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房地產卷 江必新 何東寧 978752163815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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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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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房地產卷
ISBN:9787521638158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江必新 何東寧
頁數:47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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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基本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個版塊:【指導性案例】書中所選案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為主。【裁判規則】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形成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較大的參考、規範作用。【規則理解】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拓展適用】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全面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本次根據最新的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涉及房地產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並更新了部分公報案例和指導案例。

作者簡介

何東寧,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2012年8月至今任現職。 與人合著有:《民商審判疑難問題解析與典型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勞動爭議卷)、(房地產卷)、(侵權賠償卷一)、(侵權賠償卷二)、(民事訴訟卷)(上下冊)、《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問題裁判標準》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多篇。

目錄

第一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規則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解除,受讓方已承擔違約責任后,可以請求重新受讓土地或請求依法退還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規則2:國家某些政策可能導致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影響到相關合同能否實際履行以及是否解除,但不影響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規則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部分無效,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二章 房地產合作開發
規則4:房地產合作開發中,因優化設計而新增的面積,當事人對此無約定的適用公平原則確定各自比例
規則5:當事人簽訂房地產合作投資開發合同時無房地產開發資質,但事後對所存在缺陷予以彌補,所簽合作投資開發房地產合同應為有效
規則6:項目合作協議中未對分階段分利作出約定,一方當事人主張以現階段盈利分配合作利潤缺乏合同依據
第三章 房地產轉讓
規則7: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納稅義務人以外的人承擔轉讓土地使用權稅費的,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規則8:受讓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受讓的房地產屬於國有資產,且未依法進行報批和評估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不當的低價受讓該房地產的,不屬於善意受讓人
第四章 土地徵收
規則9:當事人約定改變經政府批准的征地用途,違反《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國有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改變徵地用途條款應認定無效
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規則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對工程造價、材料價格等有爭議,基於有明確約定且經價格鑒定機構鑒定,經法院質證,如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沒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證據和反駁理由的,應認定該鑒定意見具有證明力
規則11:不能以當事人選擇適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為據,簡單推定發包人認可以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為確定工程款數額的依據
第六章 建設工程備案合同
規則12: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文本而非以存檔合同文本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規則13:在當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應參照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第七章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規則14: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收取了買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項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價款需優先受償為由,拒絕按合同約定向房屋買受人交悄癆屋
規則15:建設工程施工中形成的債權可以轉讓,受讓人在有效期內可以行使對該建築的優先受償權
規則16:發包人以承包人起訴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超過除斥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章 商品房預售合同
規則17:交付房屋改變的建築事項,無論是否經過行政機關審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築規範,均屬另一法律關係,不能成為認定開發商不違約或者免除違約責任的理由
第九章 分割商鋪買賣
規則18: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第十章 房屋買賣
規則19:房屋代管人在未徵得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出賣他人房產,侵害了他人房屋所有權
規則20:當事人沒有訂立書面房屋買賣協議,確認房屋買賣關係是否存在,應結合實際履行情況綜合考量
規則21:買方通過正當途徑獲取房源信息的,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不屬「跳單」違約行為
第十一章 房屋買賣的瑕疵責任
規則22:房屋買受人因房屋存在質量缺陷向出賣人主張修復等民事責任的,應予以支持
規則23:房屋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的,可適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返還房款
第十二章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
規則24:對實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權人所進行的補償,不僅僅包括金錢給付,而且包括在特定身份關係下的居住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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