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法案例教程 鄭寧 978750785740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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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文化遺產法案例教程
ISBN:9787507857405
出版社:中國國際廣播
著編譯者:鄭寧
頁數: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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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72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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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鄭甯,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美國特拉華大學訪問學者,北京市”百名法學青年英才”。主要研究方向為互聯網法、文化傳媒法,行政法學。曾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和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法規處交流鍛煉。現任中國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法務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研究會立法諮詢與政府規制法律專委會主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文化產業法治研究會理事。出版《中國傳媒法治發展史(2011-2020)》《中國傳媒法典型事例評析(2011-2020)》《民法典與文化傳媒行業的法治化》《網絡法治前沿問題研究》《文化娛樂法前沿問題研究》《文化法學》《娛樂法原理與案例教程》《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教程》《文化產業法律解讀與應用》《律政影視節 目研究》等著作、教材10餘部,發表論文70餘篇,主持多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及中宣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國家級、省部級、司局級課題。

內容簡介
文化遺產法主要包括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兩大部分,內容豐富、案例典型,既有理論深度,又貼近實踐需求,是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研究者、從業者及愛好者不可多得的參考書籍。

作者簡介
鄭甯,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美國特拉華大學訪問學者,北京市”百名法學青年英才”。主要研究方向為互聯網法、文化傳媒法,行政法學。曾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和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法規處交流鍛煉。現任中國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法務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研究會立法諮詢與政府規制法律專委會主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文化產業法治研究會理事。出版《中國傳媒法治發展史(2011-2020)》《中國傳媒法典型事例評析(2011-2020)》《民法典與文化傳媒行業的法治化》《網絡法治前沿問題研究》《文化娛樂法前沿問題研究》《文化法學》《娛樂法原理與案例教程》《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教程》《文化產業法律解讀與應用》《律政影視節 目研究》等著作、教材10餘部,發表論文70餘篇,主持多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及中宣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國家級、省部級、司局級課題。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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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文化遺產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編 文物保護典型案例
第一章 文物的民法保護
案例 1 周家後人訴紹興魯迅紀念館追索”十七封信”物權糾紛案
案例 2 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某某村民委員會等訴奧某某等物權保護糾紛案
案例 3 北京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訴呂某霞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 4 甲某訴某市文物局文物捐贈糾紛案
案例 5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易縣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 6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損害吳傑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第二章 文物的行政法保護
案例 7 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訴吉木薩爾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不履行文物保護行政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 8 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檢察院訴建始縣文化和旅遊局不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公益訴訟案
案例 9 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紅色革命史跡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案例 10 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訴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文化和旅遊體育局行政處罰案
第三章 文物的刑法保護
案例 11 焦某衛等 14 人盜竊(文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案例 12 蓑某走私文物案
案例 13 張某傑、王某濤過失損毀文物案
案例 14 霍某程等 11 人倒賣文物案
案例 15 王某、張某峰、錢某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
案例 16 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
案例 1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樂市人民檢察院訴謝某某等 9 人盜掘古墓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 18 李某某、胡某倒賣文物案
第四章 文物的知識產權法保護
案例 19 某網站侵犯革命紀念場館著作權行政處罰案
案例 20 四川省某酒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三星堆”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
第二編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典型案例
第五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法保護
案例 21 非遺傳承人王某世訴劉某紅肖像權侵權糾紛案
案例 22 張某鵬訴某某黃玨老鵝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第六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
案例 23 袁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案
第七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
案例 24 楊某申等非法製造爆炸物案
第八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
案例 25 趙某憲訴南京某非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非遺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例 26 南京某研究所有限公司與南京某雲錦織造廠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例 27 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訴張某謀等署名權糾紛案
案例 28 楊某祥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管理案
案例 29 杭州某記扇業有限公司與紹興某記扇廠、杭州某醫藥有限公司、周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 30 湖北某公司與洛陽某公司、鄭州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附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附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在線試讀
緒論 文化遺產法的基本原理
一、文化遺產法概述
(一)概念
文化遺產法是以文化遺產為保護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文化遺產”通常是指某個民族、國家或群體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一切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這種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代代相傳,構成了該民族、國家或群體區別於其他民族、國家或群體的重要文化特徵。
1972 年 11 月 16 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在巴黎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其中第一條對”文化遺產”作出界定,”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在國內立法政策中,”文化遺產”最早出現在 198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2005 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對”文化遺產”進行了分類和界定:”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1 物質文化遺產
我國現行法律將物質文化遺產稱為”文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簡稱《文物保護法》)中,文物被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兩類。
可移動文物即可以通過外力移動,且移動後不改變其價值和性能的文物,包括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文獻資料、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
不可移動文物即不可通過外力移動,且移動後會影響其價值和性能的文物。依照《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古石刻、古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
2 非物質文化遺產
根據我國傳統文化的特點及其保存和發展現狀,《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列舉了 6 種基本表現形式: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 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3 二者的關係
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方式上有很大的區別:前者強調對文化遺產的靜態保護,強調其原真性、不可複製性,側重對被保護遺產的修復、維護和展示;而後者則強調對文化遺產的活態或動態保護,強調其傳承和發展,側重對傳承人的保護、培養,以及知識、技藝的傳承和傳播。
雖然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但這些區別不是絕對的、固定不變的。二者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正如有的學者所言,”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區別只是相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物質的因素,物質文化遺產中也有非物質的、精神價值的因素,只是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各自強調的重點不同而已—物質文化遺產更加強調實物保護的層面,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更為強調知識技能及精神的意義和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通常以精神、思想、技藝、知識等抽象形態存在,但任何抽象形態都會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表現出來;而物質文化遺產雖然表現為具體的物體,但任何物質形態也都是一定精神、思想、技藝、知識的反映和固化。沒有特定的物質載體作為依託或者介質,非物質文化遺產難以呈現,更難以傳承;而離開特定的思想精神內涵,物質文化遺產就徒具其表而缺乏內在靈魂和意蘊。因此,兩者既相互區別,又相互依存。
(二)文化遺產法律體系
我國已經形成了由憲法、文化遺產保護專門法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以及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構成的文化遺產法律體系。
憲法確立了”國家保護文化遺產”的基本制度。《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基本法。1984 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也有部分關於民族自治地區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定。
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路徑主要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知識產權法這四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為文化遺產的民事權利保護提供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簡稱《行政處罰法》)等行政立法為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提供了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規定了文化遺產相關的犯罪和刑罰。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創新凝結了人類的智力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是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文化遺產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長城保護條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博物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對《文物保護法》中的部分規定予以細化,並規定了一些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歷史文化名城
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長城保護條例》等則是關於某一特定文化遺產或某種類別文化遺產的行政法律規範。
文化遺產的部門規章 主要是指由國務院部門(如文化和旅遊部)為規範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行為,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等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的規章 。有的部門規章 直接針對文化遺產保護中某一類保護、管理行為制定,如《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考古發掘管理辦法》《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的部門規章 專門針對某一文化遺產類型制定,如《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是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文化遺產立法。既有各省依據《文物保護法》並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一般性的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性法規,如《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也有針對某一文化遺產類別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河南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岩畫保護條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此外,還有針對特定文化遺產制定的專項地方性法規,如《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陝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福建省”福建土樓”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無錫市宜興紫砂保護條例》等。
一些地方政府也出臺了文化遺產保護的規章,如青海省出臺的政府規章 《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蘇州市政府出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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