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保護論 張金玲 978756534698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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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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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事權利保護論
ISBN:9787565346989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著編譯者:張金玲
頁數:23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9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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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其所著《古代法》一書中說:「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生逢偉大的時代,見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誕生,是人生一大幸事。《民法典》是權利保障法,它開啟了我國民事權利保護的嶄新一頁。拙著《民事權利保護論》是在我國《民法典》實施的背景下,回應公安實戰需求,採用民法解釋學、比較法學、案例研究等方法,闡釋民事權利價值內涵,探討民事權利解釋適用中的若干重要問題。其中,既運用民刑雙重視角對我國民事權利保護展開立法、司法實踐的研究,也對部分民刑交叉案件做出了刑法教義學上的粗淺探索。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學研究從此由立法論轉向解釋論。作為從事公安教育研究的民法教師,研究在公安機關工作中貫徹實施《民法典》時存在的問題,並嘗試提供妥當的理論見解和解決之道,是使命與職責。

作者簡介
張金玲,山東警察學院副教授,山東警察學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公安法治建設研究團隊成員,山東警察學院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學、刑法學。

目錄
第一篇 人格權論
第一章 人格權總論
第二章 人格權分論(一)
第一節 生命權的理論、立法與司法實踐
第二節 身體權的理論與立法保護
第三節 健康權的《民法典》保護與刑事規制
第三章 人格權分論(二)
第一節 姓名權、名稱權的民法保護與權利行使
第二節 肖像權的民事保護及其保護界限
第三節 名譽權與榮譽權的法律保護
第四節 隱私權的理論與法律保護
第五節 貞操權的理論與法律保護
第六節 個人信息權益的立法保護
第二篇 身份權論
第四章 身份權總論
第五章 身份權分論:配偶權
第一節 配偶權的成立
第二節 配偶權的財產權利義務
第三節 配偶權的人身權利義務
第四節 配偶權餘論:權利行使抑或敲詐勒索罪
第三篇 物權論
第六章 所有權的一般理論
第七章 遺失物所有權與遺失物警情處理
第八章 善意取得制度與涉案贓物處理
第一節 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利益衡量
第二節 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與涉案贓物處理
第三節 善意取得制度與物權無因性理論及無權處分合同效力
第九章 相鄰權、擔保物權與公安機關矛盾糾紛化解
第一節 相鄰權
第二節 擔保物權
第十章 佔有制度與侵占罪、盜竊罪的認定
第四篇 債權論
第十一章 侵權之債:侵權行為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侵權責任的三階層理論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數人侵權責任的認定
第三節 侵權責任方式與損害賠償
第十二章 特殊侵權行為與相關犯罪的民刑界分
第一節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第二節 高空拋墜物侵權責任
第三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四節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
第五節 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節 產品侵權責任
第十三章 特殊責任主體的侵權責任
第十四章 合同債權論
第一節 意思表示的基礎理論
第二節 民事脅迫與敲詐勒索罪的認定
第三節 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的界分
第四節 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與套路貸、非法經營等犯罪
第五節 房屋租賃糾紛、居住權糾紛與非法侵入住宅違法犯罪
第六節 代理權行使與相關違法犯罪問題(職務侵佔、詐騙、合同詐騙罪)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民事權利保護論》:
在司法實務中,債權人為了實現合法債權,對債務人進行脅迫進而取得債務人財物的,如何定性?例如,張三向李四借款50萬元,到期未還,李四採取脅迫手段逼迫對方歸還了所欠款項,李四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換言之,李四的行為屬於行使權利還是構成敲詐勒索罪?對這一問題的回應,國外刑法理論存在三種學說,分別是敲詐勒索罪說、脅迫罪說以及無罪說。敲詐勒索罪說主張,行為人採用脅迫手段,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因此成立敲詐勒索罪。脅迫罪說主張,刑法上財產犯罪的目的是保護民法上的權利。既然行為人享有合法的債權,就具有受領對方交付財物的權利,並沒有造成對方財產損害,因此不成立財產犯罪。但由於其使用了脅迫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遂成立脅迫罪。無罪說主張,行為人具有正當權利,即便採用脅迫手段來實現權利,也不應以犯罪論。我國司法實踐中採取無罪說。債權人為了實現合法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進行脅迫進而取得債務人財物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屬於正當權利行使行為。
不過,民法債權理論認為,債權發生的原因除了各種合同之債,還包括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侵權之債等。一方侵犯對方財產權或人身權造成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財產損害、精神損害。例如,產品責任的受害人基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向商家索賠,如果採取脅迫手段,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郭利案」的主人公消費維權的結果涉嫌敲詐勒索罪,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郭利的女兒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遭受嚴重損害,於是郭利向銷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賠,並向媒體曝光奶粉存在的問題及女兒食用后造成的危害後果。2009年6月,施恩公司與郭利達成和解協議,補償後者40萬元。協議履行后,郭利稱其家人對上述賠償不滿意,要求施恩公司再賠償誤工費、女兒醫療費等共計人民幣300萬元,否則將通過國內外媒體對該公司進行負面報道。郭利在對方報警后,被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刑。2017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郭利無罪。敲詐勒索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維權案中消費者遭受產品損害,具有向生產者索賠的合法權利。40萬元賠償協議履行后,施恩公司主動找到郭利進行再次賠償的意思表示,郭利再就賠償數額提出要求,沒有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郭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方面也不能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敲詐勒索違法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威脅、恐嚇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消費者選擇以媒體曝光方式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是其合法權利,屬於正當的消費維權。因此,郭利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如上所述,債權人如果為了實現合法債權,對債務人採取脅迫手段取得債務人財物的,不認定為敲詐勒索。在司法實踐中,配偶一方出軌,另一方抓姦后對第三者採取脅迫手段,要求第三者簽訂補償協議,該協議是否有效?行為人又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關鍵詞「通姦」「敲詐勒索」檢索,可以得到大量判處敲詐勒索罪的刑事司法判決文書。
案例一:「臨沂尹某某敲詐勒索案」。2017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發現妻子閔某與潘某人住臨沂市蘭山區格林豪泰賓館,遂召集其表弟蘇某、高某等人趕到該賓館。被告人尹某某用鐵鎚砸開門後進人房間,用手銬將潘某雙手銬住並押到賓館樓下。后被告人尹某某駕駛車輛將潘某帶至河邊拳打腳踢,並讓潘某寫下一張40萬元的借條。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以被害人與其妻子有不正當關係為由,脅迫被害人出具借條,數額特別巨大,因被害人報案而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敲詐勒索罪的罪名成立。判處被告人尹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二:「葛某某敲詐勒索案」。2017年,被告人葛某某的妻子畢某與人通姦離家出走,葛某某打算向被害人王某索要「尋找畢某的花費」。葛某某攜帶裝有匕首、繩子等的紙袋,來到王某住處。進入房間之後,葛某某用拳擊打王某頭面部、用馬扎毆打其頭部,並用匕首破壞了室內部分物品。除此以外,畢某當場拿走現金5000元;葛某某逼迫王某用手機網銀向其賬戶轉賬76000元,又讓王某在補償497900元的「證明」上簽字,要求王某限期10日內支付。王某報案,原萊蕪市公安局萊城分局立案偵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葛某某、畢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向他人索要財物,數額巨大,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葛某某、畢某3年(緩刑5年)和1年有期徒刑(緩刑1年)。
在這類刑事判決中,法院均認為,行為人以被害人與其妻子有不正當關係為由,脅迫被害人出具借條,數額較大的,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配偶一方出軌,另一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及判例所持觀點不一。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理論、司法實踐認為,通姦的配偶與第三者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對無過錯的配偶承擔侵權責任。德國、法國等國家則不支持無過錯的配偶要求第三者承擔侵權責任。中國大陸民法理論和民事司法實踐中多持否定觀點,但在判決說理中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有的民事法官認為,通姦被抓后出具的借條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做出的,並非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沒有法律效力,判決不支持無過錯配偶一方向第三者索賠。

