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便知不當得利與權益 王洪泉 978750922430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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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一書便知不當得利與權益
ISBN:9787509224304
出版社:中國市場
著編譯者:王洪泉
頁數:316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9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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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書便知不當得利與權益》分不當得利和權益兩篇。上篇不當得利分別介紹了債的分類、不當得利的含義、不當得利的類型、不當得利的地能、不當得利入罪——荒誕的解讀、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不合邏輯、適用合同法還是不當得利法、請求權的競合與聚合、直接因果關係還是間接因果關係等9方面內容;下篇權益分別介紹了關於權利、關於利益、關於權利與利益的關係、關於權益、關於人格權與人格利益、關於法益等6方面內容。

目錄
上篇 不當得利
第一章 債的分類
第二章 不當得利的含義
一、法律規定
二、學者(作者)的表述
三、案例
四、分析
第三章 不當得剁的類型
一、不當得利類型的劃分
二、分析
第四章 不當得利的地位及功能
一、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
二、學者(作者)的評價
三、獨立性抑或輔助性
四、分析
第五章 不當得利罪:最荒誕的解讀
一、否定說
二、肯定說
三、許霆案的諸多觀點
四、「出罪」也是錯誤的
五、分析
第六章 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不合邏輯
一、兩種觀點
二、違法性說和權益歸屬說
三、受益型侵權行為
四、案例
五、分析
第七章 適用合同法還是不當得利法?
一、適用合同法的觀點
二、適用不當得利法的觀點
三、其他表述
四、案例
五、分析
第八章 請求權的競合與聚合
第九章 直接因果關係還是間接因果關係?
下篇 權益
第十章 關於權利
第十一章 關於利益
第十二章 關於權利與利益的關係
第十三章 關於權益
第十四章 關於人格權與人格利益
第十五章 關於法益
後記

精彩書摘
《一書便知不當得利與權益》:
(三)「損害判斷說」和「計算標準說」
傳統理論對何種侵權行為造成行為人受益,在所不問;學術界的爭議一般主要集中在行為人受益與受害人受損的關係上。行為人受益究竟是受害人受損的判斷標準還是受害人受損的計算標準呢?對此在學術界形成了兩種觀點:「損害判斷說」和「計算標準說」。「損害判斷說」是指行為人受益這一事實是侵權損害存在的客觀標準,原告無須單獨舉證證明損害的發生,換言之,行為人受益本身就意味著侵權損害,「受益」與「損害」有著嚴格的對應關係;「計算標準說」則是指僅僅根據行為人受益這一事實不足以判斷侵權損害的發生,原告仍須就侵權損害的存在單獨舉證,亦即行為人所受之利益只是在侵權損害無法直接依據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確定的情況下的一種替代計算方式。「計算標準說」被不少國家的立法所採用,如《荷蘭民法典》第6篇債法總則第104條、《德國著作權法》第97條第1款、《希臘著作權法》第65條第3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都採用了以行為人因侵權行為所獲之收入或利潤作為侵權損害計算標準的方式,此學說已被學術界廣泛接受。
(四)比較法上的受益型侵權行為
1804年《法國民法典》承襲羅馬法的衣缽,將不當得利視為準契約的一種類型,而未設立不當得利的概括條款,僅在「准契約」一節規定了「非債清償」的返還責任。《法國民法典》第1376條規定:「因錯誤或故意而受領不當受領之物者,對給付人負返還其物的義務。」第1377條規定:「因誤認自己對他人負有債務,而清償者,對債權人有請求返還的權利。」從條文來看,《法國民法典》上的不當得利僅限於非債清償,尚未成為獨立的制度,甚至連「不當得利」的正式表述也沒有形成,其體系零散雜亂,與受益型侵權行為緊密相關的侵害權益型不當得利更未囊括在內。《法國民法典》頒布后不久,法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就意識到缺乏不當得利概括條款的弊端,並試圖通過學說和判例來拓展不當得利法的適用範圍。起初,法國最高法院嘗試類推無因管理的規則來解釋不當得利案件,但將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兩種不同性質的債因混淆的做法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詬病。法國最高法院終於在1892年的Boudier案以衡平為依據,肯定了原告對間接接受利益的第三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不當得利制度創建上前進了一大步。法國民法由此正式確立了不當得利的一般原則。此後,學者們很快就發現,如果直接適用此原則,原告可因被告的侵害權益型不當得利之事實而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則侵權責任制度與不當得利制度的區分體系將有分崩析之虞。為此,以奧布瑞和饒為代表的法國學者提出,應當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一般原則加以限制,以避免其範圍過分擴大,遂創設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輔助性理論,認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只有在沒有侵權請求權或契約請求權時才能適用。至此,法國不當得利法終於找到其應有的位置。不過,總的來說從晚近法國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狀況來看,法國不當得利法始終處於欠發達狀態。受此限制,受益型侵權行為至今無法在法國不當得利法中找到存在的空間。
法國不當得利法的存在空間之所以受到擠壓,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說是因為法國民法採納了侵權責任放任主義立法模式。侵權責任放任主義,又可稱為非限定原則,是指在民法典中以侵權一般條款的方式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提供原則性保護,不限制侵權法保護利益範圍的立法模式。採用侵權責任放任主義體系的國家主要有法國、比利時、希臘、義大利等。侵權責任放任主義體系的特點是侵權法的適用範圍極其寬泛,包括了引起他人損害的任何行為,在客觀上只關心是否有過錯、損害和因果關係,由此將所有侵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獲益的行為都視為侵權行為,納入侵權法的調整範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作為侵權請求權輔助性措施,可見諸這些國家的法律,如《義大利民法典》第2042條,希臘則通過判例確立了這一原則。在那些不當得利請求受到懷疑的法域里有人熱衷於將損害概念擴張到不當得利。這些國家總是力圖適用侵權行為法的原則。為了使原告獲得侵權損害賠償救濟,這些國家在各類涉及行為人受益的案件中採用了多種技術,大大拓展了損害概念的範圍。在法國,只要滿足確定性、個人性、直接性和法定性四個要件,任何損害都是可予賠償的。在這四個要件中,確定性、直接性和法定性都是彈性很大的標準,法官們在適用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很大。通常他們也願意作出寬鬆的解釋,於是很多時候即便原告沒有實際損失也被視作遭受了侵權損害,而這些情形在其他國家往往被認為構成了不當得利。例如,在「使用喪失」一類的案件中,原告雖然沒有因物的使用喪失而額外支出費用,但仍被認為遭受了損害而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官們將這種損害稱為「精神上的損害」,並將之解釋為原告遭受了「不便」。此外,在那些僅僅涉及名義上侵權或者原告機會利益喪失的案件中,法官也毫不費力地確認了侵權損害的存在。而頗具啟發性的是,這些採取放任主義體系的國家都無一例外地將行為人受益這一因素作為考察損害的重要指標。在法國,對於受害人是否受到損害的問題,法官通常是用侵權構成的標準來進行判斷的,因為這一標準能使加害人受到懲罰。換言之,在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如果行為人因侵害行為的獲利超過被告的實際損失時,賠償的水平將被提高到相當於獲利數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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