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李政輝
教授、博士,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副校長,浙江財經大學兼職教授,擔任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網絡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十四五”學科專家組成員。長期從事民商法研究,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課題多項,出版專著三部,發表論文近百篇。
目錄
第一章 公司外顯型要件概述
第一節 公司外顯型要件的界定
第二節 公司外顯型要件的構成
第三節 公司外顯型要件的功能
第四節 公司外顯型要件的制度運用:以公司人格混同為例
第二章 公司外顯型要件的消解與成因
第一節 公司外顯型要件的消解:以住所為例
第二節 外顯型要件消解的學理成因
第三節 外顯型要件消解的制度成因
第四節 外顯型要件消解的制度影響
第三章 公司名稱的消解與權利保護
第一節 企業(公司)名稱的消解
第二節 企業(公司)名稱權的性質困惑
第三節 企業(公司)名稱權的效力不足
第四節 企業(公司)名稱權的保護體系
第五節 信息時代企業(公司)名稱權保護的法理啟示
第四章 公司住所的功能分析與應對
第一節 公司住所功能概論
第二節 住所實體功能的新發展
第三節 住所的管理功能與挑戰
第四節 人格功能與挑戰
第五節 住所的制度構建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的消解與制度完善
第一節 法定代表人的學理批評
第二節 法定代表人的現實運行問題
第三節 法定代表人改革的學理觀點
第四節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方向
第六章 註冊資本的消解與重建:基於功能的視角
第一節 我國註冊資本的消解:制度歷程與學理解讀
第二節 註冊資本的功能
第三節 我國註冊資本的制度選擇
第七章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構
第一節 外顯型要件消解與信息公示
第二節 信息公示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我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評析
第四節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結語:持一種進化公司觀
參考文獻
在線試讀
序言:何為公司
作為現代社會最普遍的主體形態,公司隨處可見,它是經濟活動的基本單元,並已深入我們的日常生活。或許正因為其無處不在,所以對公司的基本追問卻反而淡出了視野。何為公司?這個在法人制度設立之初引起廣泛關注的問題,如今似已無存在的必要。與公司有關的研究與關注點集中在董事會、獨立董事等大型公司相關問題上,公司已然成為前提性的實存條件。但現實顯然沒有理論研究想像的那麼”高大上”,以《人民司法 案例》2022年度發佈的涉公司法領域的典型案例為窗口,司法中處理的熱點與難點問題多為”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審查”“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應追加的被執行人認定”“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審查標準”等。司法實踐所呈現的場景顯然更接近”鄉土中國”,股東出資瑕疵、一人公司的人格認定、股權代持、資本顯著不足等才是公司運行中更為普遍的問題。這其實還是經過法院系統層層過濾的案件,在基層法院處理得更為”原生態”的公司案件中,不少公司還處在合夥、合同等組織形態或交易形態相互混淆的階段,甚至股東與公司完全未進行區隔。
在理論與實踐的雙層意義上,我們都應該停下疾行的腳步,審視”何為公司”這一根本命題。
在理論層面上,我國公司理論移植自國外,充分享受了理論上的後發優勢,但也埋下了反思不足的隱憂。其中突出的表現就是我國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同時設置,並構造了從有限責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序列,營造出公司自前者”進化”至後者的發展觀。但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這兩種公司的起源既不相同,法律性格差異更大,將兩者並列已是難度不小,更遑論反向構造出遞進關係。公司類型上的此種錯位影響了我國公司法的內在結構,更影響了公司理論的內在邏輯。前者比較明顯,後者需要做出進一步的說明。例如,在討論公司董事責任時,以信義義務為依託加強董事責任為主流呼聲,但其實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並不能等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與股東高度重合,在該種情況下強調董事責任並無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也不能增進公司相關主體利益的保障。
