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簡明實用版)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2440300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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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簡明實用版)
ISBN:9787524403005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頁數:12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4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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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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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核心,對法條進行詳細解讀,涵蓋總則、調解、仲裁和附則四章內容,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爭議解決原則、調解組織與程序、仲裁機構設置與流程等方面,對關鍵條文作特別提示與說明。 書中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多部配套核心法規,便於讀者全面了解勞動法律體系。附錄部分精心選取加班費爭議舉證責任分配、仲裁時效認定等典型案例,輔以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流程圖,還提供了電子增補法規,為讀者提供實用參考與指引,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相關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除名]
[辭退]
[辭職]
[離職]
[經濟補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離職補償問題]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原則
[著重調解原則]
第四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協商和解
[勞動爭議的協商]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后的舉證責任
第七條 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十人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案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集體勞動爭議的仲裁代表制度]
[集體合同爭議的仲裁主體]
[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程序時效性]
第八條 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第九條 拖欠勞動報酬等爭議的行政救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實施限期支付及加付賠償金制度]
第二章 調解
第十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第十一條 擔任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的條件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的形式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調解的基本原則
第十四條 調解協議書及其效力
第十五條 不履行調解協議可以申請仲裁
[調解與仲裁的銜接]
第十六條 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程序]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十八條 對於勞動爭議,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員名冊和仲裁員任職條件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
[仲裁案件管轄移送規則]
[仲裁管轄異議處理規則]
第二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用人單位無法擔責時,仲裁案件增加共同當事人]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之間的仲裁案,增加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及其例外情形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
第二十八條 申請仲裁的情形以及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仲裁申請撤回與再申請規則]
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仲裁重複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條 送達仲裁申請書與提交仲裁答辯書
[反申請及其處理規則]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
[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簡易處理及獨任仲裁]
[簡易處理轉為一般程序及其期限計算規則]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通知仲裁庭組成情況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迴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開庭通知與延期開庭
[延期開庭的正當理由]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第三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鑒定問題
[仲裁委員會調查取證的程序規範要求]
[鑒定費用的負擔規則]
第三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質證和辯論問題
[質證的順序]
[辯論的順序]
第三十九條 證據及舉證責任
[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處理規則]
[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
[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根據的證據]
[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
第四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開庭筆錄
第四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中當事人自行和解
第四十二條 先行調解
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期限及先行裁決
[仲裁期限重新計算或不計入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案件
第四十五條 作出仲裁裁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的內容和形式
第四十七條 一裁終局的案件
[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爭議事項的範圍]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可以訴請撤銷的條件
[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一裁終局案件的裁定不得上訴]
第五十條 其他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
[被追加的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已經生效的仲裁處理結果有錯誤,如何處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的履行和申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第五十四條 施行時間
附錄一 配套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 12 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 12 28修正)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7 5 8)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2017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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