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和服務法律風險全解析-55個風險點與投資建言 9787524400943 胡鬆鬆 趙意奮 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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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和服務法律風險全解析-55個風險點與投資建言
ISBN:9787524400943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胡鬆鬆 趙意奮 施周
頁數: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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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73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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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簡體書】 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和服務法律風險全解析-55個風險點與投資建言 787524400943 胡鬆鬆 趙意奮 施周
內容簡介
作者通過對全國67家信託公司的991個涉營業糾紛案件逐一篩選、重新歸類,挑選經典的、具有參考價值的涉訴案件,從法理和實務角度展開詳細分析。本書凝結了作者豐富的實務經驗和理論積累,期待為規範信託業提供思路,使投資者進一步明確買者自負的金融理念。
本書分為上下兩編。上編為總述,對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信託業務的法律背景進行詳細研究,從總體上展示出兩大信託業務是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文件框架下開展的,並受到司法理念和監管理念的影響,明確了信託業務的投資者較普通投資者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同時,從信託公司和投資者兩個角度對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信託業務的涉訴風險進行總括並提出總體建議。下編為分述,對38個案件逐一分析風險點,以信託業務不同階段為順序,分為信託項目審查和決策階段、項目銷售和發行階段、項目投後管理階段、項目清算階段4個階段,共梳理了業務中的55個風險點,每個風險點包括基本法理、參考案例、風險提示和投資建言4個部分。

作者簡介
胡松松,男,二級律師,法律碩士,中歐國際工商學院EMBA。現任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寧波大學法學院兼職碩士生導師。曾獲”浙江省優秀律師”“寧波市優秀青年律師”等榮譽稱號。主要從事商事、金融法律的律師實務和理論研究,合作出版法律實務專著《企業全流程法律顧問--128個風險點總梳理》(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趙意奮,女,法學博士,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長期從事金融法和商法研究。主持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等各類課題,出版專著《票據相關法律問題研究--以票據簽章 為核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金融機構受託資產管理統一監管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版)、《融資性票據法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和《票據資產證券化法律研究--從票據收益權證券化到標準化票據》(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在《法律科學》等期刊公開發表論文30多篇。
施周,男,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寧波市律師協會民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寧波市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寧波市行政立法專家庫專家,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合作出版法律實務專著《企業全流程法律顧問--128個風險點總梳理》(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曾代理吳某訴華澳國際信託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該案為全國首例判決信託公司在通道類業務中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案件,入選2020年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目錄

上 編
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信託公司法律風險和投資者涉訴風險總述
第一章 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法律背景研究
