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正茂全集.10.激勵法學卷 倪正茂 978750776724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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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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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倪正茂全集.10.激勵法學卷
ISBN:9787507767247
出版社:學苑
著編譯者:倪正茂
頁數:705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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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本卷收入了倪正茂教授在激勵法學領域所撰寫的專著一部,已公開發表的論文十一篇,未公開發表的論文三篇。
二、凡收入作品,均在篇首以註釋的方式做了說明,包括著作的版本信息,論文的發表信息。
三、本卷在編校時主要遵從下列原則:
1 篇名:一般採用原標題。
2 發表時間:已出版圖書和已刊論文,一般取正式出版和刊載時間。
3 文稿排序:入編文稿按發表時間先後排序。書稿在前,論文在後。發表時間,書稿詳盡到年;論文詳盡至月;若論文載於報紙,則詳盡到日。有年月而日期不詳者,按月末。月份相同者,以編者收到書稿先後排序。未發表論文,排在已發表論文之後。
4 原文註釋:為方便讀者閱讀,原文的註釋統一改為腳註,並在每頁重新編碼。註釋格式原則上遵照原文,按該書要求略有改動。原文中的文獻,因當時的出版規範與現行的不一致,在現有資料的基礎上,對相應註釋做了大限度的補充。
5 編排體例:基本遵從原文,按該書要求略有改動。
6 引用文獻的外國人名譯法:引用版本較早的圖書,外國人名譯法與今日通行譯法有差別的,如果遵從原文會使讀者產生誤解,按今日通行譯法直接改正。
7 法律、法規:原文中引用的法律、法規等現今或修訂或廢止,為避免讀者發生版本混淆,以括注方式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版本在書中di一次出現時進行說明。
8 國家機構:原文中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國家機構現今發生變化的,以註釋方式加以說明。
9 數字表達:原則上遵照原文,盡量做到局部統一。
10 原文的明顯錯訛、缺漏,在徵得作者同意的前提下加以修訂。

作者簡介
倪正茂,男,1940年5月出生,浙江省蒼南縣金鄉鎮人,九三學社社員。上海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長。哥倫比亞大學、北海道大學、名古屋大學、九州大學、香港城市理工大學、澳門大學、台灣大學客座教授、訪問學者。中國法制史學會、中國科技法學會、中國法理學會、中國邏輯與語言研究學會常務理事、理事,上海市法哲學研究會、生命法學研究會會長、南京軍區法律戰專家諮詢組成員。已發表《隋律研究》《科技法學導論》《法哲學經緯》《生命法學探析》《法律戰導論》《比較法學探析》《激勵法學探析》《蘇聯國家與法的歷史》《中華法苑四千年》等專著、合著、譯著44部,論文、文章500餘篇。曾五次獲得國家級著作獎,十余次獲得省市級著作獎。十四次應邀赴日本、美國、韓國、蘇聯、比利時及我國港、澳、台的大學訪問;六次主持法學國際會議。1984年加入九三學社,1987年起任九三學社中央委員,九三學社中央社會與法制委員會主任、上海市政協常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人大代表。曾獲「中央電視台東方之子」「三聯生活周刊(北京)2003年度人物」「中國法學名家」「上海市首屆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等榮譽稱號。

目錄

目錄著 作 編激勵法學探析《激勵法學探析》題記 005自 序 007導 言 009第一章 客觀存在的激勵法 011第二章 對激勵法的一些模糊認識 032第三章 激勵法學研究的意義 039第四章 激勵法學的研究對象與範圍 073第五章 激勵法定義論 084第六章 激勵法特徵論 092第七章 激勵法屬性論 133第八章 激勵法分類論 166第九章 激勵法價值論 245第十章 激勵法原則論 310第十一章 激勵法結構論 364第十二章 激勵法運行論 389第十三章 法律激勵的救濟 416第十四章 激勵法之學理基礎 448附錄一 一以貫之的中國古代激勵法思想 486附錄二 商鞅激勵法思想論 562附錄三 韓非子激勵法思想論 571附錄四 法的消亡與法律激勵 578后 記 585論 文 編論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激勵手段 593論科技法的激勵原理 599論激勵法的客觀存在 605充分發揮法律的激勵功能 611以法律激勵自主創新 613激勵法學要言 619激勵法學與法制發展——倪正茂教授在日本名古屋大學的講演 640鄭觀應的法律激勵思想 646從法律激勵看對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繼承 666加強激勵法學研究?完善法治國家建設 674法律激勵與海洋經濟發展 685《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法理學解讀 691法的消亡與法律激勵 696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法律激勵 703

