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正茂全集.9.法律戰卷 倪正茂 9787507767230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圖書均為代購,正常情形下,訂後約兩周可抵台。
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學苑
NT$1,781
商品編號:
供貨狀況: 尚有庫存

此商品參與的優惠活動

加入最愛
商品介紹
*數量非實際在台庫存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實際資訊。
印行年月:202311*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倪正茂全集.9.法律戰卷
ISBN:9787507767230
出版社:學苑
著編譯者:倪正茂
頁數:46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2190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一、本卷收入了倪正茂教授主編、主撰的我國第一部論述法律戰基本理論的著作一部,以及與他人合著圖書倪正茂教授個人撰寫部分。
二、收入著作的版本信息,均在篇首「題記」下以註釋的方式做了說明。
三、本卷在編校時主要遵從下列原則:
1 篇章節名:一般採用原標題。
2 書稿排序:與人合著圖書個人撰寫部分排于專著之後,收入本卷的章節遵從原書,不再重新排序。
3 原書註釋:為方便讀者閱讀,原書的註釋統一改為腳註,並在每頁重新編碼。註釋格式原則上遵照原文,按該書要求略做改動。原書引用的文獻,因當時出版規範與現行的不一致,在現有資料的基礎上,對相應註釋做了大限度的補充。
4 原書引用文獻的外國人名譯法:引用版本較早的圖書,外國人名譯法與今日通行譯法有差別的,如果遵從原文會使讀者產生誤解,按今日通行譯法直接改正。
5 法律、法規:原書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規現今或修訂,或廢止,為避免讀者發生版本混淆,以括注方式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版本在書中di一次出現時進行說明。
6 國家機構:原書中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國家機構現今發生變化的,以註釋方式加以說明。
7 原書中出現的相關人物的生卒時間情況有更新的,直接修訂。
8 數字表達原則上遵照原文,盡量做到局部統一。
9 原書的明顯錯訛、缺漏,在徵得作者同意的前提下加以修訂。
10 原書的編排體例按該書要求略做改動。

作者簡介
倪正茂,男,1940年5月出生,浙江省蒼南縣金鄉鎮人,九三學社社員。上海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長。哥倫比亞大學、北海道大學、名古屋大學、九州大學、香港城市理工大學、澳門大學、台灣大學客座教授、訪問學者。中國法制史學會、中國科技法學會、中國法理學會、中國邏輯與語言研究學會常務理事、理事,上海市法哲學研究會、生命法學研究會會長、南京軍區法律戰專家諮詢組成員。已發表《隋律研究》《科技法學導論》《法哲學經緯》《生命法學探析》《法律戰導論》《比較法學探析》《激勵法學探析》《蘇聯國家與法的歷史》《中華法苑四千年》等專著、合著、譯著44部,論文、文章500餘篇。曾五次獲得國家級著作獎,十余次獲得省市級著作獎。十四次應邀赴日本、美國、韓國、蘇聯、比利時及我國港、澳、台的大學訪問;六次主持法學國際會議。1984年加入九三學社,1987年起任九三學社中央委員,九三學社中央社會與法制委員會主任、上海市政協常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人大代表。曾獲「中央電視台東方之子」「三聯生活周刊(北京)2003年度人物」「中國法學名家」「上海市首屆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等榮譽稱號。

目錄
目 錄 法律戰導論 法律戰導論 《法律戰導論》題記 002 序 言 003 第一章 法律戰概念論 012 第二章 法律戰要素論 069 第三章 法律戰分類論 130 第四章 法律戰原則論 194 第五章 法律戰過程論 227 第六章 法律戰系統論 279 第七章 法律戰規律論 342 后 記 388 國際規則:入世后的中國法律對策(節選) 《國際規則:入世后的中國法律對策》題記 390 導 言 391 第一章 齊頭並進——經濟全球化與法制化 393 第二章 執掌牛耳——中國「入世」與政府職責 402 第三章 入鄉問俗——了解與把握WTO的法律性原則與運行機制 409 第四章 一視同仁——最惠國待遇原則 423 第十七章 笑迎「上帝」——「入世」與我國對外服務業的發展 435 第十八章 濤頭弄潮——「入世」與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 445