一、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監管背景
二、信託公司受託履職涉訴面臨的司法審判新理念
三、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中的投資者保護
第二章 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履職重點涉訴業務環節 風險梳理
一、投前項目審查和決策階段主要涉訴風險
二、項目發行和銷售階段主要涉訴風險
三、項目投後管理階段主要涉訴風險
四、項目清算階段主要涉訴風險
五、貫穿項目全過程的信息披露義務涉訴風險
六、家族信託被擊穿時信託公司的涉訴風險
第三章 業務新分類下受託業務履職法律風險防範建議
一、按照業務三分類監管要求開展資產管理信託業務和資產服務業務
二、各類業務所涉盡職調查義務均需全面、客觀履行
三、嚴格依法合規銷售推介和瞭解投資者
四、依法簽約合規簽約、拒絕剛性兌付
五、資產管理類業務謹慎投資和善良管理人義務
六、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重新定位財富管理服務信託業務中的信託公司角色
八、依法合規完善內部治理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投資者涉訴風險和建議
一、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投資者涉訴風險
二、對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投資者的建議
下 編
信託公司受託履職法律風險分述——以資產管理業務和資產服務業務為核心
第五章 項目審查和決策階段風險點
風險點一 通道業務中信託公司履行資金來源核查義務的風險
風險點二 信託公司內部審批文件產生外部法律責任的風險
風險點三 未合理盡到盡職調查義務的風險
風險點四 通道業務中受託人未盡職調查的風險
風險點五 通道業務中隱瞞項目重大風險的風險
風險點六 投資項目不符合信託目的風險
風險點七 剛性兌付條款無效的風險
風險點八 在項目中後期簽訂剛性兌付合同(條款)或補充協議的風險
風險點九 關於投資回報違規承諾的風險
風險點十 合同解除條款未謹慎擬定的風險
風險點十一 合同解除未通知的風險
風險點十二 信託類型不明時未在信託合同中向委託人詳細披露信息的風險
風險點十三 信託合同當事人未當面簽名帶來的簽名人和名義人不一致的風險
風險點十四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業務經理代為簽字的風險
風險點十五 項目開展中部分信託文件委託人未簽字的風險
風險點十六 差額補足協議無效的風險
風險點十七 通道業務中委託事項發生變化但未解除原合同或簽訂原合同的補充協議的風險
風險點十八 《資管新規》過渡結束後違規規避投資範圍等監管規定的通道服務無效的風險
風險點十九 通道業務合同中對投資項目的前期盡職調查、後期投資管理、清算等未予明確規定或錯誤規定帶來的風險
風險點二十 合同文件包括補充協議、附件日期與主合同不一致,或日期不明確等帶來的風險
風險點二十一 合同中尤其是系列合同未約定合同目的帶來的法定解除權行使風險
風險點二十二 相對方違約後信託投資公司追索權範圍、違約金請求範圍約定不明確的風險
風險點二十三 簽署的難以實際履行的相關信託文件可能成為受益人等聲稱信託合同無效理由的風險
風險點二十四 信託貸款項目中關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風險
風險點二十五 後《九民紀要》時代違反部門規章 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風險點二十六 信託合同的成立、生效未清晰的風險
第六章 項目銷售和發行階段風險點
風險點二十七 推介中誇大收益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二十八 投資者與項目風險測評不匹配導致損失賠償的風險
風險點二十九 無法證明盡到賣者盡責的風險
風險點三十 路演文件中載明卻在正式文件中未履行告知義務的風險
風險點三十一 對劣後級受益人未盡適當性義務的風險
風險點三十二 金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的風險
風險點三十三 對特殊群體僅盡一般風險提示義務的風險
第七章 項目投後管理階段風險點
風險點三十四 對投資對象新增借款和投後擔保的投後管理的風險
風險點三十五 對抵押物未履行檢驗義務的風險
風險點三十六 證券賬戶違規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風險點三十七 金融強監管背景下場外融資等金融創新行為無效的風險
風險點三十八 將委託人和受益人沉默不作表態視作同意,構成信託公司違約之風險
風險點三十九 信託公司未親自處理證券投資業務的風險
風險點四十 改變信託資金用途、違規”自融”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四十一 項目投後不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的變更風險
風險點四十二 投資比例超過監管規定的風險
風險點四十三 資金投向違反信託合同約定的風險
風險點四十四 改變投資產品類型、違反信託財產獨立性等義務的風險
風險點四十五 信託財產變現處置未盡信義義務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風險點四十六 行使合同解除權,沒有根據法律規定通知對方的風險
風險點四十七 通道業務中未約定信託終止日期變更權的風險
風險點四十八 知情權範圍未約定的風險
風險點四十九 忽略風險控制等獨立運作職能的風險
風險點五十 信息披露、通知未按合同約定執行的風險
風險點五十一 風險提示從形式、內容上是否足以引起投資者的充分理解、注意的風險
風險點五十二 贖回協議的效力與解釋問題可能導致的風險
第八章 項目清算階段風險點
風險點五十三 未按協議分配收益權承擔責任的風險
風險點五十四 未盡清算義務承擔責任的風險
風險點五十五 信託計劃終止時劣後級受益人要求基於現狀分配利息的風險

