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 江必新 何東寧 978752163812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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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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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
ISBN:9787521638127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江必新 何東寧
頁數:26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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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基本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個版塊:【典型案例】書中所選案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為主。【裁判規則】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形成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較大的參考、規範作用。【規則理解】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拓展適用】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全面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本次修訂根據最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司法解釋修訂,並更新了部分公報案例和指導案例。

作者簡介

何東寧,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2012年8月至今任現職。 與人合著有:《民商審判疑難問題解析與典型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勞動爭議卷)、(房地產卷)、(侵權賠償卷一)、(侵權賠償卷二)、(民事訴訟卷)(上下冊)、《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問題裁判標準》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多篇。

目錄

第一章 婚約聘禮
規則1:給付與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為前提條件,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第二章 監護
規則2: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關係等綜合
因素確定
第三章 撫養
規則3: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需明確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後的
夫妻共同財產權
規則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夫妻雙方對子女均有
撫養教育的義務
第四章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
規則5: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獲得的物質獎勵,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規則6:夫妻雙方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登記註冊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
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規則7:婚姻當事人以離婚為前提對財產的處理,因婚姻關係未解除,已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
共同財產
第五章 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協議
規則8: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按照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可優先保護事實物
權人,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第六章 離婚財產分割
規則9: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
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第七章 夫妻共同債務
規則10:涉及內部財產關係的糾紛時,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負有證明該項債務確為
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規則11:夫妻一方具有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並不必然免
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第八章 贍養
規則12:子女對父母贈與的房屋行使物權,將損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章 被撫養人
規則13:「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撫養,但因為死亡事故發生,死者尚
未撫養的子女
第十章 事實婚姻關係配偶的繼承權
規則14: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第十一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繼承權
規則15: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該受孕子女無論與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無血緣關係,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享有繼承權
第十二章 繼子女的繼承權
規則16:已解除關係的繼子女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情形為由,主張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第十三章 遺產的處理
規則17:被繼承人與妻(夫)再婚後共同生活,妻(夫)沒有收入來源,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
規則18: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處理
第十四章 遺囑執行人
規則19: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沒有明確其執行遺囑所得報酬的情況下。與繼承人就執行遺囑相關事項自願簽訂代理協議
並收取遺囑執行費的。應認定該代理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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