精彩書摘
《倪正茂全集 法律戰卷》:
(一)環境性要素概述
戰爭的環境性要素包括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就法律戰來談,與自然環境關係不大,而與社會環境卻息息相關。戰爭的社會環境有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民族環境、語言環境等之分,它們統統會在「戰場」這一綜合體上表現出來。所以,我們論述法律戰的環境性要素時,以分析戰場與法律戰的關係為限。法律戰過程往往存在著複雜的環境,我們要利用既存的環境性因素,同時還鬚根據我方的需要創造相關的環境條件。
環境性要素在法律戰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由於法律戰貫穿于戰爭的預備、發起、進行直至結束、戰後安排等各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各自所存在的環境,這些環境互有關聯同時也相互區別。研究法律戰的環境性要素,就是要研究各種情況下的戰場,並加以選擇和利用,保證法律戰的順利開展,達成預期的效果。
法律戰戰場是指進行法律戰、評判戰爭正義性以及評判武力戰中各種事件的合法性、戰後判定權益劃分等的場所,該場所包括聯合國戰場、交戰國戰場以及非交戰國戰場。
戰爭是政治的繼續,是國家間、民族間、政治集團間和階級間的矛盾發展的最高形式。作為戰爭組成部分的法律戰同樣如此。與戰爭相關的法律對國家的權利義務,對國家的利益進行了權衡,並做出了法律上強制性的規範和約定。戰爭開始與否,要達到什麼目的,戰爭的早與遲,戰爭付出與獲取的比率等這些因素,都受法律規範的原則框架制約,都必須符合法律的導向。法律戰就是要運用法律武器在一定條件下配合武力戰為己方謀取最大的利益。這個「一定條件」就包括了法律戰戰場。
『法律戰戰場有其鮮明的強綜合性特點。強綜合性即法律戰戰場是一個綜合了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因素而以法律作為主線的一定空間條件的總和。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戰戰場的綜合性要比武力戰戰場強得多。在法律戰戰場中,要考慮到各個方面的因素及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對法律戰的影響。正因為這個特點,法律戰常常結合心理戰、輿論戰或其他形式的戰法來進行。也因為這個特點,法律戰參与者尤其是法律戰團隊不僅要精通法律武器,而且要對國際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有所了解,有所分析,有所研究,使自己的法律戰行動不致顧此失彼,而要綜合運用戰場的各種有利條件達到勝利的目的。
(二)法律戰的聯合國戰場
聯合國是國際交往的大平台,是國際鬥爭的大舞台,也是法律戰的大戰場。當今世界,由於聯合國會員國數量大增,一旦發生武力戰,它就必定成為法律戰的最重要戰場。這一戰場應予關注的主要是:聯合國體制、集體安全體制、安理會對使用武力合法性的判斷機制等方面。
「二戰」后成立的聯合國是為「免除後世再遭當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指兩次世界大戰)」而建立的。《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把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列為其首要宗旨,其第1條規定:「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併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並消除和平面臨的威脅,制止侵略或其他破壞和平的行為;以和平方式並依照國際法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的爭端或情勢。」《憲章》強調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權威性,規定只有安理會有權採取包括軍事手段在內的一切必要強制措施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且強調只有所有非軍事手段被證明無效時才可訴諸武力。該體制經過數十年尤其是冷戰後的實踐,證明是有效並應得到尊重的。
聯合國集體安全體制明確規定聯合國安理會對維持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寧負主要責任;安理會設5個常任理事國(中、俄、美、英、法)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1965年前是6個非常任理事國)。
安理會每個理事國有一票表決權。程序問題,由15個理事國中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非程序問題,以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決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國的反對票都可否決決議。但是常任理事國不參加投票或者棄權,不構成否決。這就是眾所周知的大國否決權。
程序問題有:通過或修改安理會的議事規則;確定推選安理會主席的方法;組織安理會機構活動;設立其執行職能所必需的機構;邀請在安理會中沒有代表的會員國在對該國利益有特別關係時參加安理會的討論;邀請在安理會正在審議的爭端中為當事國的任何國家參加關於該爭端的討論等等。
非程序事項有:其一,調查足以引起國際爭端的情勢,斷定對和平構成威脅的客觀事實是否存在;並促請當事國遵行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其二,制止破壞和平事件的發生和控制事態的發展,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對和平構成的威脅,如局部或全部停止經濟關係,斷絕鐵路、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往來,斷絕外交關係,採取會員國海、陸、空軍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行動;擬訂軍備管制方案,在戰略性地區行使聯合國託管職能。其三,選舉國際法院法官;為執行國際法院判決,決定應採取的措施;向大會建議推薦新會員國,中止會員國權利或開除會員國;向大會推薦聯合國秘書長。

