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量非實際在台庫存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實際資訊。 印行年月:202401*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實務問答與案例評注 ISBN:9787521633238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李俊曄 王繼玉 叢書名:審判實務問答系列 頁數:38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18456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為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以及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本書聚焦該司法解釋,從審判實務出發,以「問答+案例」的創新體例對條文進行解讀。 此外,在傳統以條文為目錄 檢索方式的基礎上,還設置了以問答和案例為主體的檢索方式,三個維度的檢索方式使得本書既是一本關於司法解釋條文的釋義圖書,也是一本關於合同法律問題的問答圖書,又是一本理解新規則的案例圖書。作者簡介 李俊曄,男,1983年生人。中國人民大學歷史掌、法學雙掌士,民商法學碩士,民商法掌博士。現在北京法院工作,先後從事民事審判、審判管理。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博士后,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理事、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兼職碩士生導師。入選北京市「國家治理青年人才」 「百名法學英才」等培養計劃。曾榮獲「北京市民事審判業務標兵」 (第三屆第一名)、 「北京市職工高級職業技術能手」、 「北京市法院先進法官」等榮譽稱號。被北京市委、市政府授予第八批「北京市優秀青年人才」榮譽稱號並受到市委書記接見。 專著《不動產財產權利價值論》作為「十三五」國家重點出版物出版規劃項目,入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法律科學文庫」,獲得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7年「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青年優秀研究成果獎」(年度唯一獲獎專著)、第二屆「首都法學優秀成果獎」、北京市社會科學理論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專著《暴風眼中的法庭:司法公共關係之媒體素養與輿論引導》《建設工程裁判規範指引》。譯著【美】霍姆斯《法律的道路》。榮獲「全國法院學術討論會三十年司法理論研究突出貢獻獎」 「北京法院學術討論會工作三十周年論文寫作突出貢獻獎」。學術論文4度獲得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一等獎、北京市特等獎。案例分析獲得「促公正·法官夢」第三屆全國青年法官優秀案例評選活動特等獎。目錄 一、一般規定第一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規則】 第二條 【交易習慣的認定】 二、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 【合同成立與合同內容】 第四條 【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 第五條 【合同訂立中的第三人責任】 第六條 【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七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八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格式條款的認定】 第十條 【格式條款訂入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條 【缺乏判斷能力的認定】 第十二條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條 【備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等的效力認定】 第十四條 【多份合同的效力認定】 第十五條 【名實不符與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但書的適用】 第十七條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的適用】 第十八條 【不適用《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的情形】 第十九條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條 【越權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條 【職務代理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條 【印章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五條 【價款返還及其利息計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救濟】 第二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第二十八條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第二十九條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十條 【第三人代為清償規則的適用】 第三十一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 第三十二條 【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條 【怠於行使權利影響到期債權實現的認定】 第三十四條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第三十六條 【代位權訴訟與仲裁協議】 第三十七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相對人的訴訟地位及合併審理】 第三十八條 【起訴債務人後又提起代位權訴訟】 第三十九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起訴相對人】 第四十條 【代位權不成立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分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債權人撒銷權訴訟中明顯不合理低價或者高價的認定】 第四十三條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為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撇銷權訴訟的當事人、管轄和合併審理】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範圍及「必要費用」的認定】 第四十六條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四十七條 【債權債務轉讓糾紛的訴訟第三人】 第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通知】 第四十九條 【表見讓與、債務人確認債權存在】 第五十條 【債權的多重轉讓】 第五十一條 【債務加入人的追償權及其他權利】 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商解除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 【通知解除合同的審查】 第五十四條 【撤訴后再次起訴解除時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 第五十五條 【抵銷權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 【抵銷參照適用抵充規則】 第五十七條 【侵權行為人不得主張抵銷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已過訴訟時效債權的抵銷】 八、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合同終止的時間】 第六十條 【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 第六十一條 【持續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賠償】 第六十二條 【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時的賠償】 第六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 【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方式和舉證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約金的司法酌減】 第六十六條 【違約金調整的釋明與改判】 第六十七條 【定金規則】 第六十八條 【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 九、附則 第六十九條 【司法解釋生效時間】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