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註解與配套 (第六版) 中國法制出版社 978752163663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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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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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註解與配套 (第六版)
ISBN:9787521636635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書名:法律註解與配套叢書
頁數:256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9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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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eff 專業導引。圍繞主題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實用註解。對《安全生產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實務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專業解答。
配套規定。在《安全生產法》之後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於讀者查找、應用。

內容簡介
本書對《安全生產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了註解,根據實踐提煉了疑難問題並作出解答,並收錄了與《安全生產法》相關的配套規定。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1 如何理解本法的調整事項
2 如何理解本法與某些對安全事項有特殊性規定的法律之間的關係
第三條【工作方針】
3 如何準確理解「綜合治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
4 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有哪些要求
第五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主體責任】
5 實踐中如何針對不同的企業形式準確理解「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6 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主要包括哪些
7 勞動者使用衛生設施的權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
8 從業人員保障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有哪些
第七條【工會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9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具有哪些安全生產職責
10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具有哪些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協會組織職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中介機構】
11 對於安全生產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法律法規有何要求
12 生產經營單位能否因委託相關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而減免其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六條【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13 實踐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4 關於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國家有何規定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九條【獎勵】
15 獎勵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條件】
16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一條【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7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第二十三條【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18 本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具體指什麼
19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可以用於哪些開支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20 如何理解本條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1 對於礦山、金屬冶鍊、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具體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22 如何理解本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3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24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25 什麼是「重大危險源」
26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如何應對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六條【履職要求與履職保障】
27 本條第4款規定的「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一種審批程序嗎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
28 如何確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9 何為「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0 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31 如何理解「統一管理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從業人員」
32 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應當對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學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3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的範圍和內容應包括哪些人員和內容
第二十九條【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34 何為「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
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從業資格】
35 特種作業的範圍如何確定
36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37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落實「三同時」原則應符合哪些要求
第三十二條【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評價】
38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
39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包括哪些內容
40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應當達到何種要求
第三十四條【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
41 施工單位應當如何進行施工管理
42 施工單位對於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應承擔什麼責任
43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的驗收,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第三十五條【安全警示標誌】
44 我國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哪些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管理】
第三十七條【特殊特種設備的管理】
45 關於危險物品容器、運輸工具的生產許可制度,法律法規有何規定
46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具備哪些條件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十八條【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監管】
47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48 當事人在未取得劇毒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買賣、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第四十條【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備案】
49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50 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哪些文件、資料
51 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哪些安全職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風險管控制度和事故隱患治理制度】
52 何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3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54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條【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
55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第四十四條【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6 生產經營單位應如何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
第四十五條【勞動防護用品】
57生產經營單位可否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六條【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
58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主要應涉及哪些內容
59 對於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如何處理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經費保障】
60 生產經營單位可否讓從業人員承擔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協作】
61 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各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可以選擇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項目、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
62 生產經營單位可否因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約定而減輕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
第五十條【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事故搶救職責】
第五十一條【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節錄)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節錄)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節錄)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20年12月26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2019年2月17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14年7月29日)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9年7月11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2015年4月2日)
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
(2023年8月8日)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
(2020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22年12月15日)

精彩書摘
第五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註解
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責任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其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生產經營單位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工作的主要決策者和決定者,只有主要負責人真正做到全面負責,才能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作為分管領域的直接領導人員,應當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應用
5 實踐中如何針對不同的企業形式準確理解「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所不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於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實際控制人,通常指雖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也是企業實際控制人。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後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策權。具體而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主要負責人」:
(1)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例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那麼董事長是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人是主要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業,特別是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他不負責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通常是在異地。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團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並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託的副職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託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配套
《建築法》第44條;《煤炭法》第32條;《礦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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