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法律政策全書-含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典型案例及相關文書-2024版 9787521640335 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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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自然資源法律政策全書-含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典型案例及相關文書-2024版
ISBN:9787521640335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書名:法律政策全書系列
頁數:65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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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簡體書】 自然資源法律政策全書-含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典型案例及相關文書-2024版 787521640335 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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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法律工具書,備受讚譽
暢銷17年,2024年版全面升級
一、文本準確,收錄全面:全面準確收錄自然資源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政策性文件。
二、條旨指引,快速查找:自然資源領域核心法律特別設置了條文主旨,便於讀者把握各條文主要內容
三、案例釋法,文書實用:注意收錄重要的自然資源領域的重要實用文書和典型案例,便於讀者靈活應用,有效處理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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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結合法律實際應用的需要,全面準確收錄了自然資源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政策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典型案例、相關文書,並進行合理分類,是廣大公眾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2020年12月31日)
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規範
(2021年11月26日)
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
(2019年7月19日)
自然資源聽證規定
(2020年3月20日)
自然資源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2020年7月9日)
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2020年6月24日)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12月8日)
二、土地管理
(一)土地利用與開發整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21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19年4月23日)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1年11月4日)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2018年1月17日)
(二)土地權屬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19年3月24日)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
(2019年7月24日)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2019年7月11日)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2020年11月29日)
(四)農村土地管理
1 農村土地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9日)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2016年3月15日)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02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2 農用地
(1)耕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
(2022年6月24日)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2018年1月3日)
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
(2018年3月1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
(2020年9月1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
(2020年11月4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嚴格新增耕地核實認定的通知
(2022年9月1日)
(2)基本農田保護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011年1月8日)
(3)其他農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
退耕還林條例
(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21年4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草原保護修復的若干意見
(2021年3月12日)
(五)土地徵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2011年1月21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17年4月14日)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
(2019年6月27日)
(六)土地稅收與財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
(2019年8月29日)
三、礦產資源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2019年8月26日)
礦產資源規劃編製實施辦法
(2019年7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2013年7月18日)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2014年7月29日)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2014年7月29日)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工作方案
(2016年12月28日)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試點工作辦法
(2017年8月10日)
礦產資源統計管理辦法
(2020年4月29日)
礦業權登記信息管理辦法
(2020年6月16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若干事項的通知
(2020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意見
(2022年7月1日)
四、海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
(2016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2年5月10日)
五、測繪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17年4月27日)
基礎測繪條例
(2009年5月12日)
六、監督與違法案件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21年1月22日)
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2020年3月20日)
自然資源部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違法違規案件辦法
(2020年6月22日)
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2020年3月20日)
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
(2021年1月28日)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
(2020年12月20日)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2021年12月13日)
自然資源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強化自然資源領域行刑銜接工作的意見
(2023年7月6日)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2022年9月23日)
附錄
(一)典型案例
秦家學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劉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訴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傾倒建築垃圾民事公益訴訟案
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某等三人故意損毀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相關文書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收件登記單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申請書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授權委託書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通知書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建議書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予受理決定書
答辯通知書
詢問筆錄
協助調查通知書
(調處機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調解書
(決定機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文書送達回證
延期調查處理通知書

精彩書摘
《2024自然資源法律政策全書:含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典型案例及相關文書(第8版)》:
第四百零一條【流押條款的效力】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動產抵押權對抗效力的限制】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和租賃權的關係】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財產轉讓應當遵循的規則】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的從屬性】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的保護措施】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的法律後果】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實現的方式和程序】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一條【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二條【抵押財產孳息歸屬】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款的歸屬原則】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的效力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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