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肯尼亞法律必讀-英漢對照 李智 978756714831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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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投資肯尼亞法律必讀-英漢對照
ISBN:9787567148314
出版社:上海大學
著編譯者:李智
叢書名:上大法學文庫非洲法律系列之二
頁數:39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96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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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歷史與未來相擁、人類與自然共生的肯亞在中國投資者的智慧之火上澆上利益之油。肯亞的投資機遇就如馬賽馬拉大草原上的動物大遷徙一樣,只有有耐心又獵奇的投資者才能捕捉其中的機遇。中國投資者如何在肯亞迸發智慧之火?如何捕捉機會?
《投資肯亞法律必讀(中英文對照)》或可從法律層面給出答案。
《投資肯亞法律必讀(中英文對照)》首編介紹投資法規。《外國投資保護法》旨在保護經批准的外國投資及相關事項,明確了外國投資者許可證的申請條件,規定了引進外國資產的批准期限,對促進和保護外國投資作出了特別安排。《投資促進法》協助投資者獲得投資所需的許可證等激勵措施,確定了申請投資證明的審核程序,賦予外籍人士入境許可證,對外國投資者不當行為予以處罰。《競爭法》通過規定競爭管理局和競爭法庭的設立、權力和職能,列舉了限制性貿易行為,認定了經營者不當集中和合併的行為,併為消費者提供了諸種福利,從而實現國民經濟的公平競爭等目標。《公私合營法》專門設計了私人當事方的選擇程序,以規範私營團體參与基礎設施或開發項目的融資等商業行為;通過系列措施簡化公私合營關係的監管框架,包括設立公私合營委員會以及要求披露項目協議。

作者簡介
李智,女,重慶市涪陵區人。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大學法學院中非法律交流中心主任。先後就讀於四川外語學院、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擁有文學學士、經濟法碩士、民商法博士學位,師從著名法學家趙旭東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信託法、人工智慧法、非洲法等。
先後在《比較法研究》《政法論壇》《法商研究》《現代法學》《法學雜誌》《當代法學》《知識產權》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出版《商事主體與商事信託法律制度研究》《廉租房投資信託(REITs):瓶頸與出路》《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法律制度研究》《企業商標權益保護》等4部專著;主編《投資衣索比亞法律必讀》《瓤編金融法案例教程》《資產證券化及其風險之化解》《農村土地120問》《新編民法總論案例教程》《新編物權法案例教程》《新編合同法案例教程》《新編婚姻家庭與繼承法案例教程》《新編公司法案例教程》《新編證券法案例教稷》《新編破產法案例教程》《新編商法案例教程》等20餘部著作;主持完成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多項課題。
何烈輝,浙江諸暨人,上海海事大學法學學士、上海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達之路控股集團董事長、達之路非洲投資高峰論壇創始人,上海大學法學院中非法律交流中心高級顧問。
2004年被奈及利亞授予「酋長」頭銜、2009年被中國非洲人民友好協會評為「第二屆中非友好貢獻獎——感動非洲的十位中國人」。
現任中國非洲人民友好協會副會長、中國非洲史研究會顧問、辛巴威旅遊大使、坦尚尼亞中國旅遊親善大使、吉布地駐華大使館特別顧問、上海師範大學兼職教授、浙江師範大學奈及利亞研究中心高級顧問、湘潭大學中國非洲經貿法律研究院兼職教授等職。著有《中國的非洲戰略——一個私營企業的視角(第1部)(第二部)》。
朱驍琛,上海人。現為上海師範大學非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上海大學法學院中非法律交流中心顧問。從事中菲交流工作十余年,到訪過近二十個非洲國家,曾多次參加有非洲國家領導人出席的論壇活動,並多次組織和主持中非經貿活動,是中非交流的積極實踐者。

精彩書評
★肯亞作為「非洲東大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明朝航海家鄭和曾率領船隊四次抵達肯亞東部沿海,開啟了中國與非洲國家的官方交往。上海大學法學院中非法律交流中心敏銳地察覺到后疫情時代肯亞的經濟增長潛力,將其作為非洲法律系列之二的目標國,針對性地甄選並翻譯了肯亞有關投資法、勞動法、稅收法、經濟特區法和反商業賄賂法等法律法規。中心此舉彌補了國內在肯亞國別研究領域的不足,搭建了中肯法律交流的橋樑。本書可以從法律層面吸引投資者參与肯亞經濟與數字化建設;也可以幫助投資者了解和熟悉當地投資環境,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更可以推動投資者成為民間使者,如鄭和一般,繁榮海上絲綢之路。
——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文學國
★中國投資者在肯亞投資經營,在法律層面面臨兩大困境:一是難以了解並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二是難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北京中凱(上海)律師事務所和上海大學法學院聯袂推出本書,使得上述兩大困境迎刃而解。本書既可以作為在肯投資者的法律指南;也可以成為在肯中方律師解決投資者法律糾紛的工具書。本書所涉的相關法律可以保障創新驅動的投資者精神,相信本書可以助力投資者進駐肯亞之旅。
——北京中凱(上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曉陶