前言/序言
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其所著《古代法》一書中說:「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生逢偉大的時代,見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誕生,是人生一大幸事。《民法典》是權利保障法,它開啟了我國民事權利保護的嶄新一頁。拙著《民事權利保護論》是在我國《民法典》實施的背景下,回應公安實戰需求,採用民法解釋學、比較法學、案例研究等方法,闡釋民事權利價值內涵,探討民事權利解釋適用中的若干重要問題。其中,既運用民刑雙重視角對我國民事權利保護展開立法、司法實踐的研究,也對部分民刑交叉案件做出了刑法教義學上的粗淺探索。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學研究從此由立法論轉向解釋論。作為從事公安教育研究的民法教師,研究在公安機關工作中貫徹實施《民法典》時存在的問題,並嘗試提供妥當的理論見解和解決之道,是使命與職責。
本書獻給我摯愛的家人,感謝他們給我和諧安寧的家庭氛圍,使我能夠沉下心來做點兒該做的事情;本書的出爐還應當感謝我的同事和學生,是他們給我信心,幫助我發現生活里或執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激發我深入思考的動力和不斷向前的勇氣。
時光悄然轉過了二十個春秋,總結這二十載的民法學習和研究,不揣淺陋,就教於同仁。願《民法典》所弘揚的平等自由、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在中華大地紮根、發芽!願公安民警在貫徹實施《民法典》的過程中,執法更加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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