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武官群體司法約束與司法實踐研究 程彩萍 9787010271712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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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明代武官群體司法約束與司法實踐研究
ISBN:9787010271712
出版社:人民
著編譯者:程彩萍
頁數:327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4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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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明代法律體系加強了對武官群體的約束與監察,立法與司法實踐的不斷調整構建了一個動態的司法機制。本書利用法律文獻、檔案文書、《明實錄》以及明人文集等史料,深入探討了明代軍事司法機構的設置與演變、武官群體在經濟、軍事、社會領域及人際交往中的違法行為與司法審判制度以及司法實踐,同時考察了九邊與西南地區武官犯罪的主要表現與懲罰措施。通過制度梳理與案例分析,本書旨在探究明代政治格局、地域特徵、軍事態勢、社會輿論以及武官地位、文武關係的演變等因素對武官犯罪司法實踐的影響,進一步深化了對明代軍事法律制度的研究。

作者簡介

程彩萍,1986年生,山東諸城人,南開大學博士、博士后,現任教於廊坊師範學院歷史系。主要研究領域為明代官方史學及明代法律史。在《文史》《史學集刊》《歷史檔案》《中國典籍與文化》《求是學刊》《江蘇社會科學》《廣西社會科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20餘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1項,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1項,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2項,河北省教育廳項目1項。2019年獲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層次人才稱號。

目錄

序 陳寶良
緒論
第一章 明初武官的設置與軍事司法體系的建立
第一節 明初武官的任職與演變
一、文武兼備:明朝建立前後武官任職的過渡形態
二、常規軍事機構中的武職
三、戰時與防禦體制下的武職
第二節 明初軍事司法體系的構建
一、頒律法、行勸誡
二、設斷事以理刑獄
第二章 明代武官犯罪的司法審判程序與軍政考核
第一節 明初以後武官犯罪的司法審判機構
一、中央三法司等機構
二、按察司等地方司法機構與官員
三、多官會審
四、其他職官對武官司法審判的干預
第二節 武官犯罪的審判程序
一、控告、彈劾犯罪武官
二、法司立案審理
三、武官犯罪自陳
第三節 武官的軍政考核
一、武官考核制度的制定
二、武官考核存在的弊端
第三章 明代武官違法犯罪類型
第一節 經濟類犯罪
一、貪贓枉法
二、科斂害軍
三、私占屯田、私役軍人取利
四、非法貿易
第二節 職務類犯罪
一、曠職、瀆職
二、縱容軍士、子弟違法
三、失誤軍事、妄報功次
第三節 刑事犯罪
一、致死人命
二、強盜、誣告
第四節 道德禮法類犯罪
一、不尊不孝
二、僭越禮法,有傷風化
第四章 明代武官犯罪的司法規定
第一節 對經濟犯罪的司法規定
一、貪贓枉法罪
二、私役、賣放軍人的懲罰規定
第二節 對職務犯罪的司法規定
一、曠職、瀆職罪
二、鈐束軍人不嚴罪
三、失誤軍機、妄報功次罪
第三節 對刑事犯罪的司法規定
一、人命罪
二、強盜罪
三、誣告罪
第四節 對違背道德禮法的懲罰規定
一、不孝罪
二、敗倫傷化罪
第五節 其他規定
一、對武官畏罪潛逃的處罰規定
二、某些罪行遇赦后的特殊規定
三、對犯罪武官子孫承襲的限制
四、納粟軍職犯罪的不同規定
五、為事帶俸官的相應規定
六、對錦衣衛官員的司法約束
第五章 明代武官違法犯罪的司法實踐
第一節 情重罰輕
第二節 從重處罰
第三節 處治如律
第六章 明代九邊武官的罪與罰
第一節 明代邊將面臨的行政、司法約束與輿論監督
一、軍政管理與監督中的行政約束
二、戰時「軍法從事」之權對武官的威懾
三、朝野輿論對邊將功罪判定的影響
第二節 邊鎮武官「失誤軍機」與「守備不設」罪的司法實踐
一、邊鎮武官「失誤軍機」罪的司法實踐
二、邊鎮武官「守備不設」罪的司法實踐
三、邊鎮武官犯「失誤軍機」與「守備不設」的情減罪條件
四、邊將失機從輕處罰的弊端及其改革措施
第三節 九邊武官群體其他的罪與罰
一、走私貿易等邊境非法活動
二、侵奪邊軍、邊民利益及貪污受賄、侵佔公物等非法行為
三、挾私毆打軍士等罪行
第七章 明代西南土司地區法律的推行與武官的司法約束
第一節 明代西南土司、土官的設置與衛所的關係
第二節 明代國家法律在西南土司地區的推行
一、明代西南土官的審判程序
二、土官襲替的制度變遷與法律規定
三、土司發動暴亂的司法懲治及應對措施
四、土司境內其他不法行為的懲罰
第三節 西南諸地武官群體的罪與罰
一、西南邊疆武官犯罪的提審
二、武官非法結交、欺凌土官的處罰措施
三、西南地區武官職務犯罪的懲罰措施
四、西南地區武官其他違法行為的司法懲處
餘論
附錄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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