精彩書摘
《倪正茂全集 激勵法學卷》:
(一)填補法學基礎理論的空白
激勵是法的三大功能之一,法學理論對此甚少涉足,研究激勵法學有助於填補法學基礎理論的這一空白。
組織管理、懲戒、激勵三者作為法律的三大功能,猶如鼎之三足。三足存,則鼎立;三足缺一,則鼎不立。人類眾多,散處四方,各有活動而又要互相協作、緊密聯繫,要組成運行有序的社會,就需要組織管理類法律;人心各異,利害不同,難免紛爭,因而需要對一味損人利己、橫行霸道者有所制約、懲戒,於是有懲戒類法律;人心雖殊,趨利則一,向上、向善,應予獎掖,故又需要激勵類法。三者合一,有機聯繫,社會進步迅速;三者缺一,或發生齟齬,則社會進步遲緩。於是有「法學家」研究法律以求社會之合理組織,管理之卓有成效,進步之正常有序,人們之福祉日增。然而社會之變遷、法律之異化,一方面,組織管理類法律日見其繁多嚴密,懲戒類法律日見其複雜嚴苛,研究者亦趨之若鶩,於是組織管理法學(如行政法學)、懲戒法學(如刑法學)學人眾多、隊伍龐大,著作論文則車載斗量、汗牛充棟、繁如星海、難以勝計;另一方面,激勵類法律卻長期萎縮,對激勵法做總體研究的學者則寥若晨星,總體性研究激勵法著作也踏破鐵鞋而難尋覓。此種景象,真可謂法學園苑的一大奇觀。
此種奇觀,不禁令人扼腕嘆息。它一不符合法律之本性,二有悖法律創製之初衷,三不利於社會之進步,尤其不利於科技之發展、經濟之繁榮以及人類真善情操之培育。
作為人類的創造物,法律不是從地獄喚出的折磨自己的魔鬼,而是從天堂請得的幫助增進自身福祉的天使。?如果法律除組織管理社會外,餘力盡皆用以懲罰,則法律難免為「冷酷」之咒矣!
法律創新之初衷,竊以為首在激勵人們戰天鬥地、創造幸福。中國歷史上有文字記載的第一部法律,即前文所引夏禹之子夏啟發兵攻打有扈氏時發布的軍令,寥寥80個字,謂之為「一部法律」,是因為它所蘊涵的內容實在是太豐富了。這一軍令可以分為四個部分:一為攻伐有扈氏的原因;二為攻戰中的行為組織;三為獎勵規定;四為懲罰規定。其中,「用命,賞于祖」就是激勵性法律規範。如前所說,對這部法律,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第一,激勵性法律規範被夏啟置於懲戒性法律規範(「弗用命,戮于社」)之前,可見對法律激勵之重視;第二,從目前發現的史料看,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發現的法律,也就是說,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法律規範是激勵性法律規範。
自夏之後,商周、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朝朝代代,其間的法律激勵雖不明顯,卻也約略可見。夏商之激勵征戰,為的是擴展地盤、俘虜敵人,亦即獲取勞動資料與勞動力。秦代法律規定經「課」的程序激勵生產,取得了極為明顯的效果。在「戰國七雄」中,秦國因地處西陲,地瘠民貧,遠比齊、燕、趙、韓、魏、楚落後,但竟出現了「秦王掃六合,天下成一統」的獨霸結局。在法律激勵之下,秦國經濟實力得以高速增長,乃是重要原因之一。
對此法律創製之初衷,中國古代思想家之認識,竟達到了驚人的一致:除道家主張清靜無為、玄學家崇尚清談外,中國古代其餘的一切學術流派,無不極力主張「賞罰並用」。舉凡儒家、墨家、法家、雜家、陰陽家、五行家、心學家、性學家、理學家,九流八派全都認為治國理政必須如此。即便是幾乎事事對立的儒家與法家,在這個問題上也毫無扦格。因此之故,中國古代之法律即便同樣地大大異化,步步加強了法律懲戒,卻對激勵之法有所保存。而這正是中國古代尤其是唐代經濟相當發達,居於世界領先地位的原因之一。
關於獎賞激勵之法的功能與價值,世界史上最值得研究的一個現象,我以為就是立國僅二百余年的美國。美國在前一百年即迅捷崛起成為世界經濟頭等強國,從此之後則久久雄踞霸主地位,其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激勵性立法之功,當居前列。美國立國后不久,即於1790年制定了專利法。當時的美國總統誇其「為天才之火澆上了利益之油」。自此之後,美國科技發展蒸蒸日上,經濟進步一日千里。1800年美國的年專利授予量為41件,至1900年即達到26 499件,並在這一年首次在經濟總量上超過英國而成為世界頭等經濟強國。傳統的說法是,美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發了戰爭橫財,所以成了強國。但事實是,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十多年,美國即已超過英國;至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更是在此四十多年以後。
與美國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曾經盛極一時的中國。近代中國與昔日相比一落千丈,成為世界列強瓜分豆剖的欺凌對象,科技、經濟更是名落孫山。究其原因,當然也是多方面的、錯綜複雜的,但不重視激勵教育、科技立法,可說是重要原因之一。有清一代,視科學技術為「奇技淫巧」;開科取士,沒有科技人才一隅之地。倒是太平天國後起之秀洪仁玕頗有見識,他曾建議天王洪秀全確立專利制度。?可惜其時「天國」已近末路,內訌迭起,亂象環生,無暇顧及科技、經濟的發展了。此後雖有清末及北洋時期、民國時期的專利立法和激勵經濟發展的立法,但兵連禍結,內爭不已,根本不可能有效實施。新中國成立之後,在「左」的思想干擾下,實行計劃經濟,雖也頒行過一些獎賞激勵之法,但因整個法治環境不佳,法制建設滯后,對以法激勵科技發展未能提到應有的認識高度。