在線試讀
前 言
一、研究起點
相較于傳統的銀行業務、保險業務,信託是風險更高的金融業務。信託項目無法按照約定兌付的情況常有發生,信託投資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糾紛由此產生。投資者訴信託投資公司的事實和理由中以信託投資公司未盡履職義務最為突出。作為長期關心信託實務的律師,我們非常想搞清楚信託投資公司是如何在實務中因為履職疏忽引發訴訟。故我們有了對信託糾紛系統梳理的願望。
本書著手的時候又恰逢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號),信託業務從此進入三分類(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時期。資產管理信託和資產服務信託兩類業務是信託投資公司最重要的業務,公益慈善信託業務相對較少,涉訴案件更是寥寥。我們決定把重點放在資產管理信託和資產服務信託的案件分析和風險梳理上。
我們在前期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主要對目前我國關於信託業務的法律法規、監管文件進行了梳理。繼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例研究上,試圖從案件梳理中發現問題。
二、公開案例檢索情況
我們在阿爾法數據庫內對以”營業信託糾紛”為案由的民事案件進行全面檢索,截至2023年5月30日(以2023年6月1日《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正式實施為時間界限),共檢索到已發佈的各類裁判文書共計991份。對991份裁判文書逐一閱讀、分析與整理,並按照裁判文書的類型及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分類。
從裁判文書類型來看,民事判決書共占41%(407件),調解結案案件7%(69件),管轄權異議案件、財產保全案件等裁定書共占52%(515件)。在407件判決書中涉及委託人訴信託公司違反約定未履行或不當履行受託義務的共381件,其中一審判決書237份,二審判決書143份,再審判決書1份。
從審判程序來看,一審案件占比67%(666件),二審案件占比21%(209件),再審案件占比6%(58件),發回重審及重審後的二審、再審案件占比6%(58件)。
從審理法院來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6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31件,北京金融法院29件,北京市第二、三、四中級人民法院共30件,北京市其他基層法院共203件;上海高級人民法院15件,上海金融法院38件,上海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共11件,上海市其他基層法院共154件;其他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共60件,其他省市中級人民法院共241件,其他基層法院153件。
除此之外,為了不讓樣本有所疏漏,又對全國67家信託投資公司通過企查查檢索營業信託涉訴案件。經逐一篩選,將同一案件一審、二審、再審程序的裁判文書歸併,算作一個案例;不同委託人就同一信託產品提起相似訴訟的裁判文書擇一個案例參考,審理法院涉及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專門法院各個層級法院。基於以上標準將991份裁判文書重新歸類,並以出現的風險點挑選最經典的案例、具有參考價值的信託公司受託履職涉訴案件進行詳細分析,部分案件涉及多個風險點,部分風險點多個案件均有涉及。
三、本書的體例
本書共分為上下兩編。
上編為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信託公司法律風險和投資者涉訴風險總述,共有四章 內容。其一,主要對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信託業務的法律背景進行了詳細研究,試圖總體上展示兩大信託業務是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文件框架下開展的,受到司法理念和監管理念的影響,明確信託業務的投資者較普通投資者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其二,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信託業務受託履職的主要法律風險進行了系統分析,並以案例列舉形式佐證觀點,以期更具說服力。其三,對信託投資公司兩大業務履職提出了法律建議。信託投資公司應按照業務三分類監管要求開展資產管理信託業務和資產服務業務,全面履職,充分瞭解投資者並做到賣者盡責、依法合規信息披露、拒絕剛性兌付,盡到謹慎投資和善良管理人義務等。其四,對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投資者的涉訴風險進行詳細分析,並提出總體建議。
下編為分述部分。主要對38個案件逐一分析風險點,以信託業務不同階段為順序,從信託項目審查和決策階段(26個風險點)、項目銷售和發行階段(7個風險點)、項目投後管理階段(19個風險點)、項目清算階段(3個風險點)四個階段共梳理了業務中的55個風險點。每一個風險點包括基本法理、參考案例、風險提示和投資建言四個部分。部分風險點的參考案例引用為同一個。
四、研究期待
關於法律風險,本書主要是寫給信託投資公司和投資者的。
期待本書能夠為信託投資公司提供受託履職的思路。個案的裁判結果存在差異,信託公司在訴訟過程大部分取得了勝訴的結果,但通過個案的梳理發現規律,或從勝訴的案件窺見業務開展中存在的問題,為信託投資公司依法受託履職提供借鑒。在梳理的案例中,投資者的訴訟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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