基督教世界的綜合
普遍性觀念的興起和希臘城邦的衰落
斯多葛學派的哲學
人是宇宙之劇的演員
懷疑論者:真的能夠發現指導人類事務的真理嗎?
羅馬政治家西塞羅(阿爾皮努姆的西塞羅,公元前106—公元前43)
的路徑
天人之際的模糊以及戰勝自然的雄心壯志
奧古斯丁的反詰和神學自然法的發展
奧古斯丁的自然秩序:試煉之途的敘事和柏拉圖式的苦行主義
愛與恩典
正義和自然法
奧古斯丁的「雙城」之分與他的歷史哲學
聖托馬斯·阿奎那的托馬斯主義:中世紀哲學學院派的理論頂峰
阿奎那論人的目的和自然法
永恆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的內在聯繫
永恆法
自然法
人法
神法
阿奎那論國家
對自然法的神秘性及其與永恆保障之關係的一個評註
第四章 托馬斯·霍布斯與法律強制理論的起源:從上帝權威向世俗
權威的轉變
中世紀傳統中人的兩種分裂的關懷:人應當尋求控制世界進程還
是尋求在上帝之愛的「另一世界」中的得救?
強權鼓吹者馬基雅維里:突破神學自然法觀念的一次早期嘗試
伊麗莎白時代的宇宙觀念:一條確定的存在之鏈
中世紀觀念動搖之際恐懼和權力的辯證關係
自然主義宗教中內在的權力關係:與知識的權力相對比
弗郎西斯·培根論權力和知識的作用:知識即權力,但是真正
的知識唯一地源於經驗
笛卡爾的不同方法:懷疑主義的檢驗和將理性主義結構建基於不
可置疑的真理之上的任務
兩種截然不同的事物:這些方法賦予人類代理人的權力與內在於
神聖的神秘經驗的依從性
霍布斯構想了一個與上帝的交易:宇宙被分成世俗主權領域和神
聖主權領域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認為權力創造知識,社會秩序的秘密在於
控制社會的解釋活動
霍布斯的世俗自然法或者「有關人類狀態的自然法則」
霍布斯解決自然狀態問題的路徑:主權者的誕生:一個人造物,一
個人間的神
法律是主權者以權力實施的命令
為了建立現代性,人類的關懷應當集中在世界的進步和恐懼上,
或者控制世界末日的必要性上
結論:理解霍布斯留給我們的困境和遺產
第五章 大衛·休謨——捍衛經驗與傳統,反對以理性指導
現代性
理解休謨:對學術界的一個評述
休謨的法學意義部分在於他為傳統和經驗所作的辯護,這種辯護
是霍布斯主義傳統潛在的攻擊對象
關於如何理解人類社會性的方法論:個體主義還是整體主義?
方法論上的個體主義
意義性質的解釋傳統的開始
休謨認為我們不可能僅通過理性認識整體的存在,並暗示一種有
關社會機體的結構—功能解釋範式,其中,傳統和經驗是社
會進步的因素
第一步:區別事實的知識和觀念的知識
第二步:解構「抽象理性」或純粹哲學,建設新社會
第三步:解構自我
探求現代個人主體的根據所得的結果是不確定和混亂的,不是一
個可靠的基礎
走出現代性新起點的了無根基的虛空狀態
休謨返回日常生活的實用主義
記憶和有關社會生活的敘事的作用
區別事實和價值,將有關道德關係的觀念建立在自然歷史的真實
事實和世界運轉的知識基礎之上
對一個以累積方式而趨向進步的自然的假設
我們的正義觀應當建基於適用人的自然狀況併為社會發展所需
要的條件上
社會制度對人類的規訓:牢固的行為習慣道德哲學是世俗的嗎?正當與邪惡的哲學探討應當讓位於自然
功利的經驗分析嗎?
第六章 伊曼紐爾·康德與批判理性之現代性
作為現代法則的純粹與自主
回答休謨
理性自主原則成為現代性的指導
確認知識類型,每一類型都有一些不同的基本前提
通過感覺和假設方式獲得知識的必要性
科學的基本範疇和理智、經驗兩世界的劃分
法則中的預設:道德的合理性與對人作為自由個體的觀點的辯護
經驗科學的片面性質
人超越他的經驗性質,能夠遵循實踐理性而行動
絕對命令
我們是默認實踐理性和自由意志在我們日常道德評判中的
基礎地位的
界定理性主體的本體
甄別正當與善
甄別正當和善:對功利主義的批評
甄別正當與善:以判決和懲罰為例
康德論人類前途
全體的前途
第七章 從盧梭到黑格爾:法律表現主義傳統的誕生與法律倫理生活
的夢想
第一部分盧梭的曖昧浪漫主義和富有表現力的社會契約思想
現代性:社會制度合法化的不確定語境
社會契約
公意的思想
盧梭思想的解讀
第二部分弗里德里西·黑格爾:整體調和哲學與對法律倫理
生活的探索
黑格爾:把人類狀況的二元論再結合成現世的全體性
自由是現代性的關鍵標準
國家必須反映我們對道德社會秩序的要求
憲政國家是一種歷史發展,對其理解和建構應運用歷史分析的
概念工具,把它視為倫理社會生活的展開
黑格爾圖景的矛盾性:浪漫主義與警告
主權意志或者主權意志的性質
憲政
現代人的合法身份與偶然性:以主僕關係為例
人類歷史是一種通過個人無意識的社會工程起作用的理性
過程
法律發展的特殊性
法律的方向?
