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了規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法律服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對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業務範圍和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作者簡介
中國法治出版社(原”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權威出版機構和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7號) (1)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節 錄) (2)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 (4)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97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24年11月22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12月6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
行政法規的決定(節 錄)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4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2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二十一、將《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文件材料,應當經申請人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的公證、其本國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外交主管機關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外國律師事務所
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
(2001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8號公佈 根據2024年1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法律服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從事法律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中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代表機構及其代表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法律服務活動,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 外國律師事務所對其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在中國境內從事的法律服務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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