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目前,電信行業合規監管仍面臨挑戰,電信行業技術更新迅速,現有法律規範難以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電信行業數量眾多的規範性文件,制定發佈主體多樣,發佈渠道不同,往往難以精準觸達電信企業。從業人員不能精準掌握行業監管要求,有的因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擔了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本書立足於當前法律法規和行業實踐,系統梳理了電信領域的合規要點,旨在為從業者提供一套系統化、清晰、實用的法律合規指引。全書共分7章,先簡要介紹了電信業務的相關概念,然後詳細講解了民營資本電信業務、外商投資電信業務、電信市場行為管理、電信建設管理、電信資源使用管理、電信網絡安全管理等內容,並在後面附錄了一些與電信行業相關的重點法律法規。
總體而言,全書系統梳理了電信管理規範和要求,期待能為電信企業的法律合規工作提供助力和參考。
作者簡介
北京雷騰律師事務所
北京雷騰律師事務所系經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設立,由多位”實務派”產業律師聯合組建,主要業務方向為互聯網、電信、文化出版、娛樂傳媒等領域。雷騰律師事務所以”深入推進法律服務產業化,持續打造數字領域領軍律所”為發展目標,是國內極少數專門從事數字領域法律服務的專業律所。因為在電信、互聯網、傳媒和高科技領域法律服務的專業性和創新性,受到客戶的廣泛好評。
目錄
序
前言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節 電信業務
第二節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節 電信行業監管
第四節 法律責任
第二章 民營資本電信業務
第一節 對民營資本開放的基礎電信業務
第二節 對民營資本開放的增值電信業務
第三節 新業務備案制度
第三章 外商投資電信業務
第一節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設立
第二節 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開放的電信業務
前 言
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電信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戰略性、先導性產業,是連接社會各領域的核心紐帶,在推動社會數字化轉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業的快速發展也伴隨著複雜的法律監管問題,法律合規體系的完善與執行已成為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石。從業務准入、市場行為規範,到網絡安全、數據保護等新興領域,電信企業須在合規框架下實現穩健運營。在此背景下,《電信行業法律合規手冊》立足於當前法律法規與行業實踐,系統梳理電信領域的合規要點,旨在為從業者提供一套系統化、清晰、實用的法律合規指引。
本書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核心,結合行業實踐需求,全面梳理了電信領域的合規要點。全書共分為八章 :
第一章 “概述”從宏觀視角切入,概述電信業務的基本定義與分類,詳細闡述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流程,以及行業監管的主要框架及法律責任的認定標準。通過本章,讀者可快速掌握電信行業的基礎法律概念與監管邏輯。
第二章 與第三章 分別聚焦民營資本與外商投資在電信業務中的准入規則與運營要求,可以概覽政策開放趨勢下的機遇與合規挑戰。
第二章 “民營資本電信業務”,聚焦民營資本在電信領域的准入與運營,對民營資本開放的基礎電信業務與增值電信業務的具體範圍,並結合新業務備案制度,探討政策紅利下的機遇與合規風險,為民營企業參與電信市場提供實操指南。
第三章 “外商投資電信業務”,針對外資進入中國電信市場的監管要求,深入解讀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設立程序、業務開放領域,為外資企業在合規前提下高效佈局中國市場、在中國從事電信業務提供實操指南。
第四章 “港澳臺商投資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務院《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規定,我國港澳臺地區的公司、企業在內地投資經營電信業務,比照適用外商投資管理規定,本書將單獨對港澳投資企業開放的電信業務相關內容進行闡述,便於讀者深入理解我國港澳投資企業在內地開展電信業務的提前開放和差異化監管政策。
第五章 至第八章 深入電信行業的關鍵環節,涵蓋市場行為管理、基礎設施建設、資源分配使用及網絡安全管理,系統闡述全流程合規要點。
第五章 “電信市場行為管理”,從電信服務規範、電信服務協議、電信業務代理、電信網間互聯、網絡接入服務到國際通信業務,全面覆蓋電信市場行為的核心環節 。重點解析電信服務協議的簽訂要點、代理收費規則、網間互聯義務等實務問題,為企業規範市場行為、規避糾紛提供明確的合規路徑。
第六章 “電信建設管理”,圍繞電信基礎設施的全生命週期,詳述電信設施建設標準、國際與衛星通信設施的特殊要求、設備進網規範及工程質量管理等內容,為通信工程項目的高效推進與合規落地提供支撐。
第七章 “電信資源使用管理”,電信資源是國家戰略資源,對其合理分配是行業有序發展的關鍵。本章 聚焦電信網碼號、衛星網絡和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制度,結合申請流程與使用規範,幫助企業合法高效地利用資源,避免因資源濫用引發的法律風險。
第八章 “電信網絡安全管理”,以電信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及個人信息保護為核心,系統梳理企業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結合典型案例提出風險防控策略,為構建安全可信的通信環境提供法律保障。
附錄部分。根據電信業務相關性,精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電信服務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重點法律法規,為讀者提供便捷的參考、索引工具。
無論是電信企業管理者、法務合規從業者,還是監管機構與學術研究者,均可通過本書構建系統的法律知識體系,快速掌握合規核心,規避法律風險,提升決策效率。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法律合規是動態演進的過程。我們建議讀者在使用本手冊時,密切關注電信領域的立法動態、政策更新與司法實踐,結合自身業務實際和具體業務場景靈活調整實踐策略。希望本書能成為電信行業從業者案頭常備的工具書,為電信行業的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在線試讀
第一節 電信服務規範
一、電信服務規範概述
電信服務規範,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當達到的基本質量要求,是電信行業對社會公開的最低承諾。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符合《電信服務規範》規定的服務質量指標和通信質量指標。
服務質量指標,是指反映電信服務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術因素的一組參數。
