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二 江必新 何東寧 9787521638172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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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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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二
ISBN:9787521638172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江必新 何東寧
頁數:61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1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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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基本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個版塊:【指導性案例】書中所選案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為主。【裁判規則】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形成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較大的參考、規範作用。【規則理解】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拓展適用】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全面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本書主要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編寫,尤其是合同編司法解釋,並根據最新司法實踐,更新相應案例和裁判規則。

作者簡介

何東寧,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2012年8月至今任現職。 與人合著有:《民商審判疑難問題解析與典型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勞動爭議卷)、(房地產卷)、(侵權賠償卷一)、(侵權賠償卷二)、(民事訴訟卷)(上下冊)、《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問題裁判標準》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多篇。

目錄

第一章 合同訂立
規則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正確區分)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屬於要約邀請
規則2:(簽章行為與合同成立)當事人的蓋章與簽字一樣可以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規則3:(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限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無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的行為,對方當事人亦未遭受損失應認定未發生締約過失
規則4:(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供一方應當承擔合同約定不明的責任
規則5:(締約過失責任的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因撤銷公告后造成競買人在締約階段發生信賴利益損失的,應對競買人的實際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07l
規則6:(格式合同效力的確定)格式合同的條款只有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時,才能被宣告無效
第二章 合同效力
規則7:(簽章行為與合同效力)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的簽字、蓋章,具有使合同相對人了解交易對方的身份狀況,從而確信合同當事人的作用
規則8:(合同欺詐的認定)當事人所持合同文本內容不同,一方主張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詐的情形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規則9:(合同撤銷權)當事人未在撤銷權行使期限內申請撤銷合同,而以對方當事人欺詐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予支持
規則10:(債權人撤銷權與第三人侵害債權)債務人惡意低價與他人置換股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539條行使撤銷權
規則11:(第三人侵害債權)第三人侵害債權人債權,且債權人權利救濟途徑窮盡時,第三人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規則12:(合同欺詐與可撤銷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轉讓方法定代表人虛構身份採取欺詐手段騙取受讓方的信任,使受讓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系可撤銷合同
規則13:(備案合同)備案合同未變更或取代合同的約定條款,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構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規則14:(惡意串通合同)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給關聯公司屬惡意串通的無效合同,因此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原財產所有人
第三章 合同解釋
規則15:(文義解釋)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文義解釋
規則16:(目的解釋)對合同約定不明條款進行目的解釋,應按照與合同無利害關係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當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進行
規則17:(合同解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對合同詞語的理解產生分歧的,應對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作
出判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解釋
第四章 合同變更與轉讓
規則18:(合同變更的認定)一方當事人在蓋章時對部分協議條款進行修改,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
規則19:(債權轉讓通知)債權轉讓雙方在公開廣泛發行的報紙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應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轉讓
的事實告知債務人及擔保人
規則20:(債權的讓與)債權人轉讓權利未通知債務人的,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問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規則21:(債權轉讓后的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即喪失向債務人主張該權利的資格
規則22:(債務轉讓)債權人對債務轉移承諾書未予接受,亦未在債務轉移協議書上籤章的,應認定債權人未同意債務轉讓
規則23:(孳息的變動)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取得孳息的權利隨著主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第五章 訴訟時效、管轄
規則24:(訴訟時效)商業秘密權利人在收到檢察建議前並不知曉權利被侵犯,此後對泄露商業秘密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其訴訟時效從商業秘密權利人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算
規則25:(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規則26:(合同撤銷權的訴訟時效)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協議,已經超出時效的。依法不予保護
規則27:(抵銷權的訴訟時效)主動債權于訴訟時效屆滿之前已經適於與被動債權抵銷的,即便其後時效屆滿,也可以行使抵銷權
規則28:因不可抗力致使當事人在法定訴訟時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屬《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規則29:(違約金的訴訟時效)約定按日累計的違約金屬於一個整體的合同權利,不能按違約時間分別計算訴訟時效
規則30:(補充協議與約定管轄)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雖然又在其他地方簽訂補充協議,但未修改原約定管轄條款,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條款仍具有約束力
規則31:(轉讓合同與協議管轄)多次轉讓的債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未重新約定管轄法院,亦未排除之前合同對管轄權的約定,可以認定之前合同中解決糾紛的約定繼續有效
第六章 其他
規則32:(代位權)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與次債務人簽訂協議延長履行債務期限,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於怠於行使到期債權
規則33:(代位權的行使)代位權訴訟執行因相對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債權人可以就未實際獲得清償的債權另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規則34:(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適用法律的選擇規則)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在協議選擇適用法律時,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對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順序作出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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