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服務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1 場地使用權人明知他人向場地非法傾倒「毛垃圾」而未予制止的,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共犯並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童某寶、徐某濤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 單位內部人員實施的犯罪行為體現了單位整體意志且非法收益歸單位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及應某達、王某波等污染環境案
3 環評審批的合法性認定具有獨立性,不受後續施工過程中違法行為的影響——武某贊等訴某區生態環境局、某區人民政府環評審批及行政複議案
4 建設項目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而未報環評審批的,可根據環保設施未經驗收的規定予以處罰——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訴某區生態環境局、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5 行政機關針對檢察建議僅回復整改方案而未消除生態環境損害後果的,屬於「不依法履行職責」——某區人民檢察院訴某街道辦事處行政公益訴訟案
6 固體廢物處理流程多環節主體共同造成環境污染的,源頭控制環節侵權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某鎮城市運行管理中心訴陳某東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第二章 服務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
7 污染環境罪中的「其他有害物質」應綜合來源追溯、形成過程及專業鑒定意見等予以認定——某環保公司、崔某祥、錢某琴等污染環境案
8 跨省轉移固體廢物利用的,應向移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某廢舊物資有限公司訴某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9 為實現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目標籤訂的涉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宣傳合作協議,屬於行政協議——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訴某市資源利用和垃圾分類管理事務中心、某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未按約定履行行政複議案
10 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助推困境企業綠色低碳轉型重生——某食品公司訴某區生態環境局、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系列案
第三章 維護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提升
11 為恢複原狀,可判令違法行為人將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金毛狗蕨送回原生生境進行保護修復——王某平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2 行為人經事前通謀非法采砂的,應認定為非法採礦罪的共犯並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陳某保、陳某付等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3 非法捕撈及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鯨鯊屍體的,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謝某豐、楊某通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14 礦產品價值應以到岸價(泊水價)為認定標準——芮某國非法採礦案
15 收購、運輸、出售野生海馬製品行為人與捕殺方既無事前通謀又無固定合作模式的,對捕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後果不承擔賠償責任——蔡某勝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第四章 助力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16 禁漁期內使用禁用漁具在東海海域捕撈水產品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代某甲、丁某新等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17 不適宜在原地修復或者不能完全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可以認購碳匯方式替代修復——文某甲、文某喜等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8 往公益林中傾倒建築泥漿導致林地喪失生態功能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陸某、黃某貴等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19 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銷售企業應核實經銷企業是否已辦理備案——某氏化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某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20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依法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某廢棄物處置公司訴某市生態環境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21 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損害的,可以種植綠化方式替代修復——某區生態環境局與某石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22 餐飲企業超標排放油煙廢氣污染環境的,除被行政處罰外,還可以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宣傳方式替代修復——某區生態環境局與匯某百貨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第五章 服務保障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
23 環志採樣人員以合法身份掩護將獵捕野生鳥類帶離自然保護區(九段沙濕地)出售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顧某、陳某官非法狩獵案
24 對非法狩獵野生鳥類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認定,應在鑒定到具體「種」的基礎上進行價格評估——顧某法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5 對長江流域非法採礦犯罪,應從開採、收購、運輸、出售江砂等環節全鏈條打擊——蔣某雲、胡某軍等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潘某扣、張某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26 適用賠禮道歉責任應綜合考量環境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為損害結果與社會影響等並由其本人向社會公眾作出——李某來、王某得等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7 禁漁期內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廖某甲、廖某乙等非法捕撈水產品,徐某、嚴某蘭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第六章 探索生態環境資源案件專業化審判
28 對於無力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可以勞務代償方式替代修復——王某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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