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溝通之維 馬克.范.胡克 9787519759810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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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法律的溝通之維
ISBN:9787519759810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馬克.范.胡克
頁數:365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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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1980年代以來,哈貝馬斯先後將其溝通行動理論運用於倫理學、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等領域,提出了以其商談理論為核心的實踐哲學理論體系。比利時法學家馬克 范 胡克(Mark Van Hoecke)《法律的溝通之維》一書是哈貝馬斯法律商談理論在法律哲學領域的更具體運用,論述了法律的定義、特徵、功能、法律系統的概念、法律方法論、法律的合法化等問題。

作者簡介
馬克 范 胡克Mark Van Hoecke,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現任倫敦瑪麗女王大學(QMUL)比較法教授、比利時歐洲法律理論研究院院長。曾任比利時布魯塞爾天主教大學(現魯汶大學布魯塞爾校區)法理學教授(1982-2007)、校長(2002-2007),比利時根特大學”法律理論與比較法”全職研究教授(2008-2014)和國際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協會比利時分會主席等職。除了本書外,還著有《法官的意識形態》(Mens-enmaatschappijbeeld van de rechter)、《法官解釋的自由》(Deinterpretatievrijheid van de rechter)、《何為法律理論 》(What is Legal Theory )、《一般法律原則》(Algemene rechtsbeginselen,Antwerp)和《法律導論》(Inleiding tot het Recht)等。
本書譯者
孫國東,湖北隨州人,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兼任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價值建構研究項目主任。曾任鄧正來先生(復旦高研院創院院長)學術助理、美國聖路易斯大學哲學系訪問學者等職。先後就讀于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武漢大學法學院和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獲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法哲學和社會政治理論。目前,以已系統闡發的”作為轉型法哲學的公共法哲學”理論模式和正在闡發的”民主社會學”理論模式為代表,主要致力於中國現代法哲學和政治哲學原理的介入性學理分析和實體性理論建構。著有《公共法哲學:轉型中國的法治與正義》(2018)、《合法律性與合道德性之間:哈貝馬斯商談合法化理論研究》(2012、2020)和《想像另一種法治: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研究》(2023),另出版合著、譯著和中英文編著8部(編著《文化提升國家質量:中國發展的使命》獲得國家外譯項目資助出版了英文版)。

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一個關於法律的故事
第二節 一種溝通取徑的法律觀
第二章 定義”法律”
第一節 如何下一個定義?
第二節 如何勘定我們(將)稱為法律的經驗事實的邊界?
第三章 法律的(可能)特徵
第一節 人的行為、人的互動與法律
第二節 作為一套規範的法律
第三節 作為制度化的規範性體系的法律
第四節 法律與國家
第五節 法律與強制
第六節 法律的自治性
第七節 法律系統的閉合性和整全性
第八節 法律與文化
第九節 法律與正義
第四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節 建構社會
第二節 便利個體生活
第五章 法律規範的概念
第一節 作為人之行動理由的規範
第二節 規範發出者與規範接收者
第三節 規範的內在方面與外在方面
第四節 規範的結構
第五節 “權利”的概念
第六章 法律系統的概念
第一節 “基本規範”,抑或”承認規則”作為法律系統的閉合規則 ?
第二節 法律系統的結構
第三節 形式與實質:法律系統的結構與民主觀念
第七章 法律方法論
第一節 法律思維的性質
第二節 法律與語言
第三節 立法方法論
第四節 制定法的解釋
第五節 法律原則與解釋
第六節 法官的作用
第七節 法律學說的作用
第八章 法律的合法化
第一節 法律合法化的重要性
第二節 合法化的諸層次
第三節 合法化的類型
第九章 結 論
第一節 論證理論
第二節 民主理論
索 引
附錄1
附錄2
修訂譯本後記
收起全部

前言/序言
前 言
這是一本關涉法律的所有主要理論面向的書;在適當的時候,本書採用了一種跨學科的取徑(approach),並在這個意義上提供了某種法律理論的總體概覽。但它並不是一種描述性的概覽,而是其中心論題旨在凸顯服務於法律的溝通(communication)與法律中的溝通之重要性的概覽。法律為人的互動和溝通提供了某種框架。並且,法律基於溝通產生並發展起來——無論是由悠久的傳統所創造的習慣法,還是準備某個法案的議會辯論,遵循先例或改變先例的司法裁決,抑或為法律的未來司法變革和成文變革奠定基礎的學術爭論,莫不如此。進言之,在多元主義的社會中,法律人乃至政要、大眾傳媒和普羅大眾均會參與其中的廣泛溝通(特別是當涉及重要的道德或政治論爭時),是法律合法化的主要基礎。通過持久開放且自由的溝通達致關於價值觀的某種共識,已日益成為”客觀真理”的替代物,而這種”客觀真理”此前是由主導意識形態或宗教提供的。
本書的部分內容是早在1979年即寫就的草稿,其他部分是最近幾年完成的。某些部分或多或少地利用了我早期出版的著作(儘管大部分沒有用英語出版),但大部分文本都未曾面世。本書較早的諸版本,曾用於我自1992年以來在布魯塞爾歐洲法律理論研究院(European Academy of Legal Theory in Brussels),為研修法學理論研究生課程的學生所開設的法理學講義。與這些學生的討論,極大地幫助我進一步發展了我的思想,並提升了這一最終版本,包括其措辭——母語為英語的幾個學生,相繼對此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但我寧願總體上感謝所有這些學生,因為只提及一些名字對其他人來說可能是不公正的。同樣的感謝,亦要送給我所有的同仁——多年來,我與他們一起討論,並且/或者從他們的著作中獲益良多,不過他們大都可以在本書的某個角落找到自己的名字。最後,我想特別感謝弗朗索瓦 奧斯特,他對我倒數第二個版本的手稿給予了有益的評論;並且,自1979年在瑞士巴塞爾舉行的國際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協會世界大會(IVR World Congress)第一次相遇以來,主要在我們歐洲法律理論研究院的框架內,我們倆無論在學術上還是在組織上,都進行了長期而又完美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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