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量非實際在台庫存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實際資訊。 印行年月:202401*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民法典總則編適用一本通 ISBN:9787510939976 出版社:人民法院 著編譯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頁數:60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13625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書以民法典總則編主體法律條文為主線,在此基礎上,全面收錄、精心選取與每個主體法條密切相關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指導案例、公報案例等權威案例,通過「以法析法」「以案釋法」等方式將民事法律規範系統、全面、生動地展現在廣大讀者面前,為法官、律師等司法工作者及法律教學、社會普法等大眾讀者提供了全面、準確、實用的法律實踐指引和學習參考指引。目錄 第一章 基本規定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範圍、調整對象】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條 【平等原則】 第五條 【自願原則】 第六條 【公平原則】 第七條 【誠信原則】 第八條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 【綠色原則】 第十條 【民法的法源】 第十一條 【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第十二條 【效力範圍】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 【法定成年年齡】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與恢復】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相互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 【監護人爭議】 第三十二條 【公職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職責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七條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人依法繼續承擔費用】 第三十八條 【恢復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終止】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職責】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 【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關係】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時間】 第四十九條 【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 【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係】 第五十二條 【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子女收養關係】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承擔】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