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量非實際在台庫存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實際資訊。 印行年月:202403*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發展中的電商法-原理與實踐 ISBN:9787519787479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姚志偉 頁數:339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21453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書以電子商務行業法律問題為核心,突出理論結合實際、司法裁判結合行政監管的特點,重點解決電商領域實務中的具體問題與前沿問題。內容主要分為五大板塊:電子商務法總論問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合同問題;直播電商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廣告法問題。作者簡介 姚志偉,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后合作導師,兼職律師。兼任財政部彩票監管諮詢和評審專家,中國法學會網路與信息法研究會理事,華東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兼職研究員。在《人民日報》(理論版)《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環球法律評論》等刊物發表了相關學術論文三十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中國博士后基金等多項國家級、省部級課題。 在《中國市場監管報》《中國審判》《國際商報》等報紙雜誌、商務部官方網站,以及專業微信公眾號發表電子商務法相關實務文章三十余篇。在威科先行法律資料庫推出「姚看電商——《電子商務法》實務專欄」。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法、人工智慧法的研究和實務工作。目錄 第一編 電子商務法總論問題《電子商務法》適用範圍研究 以微信等信息網路方式溝通訂立買賣合同的管轄風險 線下交付是「信息網路」行為?——涉電商平台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研討 朋友圈發廣告,要進行電商主體公示嗎? 第二編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評釋 「通知-移除」規則在電商領域的新發展——以《涉電商平台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為中心的考察 《中美經貿協議》中的電商侵權條款解讀 首發解讀:最高院涉網知識產權批複徵求意見稿——《中美經貿協議》落地初分曉 從「匆匆那年」案看通知的效力 「多元」且「合理」:電商平台的必要措施 惡意獲取權利或進行權利登記與惡意通知的認定 錯誤通知中的「善」與「惡」 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反向行為保全研究 論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限制——以銷售者的利益保護為中心 網路服務提供者披露疑似侵權用戶身份信息問題研究 讓「知產」的歸「知產」,「食安」的歸「食安」 第三編 電子商務中的合同問題 「薅羊毛」是「錯誤」嗎?——電子商務零售交易中商家標價錯誤行為的救濟 商家標錯低價后如何自救?——《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下的司法觀察 裁判風向:商品無中文標籤案件中懲罰性賠償規則的適用 電商難題:絕對化用語廣告與欺詐的認定——行政與司法的實踐分析(上篇) 電商難題:絕對化用語廣告與欺詐的認定——行政與司法的實踐分析(下篇) 電商難題:網店店堂告示的效力——司法裁判的類型化分析 最高法審理涉疫案件指導意見解讀:未成年人直播打賞問題 第四編 直播電商法律問題 從「老羅直播」看「網紅帶貨」中的法律問題 公職人員「直播帶貨」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 慎用《廣告法》監管「直播帶貨」 《網路直播營銷行為規範》解讀之一:MCN機構的規範經營 對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電商直播指導意見的解讀之一 對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電商直播指導意見的解讀之二 網紅經紀協議的司法實證分析(一):能否強制要求藝人繼續履約? 網紅經紀協議的司法實證分析(二):法院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考量因素 網紅經紀協議的司法實證分析(三):MCN機構與藝人「分手」,「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效? 第五編 電子商務中的廣告法問題 主播發布虛假廣告,需要「假一賠三」嗎? 正品商家非授權使用「網紅推薦」的合法性探討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