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釋義與適用手冊 莫于川 哈書菊 9787521636246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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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釋義與適用手冊
ISBN:9787521636246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莫于川 哈書菊
頁數:34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9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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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凝聚三大特色,全面指導新法適用
?條文釋義 ?彙集規範 ?以案釋法
作者資深: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莫于川教授領銜編寫,深度參与立法諮詢工作。
逐條釋義:在逐條深入解讀2023年修訂后的《行政複議法》的同時,梳理相關規範依據,起到以法釋法效果,服務實踐工作,幫助廣大讀者把握法律意涵與精神。
指導實務:法條解讀與指導實務工作並重,分析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系統梳理相關法律規範的基礎上著重解決實務難點問題。

內容簡介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書由資深行政法專家聯合編寫,逐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進行精釋,內容突出實務,著重闡釋修法后的重點內容和實務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疑難問題,且在法條后附有相關規範與案例,是廣大實務工作人員及其他讀者學習、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不可或缺的實用手冊。

作者簡介
莫于川 重慶人,中共黨員,法學博士,曾插隊務農、參軍服役和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現任中國人民大學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志願服務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多個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黨政機關的法制顧問、立法專家或複議委員,多個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兼職教授或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是行政法、憲法和社會法。曾參加立法工作100餘項,發表學術論文300餘篇,出版專著教材30餘種,承擔科研課題30餘項,獲科研成果獎30餘項。
哈書菊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主要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行政法學、訴訟法學。兼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黑龍江省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專家成員、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專家等。出版專著4部,主編教材10餘種,發表科研論文40餘篇,主持參与省部級項目20餘項。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工作原則】
第四條【行政複議機關、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行政複議調解】
第六條【行政複議人員】
第七條【行政複議工作保障】
第八條【行政複議信息化建設】
第九條【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第二章行政複議申請
第一節行政複議範圍
第十一條【行政複議範圍的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行政複議範圍的排除】
第十三條【對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
第二節行政複議參加人
第十四條【申請人】
第十五條【代表人】
第十六條【第三人】
第十七條【代理人】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
第三節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條【一般申請期限】
第二十一條【最長申請期限】
第二十二條【申請方式】
第二十三條【複議前置】第四節行政複議管轄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部門管轄】
第二十六條【原級行政複議決定的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條【垂直領導行政機關等管轄】
第二十八條【司法行政部門的管轄】
第二十九條【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選擇】
第三章行政複議受理
第三十條【受理條件】
第三十一條【申請材料補正】
第三十二條【部分案件的複核處理】
第三十三條【駁回複議申請】
第三十四條【複議前置后的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對行政複議受理的監督】
第四章行政複議審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審理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七條【審理依據】
第三十八條【提級審理】
第三十九條【複議中止】
第四十條【恢複審理】
第四十一條【複議終止】
第四十二條【複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及其例外】
第二節行政複議證據
第四十三條【證據種類】
第四十四條【舉證責任】
第四十五條【調查取證】
第四十六條【被申請人收集和補充證據限制】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等查閱、複製權利】第三節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條【被申請人書面答覆】
第四十九條【聽取意見程序】
第五十條【聽證情形和人員組成】
第五十一條【聽證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二條【行政複議委員會組成和職責】
第四節簡易程序
第五十三條【簡易程序適用情形】
第五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具體要求】
第五十五條【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
第五節行政複議附帶審查
第五十六條【規範性文件審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行政行為依據審查處理】
第五十八條【附帶審查處理程序】
第五十九條【附帶審查處理結果】
第六十條【接受轉送機關的職責】
第五章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複議決定程序】
第六十二條【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六十三條【變更行政行為】
第六十四條【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責令重作行政行為】
第六十五條【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第六十六條【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第六十七條【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第六十八條【維持行政行為】
第六十九條【駁回複議請求】
第七十條【被申請人不提交書面答覆等情形的處理】
第七十一條【行政協議案件處理】
第七十二條【行政複議期間賠償請求的處理】
第七十三條【行政複議調解處理】
第七十四條【行政複議和解處理】
第七十五條【行政複議決定書】
第七十六條【行政複議意見書】
第七十七條【複議文書的履行及不履行的後果】
第七十八條【行政複議決定書、調解書的強制執行】
第七十九條【行政複議決定書公開和文書抄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行政複議機關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被申請人不書面答覆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有關文書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拒絕、阻撓調查取證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法事實材料移送】
第八十六條【職務違法犯罪線索移送】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受理申請不收費】
第八十八條【期間計算和文書送達】
第八十九條【適用範圍補充規定】
第九十條【施行日期】
附錄一:相關規定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2023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附錄二:相關文書樣式
行政複議申請書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
行政複議決定書後記

精彩書摘
第二十九條【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行政複議期間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理解與適用】
本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處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關係作出了規定。
通常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採取兩種救濟手段,一是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於二者具有選擇適用關係,實踐中就有可能造成兩種救濟途徑的衝突。因此,本條規定了如何處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關係的問題,對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著積極的作用,也便於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審判機關高效受理和審查案件。本條確立的主要原則是,相對人可以選擇適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時,司法程序不能介入;進入了司法程序,也就意味著對行政程序的放棄。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是行政複議程序正式啟動后,在法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內,行政複議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關於「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理解,本法第三十條對此作出了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由此可知,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如果在申請提出的五日內,沒有接到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也沒有被告知該複議申請不屬於該複議機關受理的複議事項,需再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申請人就有理由認為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關於行政複議期限,本法第六十二條也明確規定,適用一般程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期限為六十日(但因法律特殊規定或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批准,實際複議期限可能少於六十日,也可能多於六十日,但最多不能超過九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期限為三十日。如果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了該複議申請,在上述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是行政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已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複議的問題。行政相對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決定立案,意味著司法程序已經開始,對原告來說,表明其已經選擇了司法救濟的途徑,行政救濟程序便告終結,因此,不得再申請行政複議。
【相關規範】
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行政法規及文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2007年5月29日)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案例指引
王某等訴某省人民政府複議申請決定案
裁判要旨:根據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相關規定,對於同一主體,其他複議機關尚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且人民法院也未受理行政訴訟時,複議機關應當受理行為人的複議申請。由此可知,法院已經受理行為人提起的行政訴訟后,行為人就同一事實又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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