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何以尋求正義-契約主義對律師職業公共性的證成與重構 蔣超 978751309833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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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律師何以尋求正義-契約主義對律師職業公共性的證成與重構
ISBN:9787513098335
出版社:知識產權
著編譯者:蔣超
頁數:28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4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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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回答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律師為何需要追求正義,如何追求正義。突破傳統國家主義與職業主義理論訴諸身份倫理的局限,以契約理論重構律師職業倫理,建立「原初-主-子」三級契約論證模型:原初契約以社會公平原則闡明律師職業公共責任的實質;主契約界定律師為「國家-社會」法治互動的中介協調者;子契約則具體構建律師正義踐行的雙向實現路徑,實現正義承諾的具體化。基於此,提出中國特色律所制度改革的路徑,為司法改革中的律師功能重塑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指引。

作者簡介

蔣超,法學博士,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講師。本科畢業於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學院,後於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博連讀,獲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司法倫理、數字法學。在《法制與社會發展》《現代法學》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數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省部級課題2項。

目錄

律師是司法產品的質檢員(代序)
引言
一、律師正義的想象性
二、律師正義想象的認知基礎
三、律師正義想象的失落
四、本書可能的貢獻與論證的結構
第一章 律師職業公共性的有無之爭
第一節 律師職業無公共性觀點的弊端
一、法律角色道德論的弊端
二、法律商業主義觀點的弊端
第二節 無公共性律師實踐對法治的背離
一、實證主義法治觀和理想主義法治觀
二、技術主義執業對實證主義法治觀的背離
三、工具主義理念對理想主義法治觀的背離
第三節 律師職業公共性與法治的契合性
一、理想公共性:權利理念與法治目標的契合性
二、功能公共性:媒介作用與法治路徑的契合性
三、性情公共性:審慎性格與法治文化的契合性
第四節 律師職業公共性的三種論證路徑及其邏輯關係
一、國家主義、職業主義與契約主義的論證路徑
二、三種論證路徑的內部邏輯關係
第二章 國家主義與職業主義的證偽
第一節 國家主義論證路徑的證偽
一、國家主義公共性形態的形成
二、市場化衝擊下國家主義公共性的實踐危機
三、國家主義公共性與現代律師職業的理論矛盾
第二節 職業主義論證路徑的證偽
一、職業主義公共性形態的類型
二、職業主義公共性的本土化難題
三、職業主義公共性的固有缺陷
第三章 契約主義的證成
第一節 契約主義對律師職業公共性的論證
一、契約主義的第一種形式:古典契約理論的檢討
二、契約主義的第二種形式:現代契約理論的重釋
第二節 契約主義相對於國家主義和職業主義的優勢
一、國家主義和職業主義失敗的根源
二、契約主義論證路徑的相對優勢
第三節 契約主義的本土適應性
一、我國律師職業壟斷地位的逐漸確立
二、我國律師職業自治地位的逐漸形成
第四章 法律原則層面上契約主義對律師職業的重構
第一節 作為司法原則的律師幫助權
一、一個制度史考察
二、司法原則定位的歷史意義
第二節 司法原則與基本權利的異質性
一、權利來源的異質性
二、幫助模式的異質性
三、雙邊關係的異質性
第三節 從司法原則走向基本權利的路徑
一、法學教育的轉型
二、職業倫理的構建
三、實質辯護標準的確立
第五章 法律規則層面上契約主義對律師職業的重構
第一節 律師職業組織法律定位的重構
一、歷史之困:「建構型律師組織」的先天不足
二、現實之弊:「自律組織」定位的後天畸形
三、制度修正:「自治組織」定位的優越性
第二節 律師職業性質法律定位的重構
一、我國律師性質的歷史演進
二、現行「市場本位主義」定性的困境
三、我國律師行業應屬自由職業
四、律師作為自由職業者的意義
第六章 法律實踐層面上契約主義對律師職業的重構
第一節 《法律援助條例》闡發的政府主導型法律援助模式
一、國家主義政治傳統的延續而非慈善行為的義務化
二、源於政府設置而非基本權利
三、排他性責任模式而非兼容性責任模式
第二節 政府主導型法律援助模式的弊害
一、低效的社會控制模式
二、被動的法律援助理念
三、有限的法律援助實效
第三節 《法律援助法》主導的多元合作模式
一、政府責任向國家責任的轉變
二、律師職業主體性定位的確立
三、社會激勵機制的建構
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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