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本溯源集-從礦產資源法論法治系統思維 李顯冬 978752370838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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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追本溯源集-從礦產資源法論法治系統思維
ISBN:9787523708385
出版社:應急管理
著編譯者:李顯冬
頁數:375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2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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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追本溯源集》一書,是李顯冬教授于《溯本求源集》之後,對於自然資源法特別是礦產資源法治理論的梳理及總結,對礦產資源法理論發展歷程的回顧,尤以對《礦產資源法》修改和完善的理論探討。主要內容包括自然資源法律規範系統的構建、領域法研究中的法治系統思維、以權利為其客體的准物權、「典權入典」與「三權分置」、招投標法中預約與本約、《民法總則》對法律行為的概念正本清源、民法淵源之釋明、行政協議的法律屬性之辯、我國礦業領域法治建設的回顧與思考、新中國礦業立法模式的發展與不斷完善、礦產資源收益體系之綜合法律調整、從歸屬到利用、法無非是行之有效的臨時應急措施規範的定型化的綜合思考。

作者簡介

李顯冬,祖籍遼寧省遼中縣,1951年10月生於山西省晉中市太谷縣,法學博士,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地質大學教授。中國農業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非常任委員、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婦女法學會副會長。主要研究領域:物權法、民商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中國民法史、礦業法、土地法、農業法、婚姻繼承法等。著述有四十余部,發表學術論文一百五十余篇。目前科研項目情況:亞洲開發銀行資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的《中國土地立法研究》;國土資源部委託的《探礦權市場配置課題研究》和《礦業權行政審批登記管理與物權登記管理銜接》。目前正在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的《礦業資源法》和《土地法管理法》修改研究。

目錄

第一章 自然資源法律規範系統的構建
第一節 法治思維即系統思維
第二節 領域法研究中的法治系統思維
第二章 礦產資源法論及系統法律思維
第一節 自然遺產保護法律規範系統的解構
第二節 地質資料法律規範系統的重構
第三節 地質資料法律法規的完善必須構建好其法律規範系統
第四節 關於《礦產資源法》修改的若干問題
第五節 市場資源配置視閾下《礦產資源法》的修改意見
第六節 對《〈礦產資源法〉修改稿》的幾點意見
第七節《礦產資源法》系臨時應急措施的規範定型化
第八節 空白區探礦權准入的法律規制
第三章 以權利為其客體的准物權
第一節 從「重歸屬」到「重利用」
第二節 礦業權應為準物權
第三節 論探礦權與採礦權統稱礦業權的合理性
第四章「典權入典」與「三權分置」
第一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瓶頸及其制度需求
第二節《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典權存廢之爭
第三節 傳統典制再次入民法典的意義
第四節 典權于土地流轉中對「絕賣」的揚棄
第五章 招投標法中預約與本約的內在屬性和外在抽象表達
第一節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第二節 預約與本約合同成立的效力及其法理依據
第三節 從框架協議看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四節 中標通知行為的准民事法律行為屬性
第六章《民法總則》對法律行為的概念正本清源
第一節《民法總則》協調民商關係以消除法律衝突
第二節 法律行為制度在中國的歷史沿革及啟迪
第三節 我國最高法院對法律行為區分原則的肯認
第四節 預約釋明對締約責任違約化的批判
第五節 論預約理論在土地徵收補償協議中的適用
第七章 民法淵源之釋明
第一節 民法總則編纂中民法淵源釋明之重要意義
第二節 案例分析於民法教學之意義
第八章 行政協議的法律屬性之辯
第一節 行政協議法律性質的理論爭議
第二節 行政協議內在形式的外部表達
第九章 我國礦業領域法治建設的回顧與思考
第一節 礦業立法是中國近代社會轉型的產物
第二節 我國現行礦業權制度法律體系的解構
第三節 礦業權制度的目的功能在於吸引社會投資
第四節 完善自然資源法律規範系統必須推進礦產資源法治建設的不斷創新
第十章 新中國礦業立法模式的發展與不斷完善
第一節 江平先生對《礦產資源法》的理論貢獻
第二節 試論開放性和獨立性的礦業立法模式的構建
第三節 礦業權出讓制度的本質旨在吸引社會投資參与礦業開發
第十一章 礦產資源收益體系之綜合法律調整
第一節 我國礦產資源收益分配製度的沿革
第二節 我國礦產資源收益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第十二章 物權從歸屬到利用的演進
第一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巨大變革
第二節 習近平系統思維指導下的農地法律規範子系統的構建
第十三章 法無非是行之有效的臨時應急措施規範的定型化的綜合思考
第一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
第二節 完善公共資源交易法律規範系統建設的構想
第十四章 尾聲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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