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個人信息之上是否存在一項抽象的權利,是法學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個人信息統稱為「權益」而非「權利」,迴避了個人信息上的權利屬性問題。在《民法典(徵求意見稿)》中曾明確使用「個人信息權」一詞,而後被改為「個人信息保護」。之所以呼籲個人信息權利化,是因為權利在實踐中具有絕對性,意味著利益與權利對抗時會處於下風。本書立足於新興權利論與權益區分論,從「概念構造論」和「本體構造論」兩個維度建構個人信息權。作者簡介
林傳琳,男,1989年生,法學博士,成都理工大學文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委員,四川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在《International Review of Financial Analysis》《政治與法律》《社會科學研究》等中外核心期刊發表論文4篇。主持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1項,參与國家社科重大項目、一般項目等國家級項目3項,四川省一流本科課程主要團隊成員。目錄
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