目錄
第一編 投資法規
第一部 外國投資保護法(第518章)(2017年修訂版)
1 簡稱
2 釋義
3 外國投資者可申請並獲得證書
4 證書的修改
5 批准期限內引進的外國資產
6 廢除
7 利潤轉移等
8 強制徵收
8A 廢除
8B 促進和保護投資的特別協議
9 法規和指令
附錄 肯亞憲法
第二部 投資促進法(2004年第6號法令)(2014年修訂版)
第一部分 總則
1 簡稱
2 定義
第二部分 投資證書——申請和頒發等
3 申請
4 獲得證書的權利
5 申請的審核程序
6 頒發證書
7 取得證書的條件
8 轉讓
9 修改
10 撤銷
11 審查管理局的決定
第三部分 投資證書——福利
12 獲得特定許可證的權利
13 外籍人士入境許可的權利
第四部分 肯亞投資管理局
14 管理局以法人團體身份存續
15 職能
16 管理局理事會
17 理事長、委任成員的任期
18 理事長、委任成員的辭職
19 理事長、委任成員的罷免
20 理事會成員津貼
21 理事會程序
22 理事會秘書
23 管理局常務理事
24 其他人員
25 豁免
第五部分 國家投資委員會
26 委員會成立
27 職能
第六部分 其他
28 誤導管理局等罪行
29 不當泄露依法獲取信息的罪行
30 規章
31 第485章的廢除
32 已廢除法令保留的一般許可權等
附錄
附錄一 申請投資證書的審議程序
附錄二 投資證書持有人有權獲得的許可證
附錄三 管理局理事會關於業務和事務行為規則
第三部 競爭法(2010年第12號法令)(2019年修訂版)
第二編 勞動法規
第三編 稅收法規
第四編 經濟特區法規
第五編 反商業賄賂法規

精彩書摘
《投資肯亞法律必讀(中英文對照)》:
43 私人發起的提案的項目開發
(1)如果委員會批准私人發起提案,該提案應進入項目開發階段,在此期間,私人當事方應在項目獲得批准前準備具體的項目開發活動。
(2)項目開發階段應在委員會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3)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締約方可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延長項目開發階段的完成時間,說明申請延長時間的理由,並提出新的時間框架和緩解措施,以防止任何進一步的延誤。
(4)如果理事會對締約方根據第(3)款的授權提出的理由滿意,則理事會應當批准該申請。
(5)項目開發階段包括必要的活動,使締約方和其他適當的決策機構能夠在理事會的指導下,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擬議項目進行詳細評估,包括以下活動的開展——
(a)擬議項目的詳細地理、時間和功能範圍評估,包括任何通行權或土地徵用或人口重新安置計劃(如需要);
(b)技術可行性研究,包括能夠支持定價和社會環境影響評估的技術設計和技術規範時間表;
(c)財務可行性研究,包括詳細的風險評估、財政影響評估或負擔能力評估以及資金和財務計劃;
(d)法律可行性研究,包括對法律風險和不確定性的評估;
(e)社會和環境影響評估(如需要);
(f)經濟可行性研究;
(g)公私合營適用性評估或性價比評估;
(h)綜合風險矩陣;
(i)初步的公私合營架構;
(j)利益相關者拓展計劃,以確保項目的社會可接受性。
(6)應私人當事方的請求,締約方可與私人當事方簽訂項目開發協議,該協議應概述私人當事方開展項目開發活動的條款。
(7)締約方與私人當事方之間的項目開發協議應規定——
(a)項目目標和項目開發協議;
(b)締約方和私人當事方協議項下的責任;
(c)補償原則規定——
(i)如果項目最終被授予私人當事方,則不予補償;
(ii)如果項目被授予另一個私人當事方,提交提案的私人當事方完成項目開發階段的費用應在財務結算時由該私人當事方支付;和
(iii)如項目在開發階段后沒有進展,則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
(d)締約方與私人當事方之間協調和溝通的方式;
(e)項目開發的時間表;
(f)協議終止的條件;
(g)締約方和私人當事方的法律或監管義務;
(h)與透明度和披露、問責制、保密性和利益衝突相關的政策。
(8)理事會應針對私人發起的提案,為項目開發協議制定標準化的合同文件。
(9)項目開發階段產生的所有文件應由締約方根據第42條規定的評估標準進行評估,理事會應在項目開發階段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交建議報告,以供批准。
(10)締約方可與理事會協調,聘請外部顧問審查私人當事方對私人發起的提案進行的研究,並提供獨立意見。
(11)根據締約方的建議,以及委員會在這方面可能徵詢的任何獨立審查結果或意見,委員會可作出以下決定——
(a)項目符合公共利益、公私合營適用性,項目可行性和可負擔性標準,並根據本法批准採購該項目;
(b)項目不符合公私合營適用性標準,並就項目實施的替代方法提供指導;或者
(c)項目不符合任何相關標準,應予放棄。
(12)如果委員會決定根據第(11)款(c)項放棄該項目,締約方可以選擇重組該項目,以滿足評估標準,並將項目重新提交委員會以重新確定。
(13)委員會應在收到第(9)款所指的報告后14天內,根據本部分作出決定。
(14)根據委員會的決定,締約方應公布用於評估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項目文件,但須遵守目前生效的任何適用的公私合營項目披露指南。