法律的理想
現代知識的社會作用及其局限性
現代性的辯證法:行動、希望和毀滅
結論:黑格爾與完美現代社會之夢
第八章 斯密、邊沁和密爾:法律的功利主義基礎的早期發展
第一部分工業、資本主義以及看不見的市場之手的正義:
亞當·斯密的貢獻
斯密看不見的市場之手的道德基礎解讀
同情心概念的發展
斯密的同情心與公正旁觀者概念有絕對保障嗎?
實在法與懲罰在現代「商業」社會中的保障作用
第二部分邊沁(1748—1832)與現代功利主義法學的淵源
功利作為新道德科學的根本原則
功利主義原則能夠得到證明嗎?其效力是邊沁假定的嗎?
法律作為功利主義改革的工具
邊沁的法律概念
主權者
制裁的功能
快樂—痛苦的計算方法
法律的目標或目的
懲罰的核心
善良秩序和財產權保護的變革理念與邊沁的有限激進主義
圓形監獄的陷阱
內在於功利主義的可見性與控制之雙重意象
第三部分密爾:功利主義的改革與自由原則的發展
密爾使邊沁古典功利主義人性化的語境解讀
《論自由》以及尋求指引政策的本原
自由原則和一般功利主義之間的複雜關係
自由和功利交互作用的最終產物是社會進步
成文法或國家法與不成文法的作用以及寬容的必要性
詹姆斯·斯蒂文對不寬容的辯護
傷害和冒犯之間的界限能夠輕易劃定嗎?
密爾關於現代性的樂觀主義
社會科學的理念是什麼?自由原則意味著可能沒有可靠的
科學?尋求真理為開放社會提供模式
自由主義哲學需要用歷史認知和社會學認知加以補充
第九章 約翰·奧斯丁和有關法理學誕生的誤解
導言:約翰·奧斯丁法理學的現代性
第一部分從評論家那裡營救奧斯丁
法理學教材中約翰·奧斯丁的面貌
評判奧斯丁的通常方法
把奧斯丁理解成分析實證主義者:我們要辨別他的分析特徵就
必須考慮他的整體事業?
奧斯丁的概念是綜合體的組成部分
奧斯丁的分析之認識論基礎是什麼:他是單純的概念實證主義
者、經驗論者或社會學家?
實證主義與奧斯丁法律實證主義的關係之附記
反對實證主義的理由:以卡爾·波普爾為例
第二部分理解奧斯丁法理學的結構
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文明的產物和構成要素
權力與優勢者的關係
功利是社會正義的關鍵原則
主權的概念
主權者在法律上不可限制,但它對批判性實在道德
(尤其是功利原則)負責
國際法問題
司法造法的作用
第三部分結論
對奧斯丁分析法學的傳統解釋是沒有生命力的
奧斯丁不能重寫其講義的問題
第十章 馬克思和馬克思主義理解法律與社會的遺產
作為希望和超越的馬克思主義
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化簡介:一般與特殊的辯證法
馬克思理論的魅力之一在於他的歷史敘事
馬克思主義作為一種實踐
認識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作用的幾點告誡
馬克思沒有建立有關法律的特殊著作體系
馬克思的作品和關切涵蓋多年的精深研究和學術成果
馬克思總是把法律看成表達性現象
後期馬克思似乎降低了法律的地位,但法律繼續以表達性術語
展示出來
主流的解釋傳統:階級工具論與經濟決定論
朝向有關法律在現代性中的作用之建構性馬克思主義理論
馬克思法律思想發展概要
後期馬克思的科學基礎綜述
馬克思主義方法論的若干方面
國家
馬克思論經驗主義法律秩序和(社會)正義
馬克思主義的遺產註定使我們產生悲觀主義的法律秩序闡釋,
權利之類的實體只是權力表達?
作為構成性調整的法律
馬克思主義尋求正義就是反對非人道和剝削的鬥爭
在馬克思主義受挫以後,馬克思的遺產有何現實意義?
后資本主義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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