前言/序言
今天是我的七十八歲生日。剩下的時間不會很多了,於是動了凡心,將前此發表的文字彙編成集,一併出版。
我大致是從1980年前後(也就是四十歲前後)開始發表文字的。此前,自覺在大學期間所學無幾,故而花了近二十年的時間自學法學、哲學、文學、史學和外語。詎料1981年發表第一篇法學論文《論法律的起源》,即引起法學界的熱議,竟至法學院校、研究機構多有分成了臧否兩派,紛爭熱烈。原因是傳統的觀點認為法律起源於奴隸社會,而我認為法律起源於從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的過渡時期。儘管否我者認為我的觀點"離經叛道",在後來的"精神污染"運動中,我甚至被領導點了名,但我的觀點最終卻成了法史學家的共識。受此事件的鼓舞,後來的學術研究中,我堅持了這樣幾點:第一,言(文)須有新意;第二,堅持追求真理,對權威的觀點不隨意苟同。
因為有這樣的自我要求,所以,我獲得了寫出新中國第一部法哲學著作《法哲學經緯》,第一部全面考證、研究隋律的專著《隋律研究》及後來的《隋代法制考》,第一部全面論證法的激勵功能的專著《激勵法學探析》,主編、主撰了第一部論述法律戰基本理論的《法律戰導論》,第一批科技法學專著《科技法學導論》《科技法學原理》,第一批生命法學著作《生命法學引論》《生命法學探析》,第一部批判歐美中心主義的比較法學專著《比較法學探析》等法學成果。所有這些成果都獲得了國家或上海市級的優秀著作獎。
除著作外,我還發表了五百多篇文章。這些文章,除極少幾篇是"合作"的之外,都是"單幹"的產物;而且,除語言邏輯方面的文章外,幾篇"合作"的作品,也多是本人起草、執筆的。在此前以及本文集中,凡是有合作者的,無論是著作或文章,我都註明了合作者的姓名。
五百多篇文章中,有不少是耦合時事、隨性塗寫的長文短論,所以,以"隨筆"概括之。其中有一些屬於"遊記",但據說與絕大多數遊記不同,是什麼"政治性遊記"。上海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潘頌德研究員競極力翊贊為"開創了政治遊記"的"遊記新品種"。但縱覽中國文學史不難發現,古往今來的中國文學史家也寫了許多帶有政治內容的,只不過不像我寫得那麼直白罷了。而這"直白",也許不過是思想淺薄罷了。
全集中,還有一些非法學類的作品,涉及語言邏輯、教育、社會、心理等,大多是隨意而發的東西,算不上學術著作,只是一些普及讀物罷了。之所以收入到全集之中,不過是為了讓讀者了解我之為文的大概。此外,在擱筆之際,忽然念及一生竟然歷經了肺病、肝炎、腎炎、心臟病、胃病、腸炎、盲腸炎、大面積腦梗死、腦萎縮、"典型的帕金森綜合征"等"嚇死人的病",只有脾臟、胰臟沒有患過病,卻還活到如今並頂著一個"終身教授"的金色大蓋帽,仍如四五十歲時那樣,既無寒暑假也無其他節假日休息,白天夜晚也忙碌得不亦樂乎,從而覺得在我的生命歷程中,也許這一"戰勝"疾病的經驗,比那些所謂的學術文章更有趣,也更有益於讀者,甚至還值得醫學家們略事研究,於是做了一番整理,寫成了"養生感悟",用以"斷後"。讀者自可斷言我的"養生"不過只是一個"蠢"字罷了,但是或許有一些東西還有研究的價值,不是"呸"地一哂,即可棄如敝屣、揚長而去的。畢竟,一則活到了這把年紀而仍精力充沛,二則幾乎所有我的同齡人無不嘖嘖稱奇並真切艷羡我"比同齡人要年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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