通信質量指標,是指反映通信準確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術因素的一組參數。
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制定本企業的企業服務標準,電信業務經營者制定的企業服務標準不得低於《電信服務規範》規定的標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未能達到本規範或者當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務質量指標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電信服務規範要求
(一)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體系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體系,並按規定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同時向社會通報本企業服務質量狀況;發生重大通信阻斷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要求和時限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數據進行採集、記錄和保存,相關數據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六個月;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採取各種形式廣泛聽取電信用戶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電信服務質量。
(二)履行公示、告知義務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公佈其業務種類、服務時限、資費標準和服務範圍等內容,並報當地通信管理局備案;由於電信業務經營者檢修線路、設備搬遷、工程割接、網絡及軟件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或可能影響用戶使用的,應提前七十二小時通告所涉及的用戶;影響用戶的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或影響有特殊需求的用戶使用時,應同時向當地通信管理局報告;電信業務經營者停止經營某種業務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戶,並妥善做好用戶善後工作。
(三)執行國家資費管理規定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電信資費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碼標價,並採取有效措施,為用戶交費和查詢費用提供方便。
(四)保障用戶的知情權
用戶申請辦理電信業務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提供該項業務的說明,該說明應當包括該業務的業務功能、通達範圍、業務取消方式、費用收取辦法、交費時間、障礙申告電話、諮詢服務電話等;電信業務宣傳資料應針對業務全過程,通俗易懂,真實準確;對用戶暫停或停止服務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戶。
(五)保障用戶的選擇權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或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用戶要求開通、變更或終止電信業務時,電信業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推諉和拒絕,不得脅迫、刁難用戶;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移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全面建立公開、公平的電話號碼用戶選擇機制。
(六)規範電信服務合同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確經營者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簡單明瞭;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卡類業務時,應當向用戶提供相應的服務保證,不得發行超出服務能力的電信卡;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與持卡用戶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告知用戶使用方法、資費標準、計費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應當告知用戶的事項;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做出對持卡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單方面免除或者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責任,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
(七)堅持電信服務便民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合理設置服務網點或代辦點,合理安排服務時間或開設多種方式受理業務,方便用戶;上門服務人員應遵守預約時間,出示工作證明或佩戴本企業標識,代經銷人員應主動明示電信業務代理身份,愛護用戶設施,保持環境整潔;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為殘疾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用戶提供便捷的服務。
(八)加強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聽取用戶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改善服務工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和障礙申告受理等服務,並採取公佈監督電話等形式,受理用戶投訴;對於用戶關於電信服務方面的投訴,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答覆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方面與用戶發生糾紛的,在糾紛解決前,應當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九)加強電信服務代理監管
以代理形式開展電信服務的,代理人在提供電信服務活動時,應當執行《電信服務規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加強對其業務代理商的管理,並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代辦電信業務單位或個人的服務質量。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客服中心或Line或本社留言板留言,我們即儘速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