前言/序言
今天是我的七十八歲生日。剩下的時間不會很多了,於是動了凡心,將前此發表的文字彙編成集,一併出版。
我大致是從1980年前後(也就是四十歲前後)開始發表文字的。此前,自覺在大學期間所學無幾,故而花了近二十年的時間自學法學、哲學、文學、史學和外語。詎料1981年發表第一篇法學論文《論法律的起源》,即引起法學界的熱議,竟至法學院校、研究機構多有分成了臧否兩派,紛爭熱烈。原因是傳統的觀點認為法律起源於奴隸社會,而我認為法律起源於從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的過渡時期。儘管否我者認為我的觀點「離經叛道」,在後來的「精神污染」運動中,我甚至被領導點了名,但我的觀點最終卻成了法史學家的共識。受此事件的鼓舞,後來的學術研究中,我堅持了這樣幾點:第一,言(文)須有新意;第二,堅持追求真理,對權威的觀點不隨意苟同。
因為有這樣的自我要求,所以,我獲得了寫出新中國第一部法哲學著作《法哲學經緯》,第一部全面考證、研究隋律的專著《隋律研究》及後來的《隋代法制考》,第一部全面論證法的激勵功能的專著《激勵法學探析》,主編、主撰了第一部論述法律戰基本理論的《法律戰導論》,第一批科技法學專著《科技法學導論》《科技法學原理》,第一批生命法學著作《生命法學引論》《生命法學探析》,第一部批判歐美中心主義的比較法學專著《比較法學探析》等法學成果。所有這些成果都獲得了國家或上海市級的優秀著作獎。
除著作外,我還發表了五百多篇文章。這些文章,除極少幾篇是「合作」的之外,都是「單幹」的產物;而且,除語言邏輯方面的文章外,幾篇「合作」的作品,也多是本人起草、執筆的。在此前以及本文集中,凡是有合作者的,無論是著作或文章,我都註明了合作者的姓名。
五百多篇文章中,有不少是耦合時事、隨性塗寫的長文短論,所以,以「隨筆」概括之。其中有一些屬於「遊記」,但據說與絕大多數遊記不同,是什麼「政治性遊記」。上海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潘頌德研究員競極力翊贊為「開創了政治遊記」的「遊記新品種」。但縱覽中國文學史不難發現,古往今來的中國文學史家也寫了許多帶有政治內容的,只不過不像我寫得那麼直白罷了。而這「直白」,也許不過是思想淺薄罷了。
全集中,還有一些非法學類的作品,涉及語言邏輯、教育、社會、心理等,大多是隨意而發的東西,算不上學術著作,只是一些普及讀物罷了。之所以收入到全集之中,不過是為了讓讀者了解我之為文的大概。此外,在擱筆之際,忽然念及一生竟然歷經了肺病、肝炎、腎炎、心臟病、胃病、腸炎、盲腸炎、大面積腦梗死、腦萎縮、「典型的帕金森綜合征」等「嚇死人的病」,只有脾臟、胰臟沒有患過病,卻還活到如今並頂著一個「終身教授」的金色大蓋帽,仍如四五十歲時那樣,既無寒暑假也無其他節假日休息,白天夜晚也忙碌得不亦樂乎,從而覺得在我的生命歷程中,也許這一「戰勝」疾病的經驗,比那些所謂的學術文章更有趣,也更有益於讀者,甚至還值得醫學家們略事研究,於是做了一番整理,寫成了「養生感悟」,用以「斷後」。讀者自可斷言我的「養生」不過只是一個「蠢」字罷了,但是或許有一些東西還有研究的價值,不是「呸」地一哂,即可棄如敝屣、揚長而去的。畢竟,一則活到了這把年紀而仍精力充沛,二則幾乎所有我的同齡人無不嘖嘖稱奇並真切艷羡我「比同齡人要年輕得多」!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規格說明
運送方式
已加入購物車
已更新購物車
網路異常,請重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