在實踐層面上,我國市場中公司實存的多種形態皆追問為公司。作為常見公司形態,一人公司在股東與公司的關係設置上往往存在顧此失彼的局促。在我國公司發展的實踐中,改革開放之初出現了一個專有名詞”皮包公司”,專指無場地、無資金、無經營範圍的公司。對皮包公司的屬性在20世紀80年代即出現不同的意見。時至今日,脫離場地、資金的公司已無法律上的障礙,公司更多的存在形態被”開發”出來:為特定項目而成立的項目公司;在證券業務中存在的SPV公司;在企業集團中作為持股平臺的公司;等等。這些公司遠離我們假想中司生產經營之責的實體,它們更多只存在於紙面之上。2023年3月,軒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之際,經過披露發現該公司股權架構設置上通過耀忠國際、開曼軒竹、香港軒竹等主體控制發行人,海外持股結構有4層。
在回答”何為公司”時,經典理論歸納出了五種特徵,即法律人格、有限責任、股份自由轉讓、董事會結構下的授權經營管理與投資者所有權。但放下作為標準樣本被研究的同時也是公司中”優等生”的上市公司,檢視公司實存的各種形態,前述界定更多是公司已經享有的法律優惠,特別是法律人格與有限責任。而享有如此眾多法律待遇的公司與上文所列舉的現實中公司並不能形成涵攝關係。一方面,事實上大部分公司並不具有公司全部的上述特徵,如董事會結構下的授權經營管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將法律人格、有限責任賦予某些商事主體,其正當性也令人心生疑慮。可能在我們還沒有意識到的時候,公司這種組織形態在實踐中已經走得太遠了。
站在立法角度,對制度設計者而言,法律上的公司概念應與現實中的公司匹配恰當,問題其實是具備何種條件的組織才應該成為法律上的公司。這是一個位於公司入門之際的問題,猶如德爾斐神廟上的”認識你自己”,卻也是一個被忽視的問題。公司屬_xFFFF_現代世界的勝出者,個人、合夥都被它甩在身後,這使得對公司追根究底的追問顯得有些多餘;並且,大型公司的成功與巨大社會影響吸收了主要的注意力資源,畢竟大型公司應該是所有公司成長的目標。
關注何為公司,其實關注的是數量最為廣大的中小型公司。對於該研究對象,不僅理論需要做視線轉移,即從大型公司到中小型公司,而且需要做重點轉移,即從公司內部到公司外部。大型公司以自身巍巍體量、不可置疑的實存性、成敗得失的社會效益引導理論將關注點集中於公司內部,大型公司不用證明自己已經為公司,它需要的是吸引人的”故事”,這或許可以解釋公司治理理論大行其道。而數量眾多的中小型公司默默無聞,構成了社會經濟運行中生產、流通、服務的細胞,它們需要努力證明自己的存在,獲得市場上的辨識度,在交易夥伴中贏得社會信任,最終在殘酷的競爭中存活下來。這些公司可能並不具有鮮明的主體性:微型公司可能還處在自然人與組織交替的邊緣;小型公司可能需要將家庭與公司進行區隔;甚至中型公司也與傳統的合夥具有實質相似性。換言之,構成公司數量之絕大部分的中小型公司作為法律構造物,發端於自然人、家庭、友誼所代表的生理世界,它們的主體特徵並不彰顯,更非不證自明,它們處於民法自然人與法人中間漫長的過渡地帶上。但中小型公司也是公司,享有法律人格,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為顯著的制度收益。正是基於公司與自然人的天然聯繫卻又在法律地位上涇渭分明的內在張力,何為公司的追問才具有理論意義。
何為公司拷問著公司的主體正當性,其證明路徑只能經由對公司要件的分拆、探析與重新組裝。”公司要件”在學術上算是新詞,這實在是令人大為感歎。公司研究已經深入各項具體制度的構成要件,但對於本體意義上公司的分析卻付諸闕如,造成該種狀況的內在根源仍是將公司作為不證自明的前提性條件。這當然是一個不夠充分的理由,即使拋開單純智力上追求思辨的快樂,僅是考慮當下營商環境建設之需與公司各構成要件變動之速,公司要件也是重要的研究對象。進一步分析公司要件,作為法律主體的構成可大致分為內部要件與外部要件,內部要件其實就是公司治理,而外部要件是公司於交易環境中顯示自身存在的條件。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研究的重點與熱點,因此嚴格來說,公司內部要件的分析已經足夠充分。公司要件的研究不足,甚至這個概念未被提煉歸納出來,主要的缺失在於外部要件。本書將該種要件命名為”外顯型要件”並加以分析,其理論旨趣仍在於回答何為公司。
如果公司要件都為學術新詞,則公司外顯型要件更屬本書所創造出的學術概念。外顯型要件更貼近公司要件的目的,即服務於中小型公司的主體論證與制度建構。公司具有名稱、定位於特定地點,以資本作為經濟人的基本條件,並通過代表人表達意思從而建立主體間法律關係,這些即為公司外顯型要件的制度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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