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範式論 孔祥俊 978710024257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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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反不正當競爭法範式論
ISBN:9787100242578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著編譯者:孔祥俊
頁數: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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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734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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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國際範圍內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有一百餘年的發展史,在歷經前巴黎公約時期和巴黎公約推動發展時期的基礎上,於20世紀中期以後的後巴黎公約時期,開啟了現代化的制度變革,形成了以保護對象多元化等為標誌的現代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在理念和制度上呈現出新的階段性特徵。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吸收了現代元素,但仍需要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在法律的準確定位、保護對象的多元化和具體制度設計上,進行進一步的現代化改造和制度創新。

內容簡介
任何法律的準確適用和法律爭議的有效解決,均在於回歸本源,尋求恰當的理念和制度支撐,重在把握好法律精神,唯此才可以觸類旁通、舉一反三、洞若觀火和豁然開朗。當然,法律的理念、制度和精神經常需要反思、發掘、檢驗和發展,而通常不是一目了然、觸手可及和一成不變。本書以此為基點,重在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實際,就其理念、哲學基礎和基本制度進行專題性研究。本書提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低門檻和寬範圍特點,奉行實用哲學,並採取”三元利益疊加”的法律分析框架。一般條款的謙抑性適用、競爭行為的基礎地位、商業道德的商業倫理內涵、有限補充保護的功能定位、靜態競爭與動態競爭的取捨、判斷範式的區別對待、自由與公平的價值觀取向以及”搭便車”理據的限制性適用,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理念與制度的基本結構,亦成為架構其法律體系的四梁八柱。恰切地和與時俱進地把握其核心理念、基本價值與基礎關係,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和必要保障。

作者簡介
孔祥俊,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和競爭法。曾先後任職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並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和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長期從事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的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工作,參加或者主持多部反不正當競爭行政規章 和司法解釋的起草,並曾參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修訂和執法評估。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代化
第二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定位
第三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競爭法範式
第四章 由兜底保護到有限補充保護
第五章 一般條款與特別規定
第六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模型
第七章 市場競爭的自由與公平
第八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二元法益保護譜系
第九章 由競爭關係到競爭行為
第十章 “搭便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定位
第十一章 商業數據的”孵化性”保護
第十二章 商業數據權:一種獨立的新型工業產權

後記
前 言
錢穆在其《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曾言,制度不會憑空從一種理論中產生,而是現實孕育了制度。制度是實際需求的產物,不太可能是純粹理論的設想。在與強烈的實際需求相較中,理想化的和純粹的理論構想往往蒼白無力。理論可以對實踐推波助瀾,可以因勢利導借勢推動實踐的發展,但不可能使實踐削足適履,也不可能阻礙實踐發展的潮流。無論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發展歷程,還是當今的現代化制度設計,都既有其制度本身的內在邏輯,又有實用主義的各種考量,許多制度都是在邏輯與實用的張力之下形成的。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現代化的過程中,對於世界範圍內已經形成的理念和制度共識,要深入總結、思考和充分借鑒;對於各具特色的具體制度,需要理性分析和擇善而從。我們不能墨守成規和固步自封,但歸根結底要立足我國國情和符合實際。
法律的完善永遠在路上,無論法律規定多麼完善,但畢竟多是抽象性和裁量性規範,行政執法和司法具有大量的能動空間,將在適用中不斷豐富法律內容,推動法律的發展。

在線試讀
完成工業化之後的英國、法國和德國等歐洲國家開始進入後工業化時代,國際貿易隨之增多,但它們的企業在對外貿易中經常遭遇不正當競爭,尤其是遭遇國內企業優先的歧視待遇。而且,它們也認識到國際工業產權保護並不足以公平保障其企業的利益,因而需要再增加更多更靈活的補充保護。將巴黎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擴張到反不正當競爭,也就引起這些國家的關注。
例如,英國國內傳統上並無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制度,但卻是將反不正當競爭條款納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積極倡導者和推動者。這顯然是出於維護英國國際商業利益的需要。19世紀後半葉和20世紀初期,英國主要的國際貿易利益是保護其製造品(製造業產品),即18世紀的工業革命使英國成為世界工廠,其國內已制定1862年商標法,但其國內普遍抱怨,隨著與美國尤其是德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增多,英國製造商和出口商的國外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英國產業界的主要抱怨是各種原始形式的假冒和仿造(特別是在那些市場中沒有注冊商標保護、保護不力、保護上受歧視等情形);濫用英國國家和地方名稱,如謝菲爾德鋼鐵、曼徹斯特棉花;通過短斤缺兩製造虛假價格優勢;處心積慮或者簡單粗暴地濫用注冊商標制度,如代理人將委託人的商標註冊為自己的商標,地方製造商將國家標誌、質量標誌甚至產品特徵註冊為自己的商標。在工業產權國際保護還不足以保障對外貿易利益的情況下,英國政府積極推動反不正當競爭的國際保護。
出於更好地保護本國企業的共同目標,主要工業化國家克服各自國內保護方法的差異,而于20世紀初在巴黎公約中引入反不正當競爭條款,這是當時克服國內法的差異而達成的最大公約數。例如,巴黎公約能夠規定被它們所接受的寬泛的一般條款。締約國法國、德國、奧地利、英國是當時的主要工業和貿易國,其國內均有形式不一的反不正當競爭基本規範。這些規範並不限於工業產權保護。1900年在巴黎公約中納入反不正當競爭的內容,當時的主要工業化國家顯然不是為了構建國際反不正當競爭體系,而純屬出於保護自身國際貿易利益的實用主義需要,有針對性和選擇性地規定不正當競爭條款。而且,巴黎公約是保護商標、專利等專門性工業產權的,這些權利構成其核心內容,反不正當競爭只具有補充和輔助作用,不是其保護上的優先選項。
1883年締結的巴黎公約並未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條款。1897年至1900年外交會議期間,法國代表團曾經建議新增第10條之二,明確將國民待遇原則適用於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幾乎沒有爭議地被採納。採納該規定意味著成員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時不得搞歧視,但並未要求任何特定程度或種類的保護。即使成員國並無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並不違反該條規定。
1911年至1925年之間,巴黎公約只是對國民待遇及一般性保護要求進行了規定。在1911年華盛頓會議上,根據巴黎聯盟國際局的建議,”制止不正當競爭”被納入巴黎公約第2條列舉的工業產權名單之中,使其與其他工業產權一樣自動適用國民待遇原則。而且,在英國建議的基礎上,第10條之二修改為:”所有締約國應當確保提供有效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此次英國關於增設行為類型的建議未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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