前言/序言
后疫情時代,全球經濟仍然籠罩在疫情的陰霾之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經濟潛力為中國投資者帶來了破局的希望。非洲國家是「一帶一路」倡議的重要合作夥伴,據世界銀行最新發布的報告預計,到2035年非洲地區總出口量將增加近29%,其中區域內出口將增長逾81%,對區域外國家出口將增長19%。基於非洲國家的經濟增長趨勢,譯者繼登上「非洲之巔」——出版《投資衣索比亞法律必讀》一書之後,又推開「非洲東大門」——出版《投資肯亞法律必讀》,助力中國投資者成為非洲這片投資藍海的弄潮兒。
肯亞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第三大經濟體,也是這一地區最多元、最發達的經濟體之一。肯亞東鄰索馬里,南接坦尚尼亞,西連烏干達,北與衣索比亞、南蘇丹交界,東南瀕臨印度洋,赤道橫穿東西,東非大裂谷縱貫南北,海岸線長536千米。它以優越的地理位置、相對完善的經濟基礎,發揮著向東非、中非輻射的重要作用。農業、服務業和工業是肯亞國民經濟的三大支柱,旅游業是僅次於農業的第二大外匯收入來源。
相關國際組織預測,肯亞將是后疫情時代非洲經濟復甦和增長最快的國家。以2020年為例,肯亞全年經濟實現正增長,增長率約為0 6%。肯亞注重基礎設施投入,具有較為發達的交通環境,截至2021年6月,肯亞航空提供45條國際航線,通達37個國家和地區。
世界銀行發布了《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對全球190個經濟體的營商環境進行了分析和排名,其中肯亞排名第56名。得益於良好的營商環境建設,中國投資者對於在肯亞投資抱有較大的熱情。2021年,我國與肯亞雙邊貿易額達69 62億美元,同比增長25 2%。其中,中方出口67 35億美元,同比增長24 5%;進口2 27億美元,同比增長50 5%。2021年,我國企業對肯亞直接投資達3 5億美元。中國企業對肯亞投資多集中在建築、房地產、製造業等領域。其中典型的投資項目有:中國武夷投資9600萬美元的內羅畢建築產業化基地,中國路橋投資約6 7億美元的內羅畢機場收費快速路項目等。
值得一提的是,肯亞數字經濟發展在非洲處於領先地位,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肯亞歡迎中國投資者參与未來數字經濟合作和數字化建設。
歷史與未來相擁、人類與自然共生的肯亞在中國投資者的智慧之火上澆上利益之油。肯亞的投資機遇就如馬賽馬拉大草原上的動物大遷徙一樣,只有有耐心又獵奇的投資者才能捕捉其中的機遇。中國投資者如何在肯亞迸發智慧之火?如何捕捉機會?本書或可從法律層面給出答案。
第一編介紹投資法規。《外國投資保護法》旨在保護經批准的外國投資及相關事項,明確了外國投資者許可證的申請條件,規定了引進外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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